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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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部分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主要内容

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

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

第五,信息化

第六,成熟的经验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

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

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

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不降低现有标准;

3、不修改公约条款;

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

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

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特点

1.理顺证书管理体系。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提高了证书的

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新增了证书登记的电子查询要求。

2.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了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它相关条款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3.明确与细化了独立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具有资格人员的要求及质量体系审核机制。4.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B部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5.增加了公司对船员在船培训的责任。

6.强调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等电子设备与系统的应用。

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特点

7.新增“电子员”与“电子技工”的适任标准。

8.强调团队工作的培训要求。驾驶台资源管理与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要求。

9.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

10.新增“高级值班水手”与“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要求。

11.将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为油轮、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和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

12.强调与明确了保安培训四级培训,三级证书的要求。

13.加强与明确了保证足够休息时间以防止疲劳、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要求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

由船员管理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部令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个条例、5个规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一个履约法规体系(1+5)(STCW+Q)。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

区别及其效力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如《船员条例》。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I章总则第I/1条

.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使其合法持有人有资格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培训管理(T):《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训管理规则》、培训大纲;

考试与发证管理(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实施办法、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海船船员合格证考试大纲、评估标准。健康管理:《海船船员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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