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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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

展基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2.12.05

【实施日期】199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民航局、国家旅游局

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1992年12月5日)

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起建立旅游发展基金。为此,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了《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1991年9月14日)。该通知规定:从1991年10月1日起,在民航现行离境人员收取机场费40元的基础上,每人增收20元外汇人民币(或人民币),作为旅游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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