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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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船员培训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船员培训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发证要求 :4 .针对现代化培训 的新要求如 电子 海 图与 信息 系统 ( C I ) .海 洋环 境 保护 E D S ;5 与领导和 团队合作精神新要求 ;6 电机人 员培 .
训 和发 证 的新 要 求 ;7 更 新 了在 所 有油 轮 型 船 .
42 主消防 2 箜基! 翅
海 事 组 织 秘 书 长 ,任 期 4年 , 自 2 1 0 2年 1月 1
国际 海 事 组 织 第 2 7届 大 会 选 举 出 2 1 0 2至
2 1 年 两 年 期 间任 职 的理 事 国 。 1 03 0个 国际 航 运 最 大 利 益 国 作 为 A 类 理 事 国 : 中 国 、希 腊 、意 大 利 、 日本 、挪 威 、 巴 拿 马 、韩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英 国 和 美 国 。 1 0个 国 际 海 上 贸 易量 最 大 的 国家 作 为 B类 理 事 国 :阿 根 廷 、盂 加 拉 国 、巴
律 宾 、新 加 坡 、南 非 、泰 国 和 土 耳 其 理 事 会
是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的一 个 权 力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在 大 会 的 领 导 下 监 督 组 织 的 各 项 工 作 。 在 两 届 人
会 期 间 ,理 事 会 负 责 履 行 除 向 各 国 政 府 推 荐 海 上 安 全 和 防污 染 措 施 以 外 大 会 的全 部 职 能 。
大变化 的发 生 并 强 化 评 估 流 程 ( 过 对 缔 约 方 遵 守 通
公约 的监管实现 ) .修 订 了对 工时和休 息时 ;2
间 的要 求 和 对 禁 止 吸 毒 和 酗 酒 的 新 规 定 , 以及 提 升 了海 员 医 疗 的有 关 标 准 ;3 新 的船 员 适 任 .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全球范围内海员培训和认证的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海员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中英文对照说明,旨在提供对该公约的全面了解。

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1. 定义和范围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涉及的范围涵盖了海员的职责、资格、培训以及持证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海员包括船员、船员领导和船舶技术人员。

The Definitions and Scope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covers the responsibilities, qualifications,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Seafarers include ratings, officers, and marine engineering personnel.2. 培训标准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了海员培训的最低标准,包括基本培训、高级培训和持证要求。

这些标准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船舶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Tr本人ning Standards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sets out the minimum tr本人ning standards for seafarers, including basic tr 本人ning, advanced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These standards ensure that seafarers have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knowledge to deal with various situation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3. 持证要求根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海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在船舶上工作。

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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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95公约主要包括: 公约正文 公约附则 公约规则(即STCW 规则) 公约正文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船员的发证 船员的培训 船员的值班
STCW78/95公约构成
附则 1 总则 2 船长和甲板部 3 轮机部 4 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人员 5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6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 职能 7 可供选择的发证 8 值班 PART A 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PART B 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 宽限:2002.8.1
• 2010年6月将在菲律宾马尼拉召 开外交大会上,最终通过STCW 公约和STCW规则的修正案。
-生效2012年1月1日 -过渡:2017.1.1
Hale Waihona Puke 另一个10年期的到来。STCW78公约修正案
• 共修正7次: • • • • • • 1991年修正案,1992年12月1日生效 1994年修正案,1996年1月1日生效 1995年修正案,1997年2月1日生效 1997年修正案,1999年11月1日生效 1998年修正案,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6年修正案,2008年1月1日生效
二、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回顾 • 1978年公约 – 采纳:1978.7.7 STCW公约是 – 生效:1984.4.28 IMO首次制定的 • STCW 95修正案 一套公约标准, – 采纳:1995.7.7 并首次设定审核 – 生效:1997.2.1 准则和规定。 – 过渡:2002.2.1
1、STCW95公约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 服务的海员。 • 除外:

壹、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STCW公约的全面修正案(如附件一)(精)

壹、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STCW公约的全面修正案(如附件一)(精)

技 術 通 報 TECHNICAL CIRCULAR地址:104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03號8樓電話:02-25062711 電子郵件信箱:cr.tp@.tw 傳真:02-25074722 網址:.tw編號 51 日期 2010.10.29 This "Technical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supplying current information to its readers. China Corporation Register of Shipping, its officers, employees and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 do not warrant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and are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damage or expense sustained whatsoever by any person caused by use of or reliance on this information.壹、國際海事組織(IMO)採納STCW 公約的全面修正案(如附件一) 國際海事組織於今年6月21日至25日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會員國外交會議上,採納了對STCW 公約的全面修正案,預定2012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採取措施防止適任證書的詐欺行為及強化對簽約國的評估過程。

Improved measures to prevent fraudulent practices associated with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and strengthen the evaluation process (monitoring of Parties' compliance with the Convention);二、修正對工作及休息時間的要求,和防止濫用藥物與酒精的新要求,以及更新船員 醫療設施標準。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2011)

马尼拉修正案(2011)
January 2011 6
Familiarization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驾驶台资源管理(BRM)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领导 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要求; 新增海洋环保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 行报告的内容; 新增高级值班水手(Able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January 2011
3
Familiarization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进程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工作。 2007年STW38次会议确定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原则。
January 2011
19
Familiarization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关于适任证书再有效:
◆ 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至少: — 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或 — 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 对液货船证书再有效的特别规定: — 在前5年中累计不少于3个月履行所持证书相应职 责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成功地完成一门或 数门认可的相关培训课程
January 2011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第八章“值班” 的主要修正内容
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承担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 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保证足够休息 时间的措施; 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应制定适 当的措施;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 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 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 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 的酒精量的限制。

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简介


详述)。1997年2月1日生效, 1998年8

月1日生效, 2002年2月1日过度结束,全

面符合公约要求。
35
4、1997年修正案——在第五章中增加了规则
Ⅴ/3,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 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包括:拥挤人 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 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 和人为行为训练等。1999年1月1日生效。
13
IMO 研究制定提高海员的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的 国际公约。
IMO于1960年在海安会下设立一个培训 和值班标 准分委会(STW)。 STW为培训海员使用助航设施、救生设备、消防 设备草拟《1964年指南文件》,于1975年和 1977年进行修正和增补,并起草公约草案。 IMO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外交大会 上通过STCW78公约
(1)(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登艇和释放程序熟悉培训 ;
(2)上船前,指定自由降落救生艇(Free fall lifeboat ) 操作的船员至少经历一次释放演练(STCW.6/CIRC.10) 。(MSC.CIRC.1207)
38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39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规则的修改进程
18
4 公约和船员管理的关系
19
国际公约的适用 ——国内法的渊源之一。 公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要求,通过内 置程序和要求,通过PSC和FSC核查机制, 促使船员素质和能力提高,达到安全管理 的目标。 第 I /4 条 监督程序 公约确定了最低标准。
20
5 生效及我国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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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6月14至7月7日,IMO在伦敦召开外交 大会,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 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3年4月 27日达到了生效条件,按照公约规定,1984年 4月28生效。

STCW公约简介资料讲解

STCW公约简介资料讲解
7、 2005年修正案:2005年召开的MSC80次
会议批准了对STCW规则第VIII章B部分-关于 机舱资源管理的指南(STCW.6/Circ.7)。
8、2006年修正案
--在VI/4后新增“VI/5-船舶保安员适任证书颁发要求” ( MSC.209(81))。 2008年1月1日生效。
--在B-I/14(关于公司责任和船长及船员职责指南)中增 加:
17b
AⅠ/ 1

总Ⅰ 则 /2
证书和 签证
20b
AⅠ/ 2
STCW规则(STCW code)
STCW规则A部分
STCW规则B部分
名称
页 码
表 页码

名称
页 码
定义和说 57

b
BⅠ/1
关于定义 和说明的 指导
299 b
证书和签 58

b
BⅠ/2
关于证书 和签证的 指导
299 b
第Ⅰ章 总则 第Ⅱ章 船长和甲板部 第Ⅲ章 轮机部
Ⅰ/15 过度规定
第I章 总则
• 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登记及签注、认可的审查要求; 3.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设定了近岸航行原则中缔约国间协商一致和相互认可的条款;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简介

Who
附件1
How
What
附件2
STCW规则在条文的编排上与附则的规 定一一对应,引用STCW公约和附则的 规定,即引用了STCW规则A部分中相 应的规定。
应最大程度考虑B部分的建议和指导, 以达到全球更为统一实施该公约。
附则(Regulation)

附 则
名称
页码

第Ⅰ Ⅰ /1 章
定义和 说明

月1日生效, 2002年2月1日过度结束,全

面符合公约要求。
4、1997年修正案——在第五章中增加了规则
Ⅴ/3,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 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包括:拥挤人 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 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 和人为行为训练等。1999年1月1日生效。
MLC,2006: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four pil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gime for quality shipping.
1、其他公约主要针对船舶、设备,STCW 主 要对船员; 2、中国是船员大国; 3、公约前面部分是资格问题,后面是值班; 4、事故原因少数假证船员,多数是持证船员 值班问题。真正不出事,重点在值班
3
公约的作用和意义
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了人的因素,为各 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的国际标准。该 公约是IMO首次制定的一套公约标准,并 首次设定审核准则和规定。
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STCW: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曹勇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11()4
【摘要】0前言 2010年6月21日-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了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对STCW公约的一系列修正,这次修正被缔约国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总页数】2页(P71-72)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国际海事组织;菲律宾
【作者】曹勇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
【相关文献】
1.STCW公约2014-2017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履约建议 [J], 饶滚金
2.关于实施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指南——转发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N°STCW 004 [J],
3.关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转发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2011年第18期海事通函 [J],
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际新公约视阈下的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对策[J], 李江华;董胜先
5.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之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开始修订STCW公约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可编辑】

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可编辑】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

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主要修正内容(1).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作者:刘昭青
来源:《水运管理》2012年第01期
经全面修订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即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是为期5年的过渡期。

该修正案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 旨在确保必要的全球标准实施到位。

《STCW公约》及其附则各章节的重要变化如下:
(1)改进措施以防止资格证书欺诈行为并强化评估程序(监督缔约国遵循该公约的情况);
(2)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修正要求以及防止滥用毒品和酗酒的新要求,并更新海员体检的相关标准;
(3)新的适任海员发证要求;
(4)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等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的新培训要求;
(5)海洋环保意识以及领导和团队精神的新培训要求;
(6)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培训和发证的新要求;
(7)更新各类油船(包括液化气船)船员的适任能力要求;
(8)安保培训的新要求以及确保海员获得适当培训以应对海盗袭击的规定;
(9)引进远程教育和网络学习等现代培训方式;
(10)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船员的新培训指南;
(11)操作动态定位系统人员的新培训指南。

(供稿刘昭青)。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docx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docx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Ⅰ章总则第Ⅰ/1 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1 规则系指本公约规则中的规则;1.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本规则认可的;1.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1.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船员;1.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Ⅱ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1.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1.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Ⅲ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1.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为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轮机员助理的人;1.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任证书的人员;1.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保养和维修;1.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 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19 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 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1.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1.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1.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 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 天;1.23《STCW 规则》系指由1995 年大会第2 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24 职能系指《STCW 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1.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诸如自船舶所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1.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1.27 ISPS 规则系指由《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2002 年12 月12 日第2 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1.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向船长负责的负责船舶保安的船上人员;船舶保安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维持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3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分解

3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分解

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理论纲要 (第三部分)
3.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3.1.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3.1.3.1 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 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保安职责”等新定义。明确证书分为3层:适任证书(COC)、培训 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 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 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 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 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 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 ,规定适 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l­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 签发给 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强调现代化船舶 中电子电气员的必要性。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 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还要求该委员会提供一个机制来履行公约赋予的 任何职责或在其工作范围内由有关国际文件规定的和国际海事组织接 受的任何职责。它还有责任审议有关海上安全的建议和指南,并提交 大会通过。
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理论纲要 (第三部分)
附录 IMO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 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 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施。(海上环 境保护委员会最初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而成立,1985年升格为全能机 构。)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际新公约视阈下的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对策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际新公约视阈下的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对策

第18卷 第1期 中 国 水 运 Vol.18 No.1 2018年 1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January 2018收稿日期:2017-09-08作者简介:李江华(1972-),男,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际新公约视阈下的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对策李江华,董胜先摘 要:坚持资料研究与实际调研相结合,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全面分析国内、外航海教育现状和“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视阈下航海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航海类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系统探究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对策。

关键词:新公约;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对策中图分类号:U6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01-0054-03一、前言航运业是全球物流的重要载体,对全球的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航海教育是航运业的重要支柱和重要奠基石。

经过几代人的拼搏努力,中国已发展成为航运大国,目前正向航运强国迈进,这需要改革和创新发展航海教育,培养和提高我国航海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国内外航海教育发展现状 1.国外航海教育发展现状(1)师资队伍方面。

国外知名的航海院校师生比大都在1:10以上,而国内航海类专业的师生比总体在1:30以下。

国外知名航海院校教师高级职称(副教授或教授)占比为50%∼85%,获得博士学位的占比为15%~63%,大多数教师具有海上资历或工程背景,且大部分担任过船长或轮机长。

(2)课程设臵方面。

国外航海院校除设臵必要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外,还设臵较多的经济贸易类和国内外法律类课程,这与我国航海院校的课程设臵相比,显得更为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未来的发展。

(3)实践教学方面。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尽管发达国家在航运人才方面或多或少出现世界性短缺,但他们的大多拥有种类齐全、功能先进的航海教育仪器、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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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33 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6条规定的合格高级船员;.34 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5条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35 高级值班机工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5条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36 电子技工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7条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2 本规则由《STCW规则》A部分的强制条款作为补充,并且:.1 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也应提及《STCW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2 在应用本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STCW规则》B部分中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以使本公约规定得以在全球更为统一地实施;.3 对《STCW规则》A部分的修正应按照本公约第Ⅻ条关于适用于本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并且.4 《STCW规则》B部分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3 本公约第VI条所述及的“主管机关”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不应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国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证书的签发和签证。

第I/2条证书和签证1在核实所有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适任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2根据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3 证书应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文字。

如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证书文本应包括英文译文。

4 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缔约国可以:.1 在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所进行的考试中,包括有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或.2 签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持有人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5 本公约第VI条所要求的用以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仅应在全部公约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6 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将签证并入按《STCW规则》第A-I/2节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格式中。

若并入,所用的格式应是第A-I/2节第1段规定的格式。

若另行签证,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该节第2段规定的格式。

7 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I/10条承认:.1 适任证书;或.2 根据规则第V/1-1条及规则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

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规则》第A-I/2节第3段所规定的格式。

8 第5、6和7段所述的签证:.1 可作为单独的文件签发;.2 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3 每份应给予唯一的编号,但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可与相关证书的编号相同,只要该编号也是唯一的;并且.4 在所签证的证书到期或在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该证书时即应失效,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9 允许证书持有人担任的职位应在签证表格中载明,其用词应与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中的用词一致。

10 主管机关可以采用不同于《STCW规则》第A-I/2节规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对需填写的项目应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考虑第A-I/2节所允许的不同形式。

11 以规则第I/10条第5段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12 各缔约国应确保证书仅签发给符合本条规则要求的证书申请人。

13 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证明:.1 身份;.2 年龄不小于有关申请证书的规则中规定的年龄;.3 达到《STCW规则》第A-I/9节规定的健康标准;.4 完成本规则对所申请证书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并且.5 达到本规则为在证书的签证中指明的职位、职能和级别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14 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

15 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各缔约国应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证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16 本条规则第15段要求提供资料状况的信息应从2017年1月1日起,用英文以电子的形式提供。

第I/3条控制近岸航行的原则1 任何为实施本公约而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应将培训、资历或发证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以免造成对这些海员的要求比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缔约国不应将超过公约中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

2 一缔约国,当其定义的近岸航行区域包括其他缔约国的近岸航行区域,为其根据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获得惠利的船舶,该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双方涉及的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

3 对于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经常在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国应为在此种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规定至少相当于船舶所航经的缔约国的培训、资历和发证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得超出本公约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所规定的要求。

航行超出一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范围并进入定义未包括水域的船舶的海员应满足本公约相应的适任要求。

4 缔约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当其经常在一非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该缔约国规定的近岸航行时,可给予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

5 若某一缔约国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则该缔约国为海员在其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签发的证书,有关缔约国在其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内可予以接受。

6 根据本条规则的要求,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应:.1 符合第A-I/3节所规定的控制近岸航行的原则;.2 遵照规则第I/7条的要求将所采用的规定的细节通知秘书长;并且.3 在依据规则第I/2条第5、6段或第7段要求签发的签证中包含近岸航行区域的限制。

7 本规则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国家的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

第I/4条监督程序1 经正式授权的监督官员按第Ⅹ条规定所行使的监督应限于下列各项:.1 按照第Ⅹ(1)条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又要求按本公约规定发证的海员是否都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是否根据规则第I/10条第5段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文件,证明已提交签证申请;.2 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的人数和证书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并且.3 如果因为发生了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由认为未能保持本公约要求的值班和保安标准时,如适用,则根据《STCW规则》第A-I/4节,对船上海员保持值班和保安标准的能力进行评估:.3.1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3.2 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3.3 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本组织采纳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方法和程序,或.3.4 以其他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有损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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