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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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8(000)002【摘要】京政发[2007]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总页数】2页(P14-1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企退养老金等上调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企退养老金等上调

6月1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2021年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包括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待遇和失业保险金,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努力增进首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2320元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北京市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本市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

(一)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1年1月1日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65元。

截至目前,本市已经连续11年13次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2021年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58.81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33.78万人,此项政策惠及92.59万人。

企退养老金第29次调整方案发布,将于6月15日发放到位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继续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这是本市第29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2016年以来第6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今年的调整将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继续保持向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加大倾斜力度的调整办法,使他们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2017年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7年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7年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当前,北京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有85万人,其中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43万人。

从2017年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年缴费标准上限提高。

下面是求学网范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欢迎大家阅读!2017年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京人社养发〔2016〕14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条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二)集体补助和利息;(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那么4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1400元调整为1560元。

昨日,北京宣布集中上调7项社保待遇标准。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上调的社保待遇包含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城乡居民根底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

7项待遇标准调整后将惠及300余万人。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将总体按照10%幅度作调整,详细方案待春节后公布,但调整部分会自今年1月起补发。

城乡低保标准也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

【调整内容】与去年相比,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70元,调整幅度为12.07%。

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上调100元,调整幅度为21.74%。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40元调整为85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14.86%。

【执行时间】 xx年1月起【解读】本次低保标准的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居民根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根底进展测算,并综合考虑了物价上涨等因素。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根本生活。

截至xx年12月底,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共16.5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1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36万人。

【调整内容】根底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90元增加到43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10元增加到35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0.3%和12.9%。

【执行时间】 xx年1月1日【解读】与职工养老保险相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另外,北京无保障老年居民目前享受福利养老金,个人不用缴费。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自xx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城乡居民根底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今年是第四年第五次调整待遇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养老补助标准

北京养老补助标准

北京养老补助标准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人口众多,其中也有大量的老年人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北京市制定了养老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本文将介绍北京养老补助的相关情况和标准。

一、养老补助对象范围北京市的养老补助对象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持有北京市户口、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低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老年人。

农村居民则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持有北京市农业户口、未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但低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老年人。

二、养老补助标准北京市的养老补助标准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划分,分为三个档次。

1.城镇居民标准(1)低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老年人:每月发放养老补助金300元;(2)高于最低养老金标准但低于2000元的老年人:每月发放养老补助金200元;(3)高于2000元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补助金。

2.农村居民标准(1)低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老年人:每年发放养老补助金1800元,按年度分3次发放,每次600元;(2)高于最低养老金标准但低于2000元的老年人:每年发放养老补助金1200元,按年度分3次发放,每次400元;(3)高于2000元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补助金。

三、申请养老补助的程序与要求老年人想要申请养老补助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2)年满60周岁以上的证明:相关证明文件;(3)农村居民还需要提供农村养老保险和低保、五保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如下:(1)老年人携带以上材料到所在社区、村委会养老服务中心办理申请;(2)经过所在社区、村委会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将会获得养老补助金。

四、养老补助的意义与作用北京市的养老补助标准的实施,对老年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养老补助金的发放可以帮助老年人改善生活条件,增加他们的经济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京人社居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7〕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合理缴费,实现多缴多得,自2017年缴费年度开始,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并增加缴费补贴档次。

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类同)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6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二、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调整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任意选择缴费标准。

三、请各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安排好补贴资金,积极引导参保人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巩固全覆盖工作成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3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市民政局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在计入家庭收入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向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请的民政部门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核定其收入时,按110%的比例,从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以上人员再就业后,按其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二)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后,在一年内购买住房人员,其拆迁补偿费余额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但不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无力解决住房且本人自愿将拆迁补偿费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实物配租解决住房;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政策的,住房拆迁时按此执行。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计算公式(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

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

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2000年3月31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仅适用于目前已经批准在宣武、崇文、朝阳、海淀、怀柔、密云等区(县)试点的事业单位、市属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退休(含退职)人员中进行,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暂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试点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按照《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的有关规定,经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2009年3月底,我市公布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183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需按照新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定2009年1至3月份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时间为2009年1至3月,且已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准并领取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上述人员需重新核定“Z实指数”、“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合计”、“计发合计”和“统筹支付金额”。

调整办法如下:(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1.基础养老金J =(C平+ C平× Z实指数)÷ 2 × N实+同× 1%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基础养老金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2.过渡性养老金G同= C平× Z同指数× N同× 1%G实= C平× Z实指数× N实98值× 1%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G同与G实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3.养老金合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后,相应的“养老金合计”应随之调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政办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和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西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4〕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3日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具有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的工作原则,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以规范促进提升,以融合促进活力,以创新促进发展,以精准促进满意,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努力搭建居家服务多样化、社区服务专业化、机构服务规范化、医养康养结合化、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的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统筹,优化养老服务设施1.加强统筹实施。

强化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行业监督指导等作用,强化养老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作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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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8.08
【实施日期】2018.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
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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