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商法体系。共17页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四、比较分析与总结
(一)发展趋势: 伴随人类进入现代时期,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商法的发展向人们展现了新趋势 1.动态化趋向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在进入20世纪以 来,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事法需要以不断革 新的面貌适应其需要,所以,现在商事法更加动态化已成 为它的一个特点,其表现就是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以 《日本商法典》为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该法典已进 行了30次修改,并且,有的修改带有全局性。现代商法动 态化趋向的另一重要表现,是众多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并 通过单行商事法律废除了商法典的有关条款
三、中国商法体系
(一)近法合体,各个部门法完全被纳入
一个法典之中,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 法制度,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光绪 帝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看成是振兴工商业的治国 大策之一。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工业革命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工业化时代,资 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滚滚洪流和席卷全球的殖民掠夺,开创 了世界经济贸易的新纪元,以英国为中心的世界贸易体系 形成了。这些商贸变化导致对英国商法的客观性、普遍性 和概念准确性的要求与日俱增,权利的互惠性日益重要, 商事裁判规范化和整体性应不断提高。19世纪末20世纪 初,在大量涌现成文商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英国逐渐确立 起了当时比较先进的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尽管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类似于大陆 法系那样的统一的商法典,但是“商法”和“商业法”的 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的 大量的“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不过是此种 商法观念的一部分反映。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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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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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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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商事主体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商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商事关系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法律基础。
总结词: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2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对较为灵活。
商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商法概述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事争议解决
01
商法概述
总结词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等。商法具有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内性相结合等特征。
董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进行财产清理等。
清算程序
03
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
未经授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
救济途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赔偿方式
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证据收集
05
商事争议解决
商法体系总结-13122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破产法 票据法 保险法
商法之一公司法 1.公司概念 2.公司设立 3.公司资本 4.公司治理 5.公司财务 6.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7.公司解散清算
一、公司概念、特征、类型 (一)公司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1.公司概念 2.公司名称与住所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二)公司清算 1.清算程序 2.清算责任
八、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概述与法律地位
总结 公司法的精神!
商法之二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设立、事务执行· · · · 有限合伙:设立、事务执行· · · ·
一、普通合伙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协议 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 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能力 1.权利能力:越权经营效力 2.行为能力 (1)经营能力 (2)投资能力 (3)担保能力 (4)侵权能力
(四)公司类型 1.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2.封闭公司、开放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 4.总公司、分公司 5.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6.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7.上市公司 8.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东与股权 1.股东概念、股权分类 (1)股东资格: 证权证书:出资证明书 (2)股权分类: A自益权、共益权; B管理权、财产权; C固有权、非固有权 D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
2.股权取得 (1)原始取得:股权代持 (2)继受取得:股权转让
3.股权转让 (1)股东名册:生效要件 (2)工商登记:对抗要件
4.股权内容 (1)知情权 (2)管理权 (3)财产权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点评材料: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
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
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
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
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
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
我国现阶段采取民商统一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
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其次,法律性质和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
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最后,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在我国发展的所有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现在的商人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主体基础。
不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商法的体系
商法的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法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类型的分类、成立的条件、股东权益、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公司治理等。
二、商标法
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撤销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加强了市场监管,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四、合同法
合同法是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和信誉。
五、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机密被侵犯,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促进商业发展。
六、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规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应当遵循的规则和限制,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就是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走向健康稳定的商业发展之路。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1、市场行为法:合同法等2、市场主体法:公司法、合同法等3、宏观调控法:产品责任法等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首先在欧洲大陆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以法典化为其主要特征。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Case Law System/Anglo-American Law Sys)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主要渊源为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做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一)联邦法院系统(三级)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设在华盛顿。
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
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联邦地区法院: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
实行独任制(二)州法院系统(三级)州法院第一审法院(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州的上诉法院州的最高法院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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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1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2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1
总结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交叉。
02
详细描述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和交叉。具体来说
03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关系中同样适用。
同时,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和规则,这些
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
商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管辖
法院对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异议。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应遵循 法定程序。
证据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循 证据规则。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 上诉或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裁决。
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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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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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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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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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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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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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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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