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及其费用报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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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整理
Q/JG
出差及其费用报支管理制度
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内容 (1)
5 附则 (9)
前言
本文件名称为“出差及其费用报支管理制度”
本文件由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归口本文件由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起草本文件起草人:周艳来
本文件评审人:刘加洪
本文件批准人:黄福生
出差及其费用报支管理制度
1 范围
适用于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差及其费用报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总则
根据公司管理及ERP信息化的需要,本着“从简、节约、有效”的原则,
特制定差旅费及杂项报支管理制度。
4 内容
4.1 出差借款审批权限及流程(见附件一)
注:“含”包括本档金额,原则上员工个人因私一律不得借款。
4.2 出差申请审批程序:
4.2.1 员工出差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二)
注:中层出差需主管经理审批,总经理主管部门出差需总经理审批。
4.2.2 凡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销时需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处按公司规定标准进行差旅费报销,否则出差后差旅费不予报销。
4.2.3 探亲人员的路费一律凭人力资源处签批的假条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4.3 报销审批流程及权限
4.3.1 出差报销审批流程:
注:集团内部的交流、考察列入正常差旅费报支流程;总经理主管部门考察、交流需总经理审批;其它部门需主管经理审批。
4.3.2 公司各部门每月差旅费实行限额控制,按预算执行。
4.3.3 工程施工期各项目部每月25日前,提报下月差旅费计划,报经主管经理审批,财务处按审批的额度控制报销。
4.3.4 项目部超出月份差旅费计划部分,公司只负责报销超月份计划的40%,其余部分由出差人承担。
4.3.5 国外出差申请与报支必须经总经理审批,不纳入差旅费月份计划内。
4.3.6 经公司领导直接委派出差的费用,报销时需经主管经理签批,不纳入差旅费月份计划。
4.4 出差范围的界定
出差范围指公司所在地的县城、市镇、矿区以外地区。对于在本县城、市镇、矿区范围内办理业务的不视为出差,只报销往返路费,不享受出差报
销待遇。
4.5 差旅费借支规定
4.5.1 因公出差时可以借差旅费,预借差旅费的内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
4.5.2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及时冲销出差借款。对报销不足的部分欠款应同时归还,因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按借款方式计息,对前欠未清的不允许再借款。
4.6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注:“▲”为可乘坐的交通工具,“△”为出差1200公里以上、经总经理事前批准并将申请单交财务处备案(事后再补无效),方可乘坐的交
通工具。
4.7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标准:
4.7.1 员工出差途中交通费按标准定额补助,自带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注:本规定中特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广州;直辖市是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一般城市指除省会以外的中等城市及各直辖
市的县城。
4.7.2 主管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实行不给补助报销办法,车船费、住宿费实报实销。
4.7.3 员工临时出差吉林金珠新区和明城工作往返的,凭车票报销往返路费,去新区一次无论几天核定市区交通费20元/次;临时到新区工作确实需要住宿的,每天以不超过吉林市出差标准的住宿费按票面金额报销,凭住宿发票
由行政管理处签字核销(不包括已搬迁到新区工作的各项目部员工和家住吉林市的员工)。
4.7.4 新区员工往返明城老区临时出差的,没有补助,只报销往返路费;在明城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住处确实需要住宿的,可凭住宿发票经行政管理处签字,按普通员工10元/天,中层干部20元/天报销宿费(不含在明城正常工作的人员和家住明城和磐石周边的员工)。
4.7.5 金珠新区到吉林市内办事,往返报销车票不得超过10元,市内交通补助20元。
4.7.6 吉林新区自2008年1月份开始将按月给予吉林钢铁常驻金珠新区人员适当数额的差旅补贴。
4.7.6.1 补贴对象
吉林钢铁常驻新区人员,但一级主管及外聘专家、支付年薪者、各项目部外出学习人员(含带队人员)不在此补贴范围之内,项目部成立之初列入
项目部但未在新区工作人员不计发。
4.7.6.2 时间要求
常驻新区人员,当月常驻新区天数不少于15天按整月发放,不足15天但大于等于7天者按半月发放,少于7天者不予以发放。
4.7.6.3 发放时间
补贴发放于次月3日前,每月28号各项目部上报人员名单,由本部门一级正主管确认,人资处汇总后交工程主管经理审核,财务处以现金形式予以
发放。
4.7.7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定额补助,出差期间市内办事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费)及由公司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往返出租车票在市内交通费标准中列支。
4.7.8 市内交通费计算天数等于实际出差天数减白天乘座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天数,从早上八点钟连续乘车八小时算一个白天。
4.7.9 乘坐火车从晚七时至次日早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购买卧铺票条件而未买者,按下列比例发给个人卧铺补助费(不含未带卧铺车厢的车次):
4.7.9.1 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
4.7.9.2 乘坐特快或快速列车的,分别按特快或快速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40%计发。
4.7.9.3 乘坐新型全列空调列车的,按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4.7.9.4 本市区内办事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定额内报销。
4.7.9.5 住宿费按标准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以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要求提供合法的住宿费发票。在火车、轮船上过夜的,不能报销住宿费。
4.7.9.6 因工作需要陪同公司领导出差,如实际住宿费超出标准,超标准部分可予以报销70%。
4.7.9.7 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部门召开的会议,住宿费按会议安排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