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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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2017年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各处室(单位)需归档资料能够及时完整保存,已归档资料得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档案借阅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既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保存,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借阅规定,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严格借阅登记手续。

凡来机关档案室查阅档案的同志,须保证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不准任意拆散档案或撕去其中文件;不准在文件上划线、打圈和涂改;不准拆卷和损污案卷。

案卷原则上不得拿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用后要及时归还,借(抽)调人员不得借阅档案。

外单位若需利用档案时,除持介绍信外,还必须经厅办公室有关领导批准,由有关业务处室办理调阅手续。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档案制度和档案有关规定。

二、做好2016年档案移交工作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请各处室将2016年度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收集齐全、编制清单、整理造册,经处室领导签字后,移交厅档案室。

1. 归档要求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档案移交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对归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厅档案室联系咨询。

各处室要确保归档文件材料收集完整齐全,造册清楚准确,移交及时。

移交过程中,交接双方须再次对清单目录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档案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涉密档案需单独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___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___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___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___对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管理,确保评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1.所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评价档案。

2.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主要包括评价报告、评价意见和评价决策等内容。

3.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评价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归档管理。

三、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归档的评价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管理,以便于查询和利用。

2.环境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评价档案进行调阅和借阅,但应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公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和利用评价档案,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档案的保存和销毁
1.归档的评价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保存,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2.评价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评价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监督和处罚
1.对于不按照规定建立和归档评价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篡改和销毁评价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环境保护委员会反馈。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的焦点。

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一员,也应该积极采取行动,承担起环保责任。

为此,我们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以推动公司的环保工作,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一、总则1、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的环保行为,降低环境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2、公司将环保理念融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环保管理体系1、公司设立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环保政策,并对全公司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公司各级部门应积极配合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落实环保措施,确保公司整体的环保合规性。

三、环保培训与教育1、公司定期开展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环保法规。

2、通过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环保责任感,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四、环保设施与技术1、公司应合理配置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于新建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设计和建设。

2、鼓励公司研发和应用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环境监测与报告1、公司设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公司的环境行为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环保法规和公司政策。

2、及时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报告公司的环境信息,接受监督和审查。

六、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1、公司制定环保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流程和方法。

2、对于发生的环境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七、附则1、本办法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总结:环境保护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办法,我们将努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地球家园的美好明天贡献力量。

建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然而,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以便更好地推进环保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成为了当前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例如,我们可以规定档案的收集范围、档案的分类标准、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方式、档案的利用程序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环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在信息化时代,环保档案的管理也需要适应信息化的趋势。

我们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档案、数据库管理等方式,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环保档案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三、提高环保档案的利用价值环保档案不仅需要被妥善保管,还需要被充分利用。

我们可以根据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开展专题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为环保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公开环保档案的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加强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环保档案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例如,我们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课程、分享会、研讨会等活动,帮助管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利用价值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环保档案管理的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工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民的焦点。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记录环境保护工作过程和成果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发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鉴定、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应当完整,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和方法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方便利用性。

第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技术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遗失、损毁或篡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服务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方便,提供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6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3•【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八)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有效收集、整理和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正确管理环境保护档案有助于:1.有效收集和保存各种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梳理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演变,帮助分析问题和解决方案;3.促进环境保护成果的汇总和总结,提高整体工作效率;4.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提供依据。

三、环境保护档案的内容1.监测数据和报告: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和噪音等环境指标的监测数据和相关报告;2.环境评估和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3.环境治理措施和工程记录:包括环境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实施记录等;4.环境污染和事故记录:包括环境污染和事故事件的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5.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文件等。

四、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要求4.1 整理分类对环境保护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档案分类系统。

根据档案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和利用需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整理分类标准。

4.2 档案保存根据档案的特点和价值,划定不同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

对于重要的环境保护档案,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长期保存和安全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

4.3 档案利用环境保护档案应当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档案服务和查询。

利用档案进行科学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支持等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4 档案电子化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可以将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

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化为可管理和检索的电子档案,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五、档案管理的挑战和展望在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包括:1.大量的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如何高效地整理和分类;2.档案保存和保管的成本和风险;3.档案利用的难度和门槛。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环境适用法律法规汇总与评价表一、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三、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城市绿化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注:本表中的法律、法规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颁发机关、适用部门等信息均为最新数据。

以下是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它们的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颁发机关已列出。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08/31,施行于2009/10/01,颁发机关为国务院)这个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包括垃圾分类、噪声控制、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等。

2.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7/03/01,施行于2017/03/01,颁发机关为国务院)这个规划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它包括了各个方面的措施,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01/19,施行于2011/01/01,颁发机关为国家环保部)这个办法规定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08/30,施行于2005/10/01,颁发机关为环保总局)这个办法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法和环境防治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利用、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实用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信息、文件和资料的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工作;(三)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研和出版工作;(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档案调阅、咨询、复制等事项;(六)参与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工作;(七)其他与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设立档案科或者以档案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分类建立,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目标;(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三)环境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治理措施;(四)环境监测数据和检测结果;(五)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情况;(六)环境应急和事故处理情况;(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验收结果;(八)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情况;(九)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情况;(十)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文件组卷、目录编制、登记备案、定期整理、鉴定评估等程序进行管理。

...附件: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2. 《环境保护档案编研规范》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技术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的活动,包括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1 总则1.1目的本制度旨在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保档案的管理,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企业环保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项环保活动及其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1.3 环保档案的定义和种类环保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记录、图纸、照片、影像、数据等资料。

主要包括:(1)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2)环保设施设备技术资料;(3)环境监测报告、检测报告和监测数据;(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5)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等记录;(6)废弃物处理合同、处置记录和报告;(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和应急处置报告;(8)与环保相关的会议记录、决议和通知等文件;(9)其他与环保相关的重要资料。

2 环保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2.1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环保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2 环保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环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台账,及时更新档案信息;(3)确保环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露;(4)提供环保档案的利用服务,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制环保档案目录等;(5)参与环保设施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确保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6)参与环境监测、检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监督检查、环保验收和环保处罚等工作,提供相关档案资料;(8)执行企业保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保密性。

3 环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3.1 环保档案的收集EHS部应当及时收集与环保相关的文件、记录、图纸、照片、影像、数据等资料,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性。

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切实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收集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科具体负责,负责制定具体的收集方案和时间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收集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调查、监测资料;3、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论证会议记录;4、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意见征询和听证会的相关资料;5、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批复文件。

三、整理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档案整理工作由档案科具体负责,负责制定具体的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整理包括:1、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登记、分类、编目等基本工作;2、对档案的资料进行索引、整理和分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对档案的纸质、电子版本进行备份和存储;4、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四、保存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保存工作由档案科具体负责,负责制定具体的保存措施和时间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保存包括:1、档案的物理保存,包括纸质文件、磁带、光盘等的保存;2、档案的电子存储,包括备份和存储档案的电子文件;3、档案的安全防护,包括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防护措施;4、档案的环境保存,确保档案不受湿度、温度、虫害等影响;5、档案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保密的档案进行特殊管理措施;6、一定时期后,对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利用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科具体负责,负责制定具体的利用方案和时间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利用包括:2、对外提供档案复制和借阅服务,确保档案的公开与便利;3、开展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便捷性;4、开展档案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认识和了解。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环境保护档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安全评估报告等环境保护文件和数据等。

对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环境监管效果、确保环境质量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审核审批的重要基础,也是环境风险分析和环境风险预防的关键信息来源。

二、目的为提高我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水平,完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前进。

三、工作内容1. 修订《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完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存储、检索、保密等具体要求,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2)定期更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完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化管理。

(1)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资源共享化。

(2)制定规范的环境保护档案分类标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的准确归档。

(3)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系统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 协调实现环境保护档案全过程的管理。

(1)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计划,明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进度。

(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归档、存储、保管、检索和利用工作。

(3)开展环境保护档案质量监督和督查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4)建立环境保护档案利用机制,开展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四、责任1. 环保局: 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监管和督查工作,保障环境保护档案的质量和安全,并定期对环境保护档案进行审查和审核。

2. 环保企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定期提交环境保护档案,并与环保部门共同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系统。

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以下简称"本院")对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评价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检索性,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档案管理机构本院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分类存储和维护评价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档案的分类存储评价档案按照项目类型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存储,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档案。

档案应包括项目申请材料、评价报告、审核意见、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

四、档案的录入与归档1. 档案录入:评价档案应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并编制档案目录。

所有档案材料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命名和归类,确保档案的整齐和准确性。

2. 档案归档:评价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归档,归档后的档案必须妥善保存,并做好备份工作。

归档后的档案只有经过合法授权才能查阅和使用。

五、档案的检索与查询1. 档案检索:评价档案应建立完善的检索系统,包括关键词、项目名称、档案编号等多种检索方式,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查找所需档案。

2. 档案查询: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档案查询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查询相关档案。

查询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申请人。

六、档案的保密与开放1. 档案的保密:评价档案涉及的机密信息必须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 档案的开放:评价档案对于公众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部分非机密信息可以向公众开放,以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环评工作。

七、档案的销毁与移交1. 档案销毁:评价档案的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且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做好销毁记录和备份工作。

2. 档案移交:评价档案的移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八、附则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事项,由本院进行解释和决定。

以上为太原市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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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6.12.27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6年12月27日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

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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