[参考实用]部门工作移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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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部门工作移交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1
一、交接的原则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步衔接”的原则进行交接。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相关资料分别移交各级地税机关。
二、移交的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试点),全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移交的内容
(一)已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表(或复印件);
(二)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资料;
(三)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GG年1——11月份的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情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
(四)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明细;
(五)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资料;
(七)地税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移交的程序
(一)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交。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的业务,直接移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个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交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的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的,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三)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交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移交的有关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存一份。
五、移交的时限
(一)20GG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准备阶段。
(二)20GG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资料交接阶段。
(三)20GG年12月25日至20GG年1月25日为核对确认阶段。
六、交接双方责任
(一)各级社保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的基本情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有关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的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接收的上述有关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收资料中的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收的资料负责。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社保机构提供的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要按统计部门编制的年度统计年鉴中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征缴比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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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破产关闭企业的欠费、企业以物抵费及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暂不移交,待研究后另行明确。
八、移交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明确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分析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按期完成移交任务,不得推迟。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业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2
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区域调整,业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含自动请辞及辞退)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三、工作交接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部门经理(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受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
部门经理是监交人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负责人。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一、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
二、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内容。
2、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3、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4、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单据、账目、账册
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5、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1、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
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2、现金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备用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三章工作交接的程序
业务工作交接方案2
1、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部门经理与移交人面谈交接事宜并监督交接。
2、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3、部门经理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的内容。
4、在部门经理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中的内容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