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
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目前,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
规定实施办法》。

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
止执行。

【总页数】1页(P8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
【相关文献】
1.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J],
2.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 [J],
3.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J],
4.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J],
5.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问题及有关国家履约准备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问题及有关国家履约准备

签 发 、 息 时 间要 求 的 实施 及 与 保 安 有 关 的 培训 合 格 证 书签 发 等 过 渡期 间 缔 约 国 需 要 面 对 的 国政 府 修 改 了其 国 家海 员发 证 规 则 ; 美 菲律 宾 政 府 机 构 已 经 组 织 开 发 了培 训 课 程 并 对 国 内现 行 的 海 事
航 海 教 育 研 究 2 1 . 0 14
S 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边 渡 期 TC 问 题 及 有 关 国 家 履 约 准 备
鲍君 忠 , 王艳 华 。 刘正 江
( 大连 海 事 大 学 国际 海 事 公 约研 究 中心 , 宁 大连 1 62 ) 辽 1 0 6

要 : 述履 行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涉 及 的 现 有船 员证 书更 换 、 入 职 海 员培 训 与 发 证 适 用 修 正 案 的 时 间点 、 康 证 书 的 概 新 健
问题 予 以澄 清 。会议 经进 一步讨 论 , 为需要 分别 认 程 ; 据 20 根 0 7年 世 界 无 线 电 大 会 的 审 议 结 果 , 发布 两个 通 函: 个 是 供 缔 约 国参 考 的关 于 实施 G S 一 MD S普 通操作 员示范 培训课 程和 限用操 作员 示 S W 公 约马 尼拉修正 案 的澄清 , TC 另一个 是 供港 口 范培训 课程 也需 要修订 , 国表 示其 愿意 承 担该 工 德
渡 期 问题
鉴 于 S W 公 约 马尼 拉修 正 案生 效 日期 日渐 TC
临近 , C第 8 MS 9届会 议 审议 了与履 行 马尼 拉修 正 后 需要修 订 、 新 及 编写 的示 范 培训 课 程 清 单 , 更 并 案 有关 的 紧迫 问题 , 同意 就 保 安 培 训 的实 施 日 并 期、 新入 职 的海 员 适 用修 正案 的时 间 点 、 发健 康 况 。因马尼 拉 修 正 案 的通 过 ;3本 示 范 培 训 课 程 签 6 证书 的过渡安 排 、 过渡 期现 职海 员证 书更 新 等迫切 中有 1 0本需要 修 订 , 需要 编写 7本 示 范 培 训课 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实施办法
• 2、“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 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沿海航区适任 证书;
• 3、“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 可申请“11规则”沿海限航区三等适任证 书;
• 申请时其海上资历如果满足“11规则”第 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为其签发 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
一、过渡实施办法条款理解
一、过渡实施办法条款理解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 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 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 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 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 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 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 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一、过渡实施办法条款理解
• 适用对象 • 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 证办法签发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 •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 人员; •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 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A12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 T09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 否
质货物操作
货物操作
A13包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 T10包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 否
质货物操作
货物操作
三、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施及换证工
作安排
• 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 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 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的基本安全的过渡 期合格证过渡期适任培训,但不得收取费 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 构备案。其他项目都需要有资质的培训机 构来完成,每名船员的过渡期培训应该一 次性完成,完成所有过渡期适任培训后, 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4]127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
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4〕127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现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过渡期内,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的船员,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二、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可在2014年12月
31日前继续申请签发。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适用船舶保安规则船舶上任职的沿海航区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持有上述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不开展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具体检查要求我局另行通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
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6]489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9.03
【实施日期】2016.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员〔2016〕489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适应当前航运发展需要,现将履约过渡期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船员如何履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船员如何履约?
始 按新培训合 格证 办法进行海船 船员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
考试和 发证工作( 安 全 管 《
船 员还 应注 意 的是 , 0 4 月1 自2 1 年1 日起 , 所有在 职 船
理程序》 船上工作须知》 、《 和包括涵盖公司方针、 公司
特殊 培训 过 渡期 培训 纲要 与学 时 ( 差 滚 装客船 ) 的强 补 ”
提 高 适 任 标 准
航海 院校 的教 科书为船员走 向大 海提供 了必备的基础 理论 知 识 , 然而 要想 成 为职 业 船 员, 需要 经过 “ 刀真 还 真 枪 ” 战演 练 , 实 才能成 为名副其 实的 “ 适任 船员”, 能对 才 海上 风险拥 有应对 自如 的知识技能 。 马尼拉修 正案 12 1 年1 日起 生效 , 约过 渡期 为  ̄ 0 2 月1 履
劳的状 态 下连 轴 转是 常有 的事。而 在 “ 休息 时 间”这个事 关 “ 约 ”的问题上 , 员只能在 “ 履 船 疲劳与海 盗袭击 , 疲劳
与油 水污 染 , 疲劳 与人命 安 全 , 劳与 劳逸 结 合 , 轻孰 疲 孰
重 ?”的关 系权衡 之 中审时度 势 。只要 在 船 一 天 , 员的 船
制宜。 以 “ 息 时间 ”为例 , 员为完 成 航 次命 令在极 度 疲 休 船
《 实施办法 》 对船 员过 渡 期的适任 培训 提 出了 “ 渡 过
期适 任培 训 船 长和 驾 驶 员理 论 纲 要、过 渡期 适 任培 训船 长和 驾 驶 员实 操 纲要 、 驶 专业 人 员过 渡期 最 少培 训 学 驾 时、 渡期 适任培 训轮 机长和 轮机 员理 论纲 要、 渡期 适 过 过
任 培 训 轮机长 和 轮 机 员实 操 纲 要、 轮机 专业 人 员过 渡 期 最少培 训学 时, 以及 电子 电气员过 渡期 适任培 训课程 与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孙衡(辽宁海事局,辽宁,116001)摘要2010 年 6月25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为STCW公约)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 2012年1月 1日生效,修正案重点体现了新技术发展的需求,重视人为因素对航行安全,保安和海洋污染的影响,更加重视海上保安。

从2012年1月修正案开始实施起,中国为了履约做了很多工作,也遇到了如按时履约,教育与培训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增强中国海员的竞争力是摆在政府部门、培训机构、船东及船员管理公司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教育与培训,作者简介:姓名:孙衡,出生年月:1984年8月4日,性别:男,籍贯:山东,单位:辽宁海事局前言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也是一个海员大国,我国船队的规模居世界第四,现有海员70万人,超过了全球海员的三分之一。

我国 93%的外贸运输量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

因此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对我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和航运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必将对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海上保安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工作概述为促使我国在2020年实现海运强国战略,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工作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我国政府密切跟踪IMO 等国际组织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动态。

中国海事局专门成立了6个专项工作组进行全方位的研读,并按照修正案的基本要求使我国船员管理的理念全面与国际接轨。

然后,针对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对船员发证体系与健康证书签发体系进行修改,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2月8日颁发了新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其他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如《船员适任考试大纲》,《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等随后也相继出台。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实行11规则过渡期问题

实行11规则过渡期问题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我局制了《关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颁布,请各单位积极做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过渡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实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间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Ⅰ/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X号)(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1 ] XXX号)(简称“11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人员申请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新版适任证书),“11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条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之前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起停止签发符合STCW78/95公约要求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2012年1月1日后签发的旧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从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持有的证书必须是新版适任证书和新版合格证。

第三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至2012年7月1日停止举行,补考至2013年1月1日停止举行。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李蕙兰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李蕙兰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文/ 广东海事局李蕙兰为充分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简称“11规则”),主管机关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让“11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补差培训、考试、换证等方式满足新公约和法规要求,保障船员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

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影响船员的正常工作,保障航运公司、船舶正常运营。

1.过渡期实施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四)《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2.过渡期的时间期限以及适用对象过渡期的期限:从《S 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的适用对象:(1)2013年2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的船员;(2)2013年2月1日前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3.过渡期内的关键时间节点3.1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1)2012年7月1日起: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2)2013年7月1日起: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换发工作开始。

(3)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所有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4)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旧版培训合格证换证截止期限。

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STCW 公约2018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公约修订地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地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地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地新技术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地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地挑战,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地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V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V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b5E2RGbCAP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次会议确定了对STCV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地8项原则:plEanqFDPw-保留STCW78/9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地问题、清理过时地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地需求;-确保有效地信息交流;-由于技术地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地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地审议,2018年1月召开地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地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8年修正地初稿.2018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地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DXDiTa9E3d2.主要修正内容<1).第I章总则地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RTCrpUDGiT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或%章地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地.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地除适任证书以外地,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地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地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地,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地相关要求地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地签发、签证、认可地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书相关地非法行为.5PC Z VD7H X A2>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地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地强制性培训要求.3>新增证书地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地认可,培训课程地确认,登记地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地开发等规定.jLBHrnAlLg4>适任证书再有效地条件增加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地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XHAQX74J0X5>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地细节达成一致地条款.6>增加独立评价报告内容地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地小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7>明确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地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地完全合格地有经验地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地规则,对其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LDAYtRyKfE8>增加公司地责任.公司应对其指派到任一船上地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地知识更新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S V章第14条第3款地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地口头沟通.Zzz6ZB2Ltk9>明确过渡期地安排.STCW规则规定地证书要求一览表资料来源:STCW公约2018年修正案注:1、证明承认证书地签证系指依据规则第1/2条第7段地签证. *2、要求登记系指依据规则第1/2条第14段成为登记地一部*3、证书地再有效系根据规则1/11确定持续地专业适任能力,或,如适用,根据A-VI/1至A-VI/3节保持所需地适任标准.dvzfvkwMIl *4、根据规则V/2第3段地要求,完成“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地行为”或“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地船员在不超过5年地间隔内完成适当地更新培训,或者提供在之前5年内达到所需适任标准地证明.rqyn14ZNXI*5、根据规则II/1,II/2,II/3,III/1,III/2,III/3,III/6 和VII/2签发地适任证书包含了“基本培训”、“除快速救助艇以外地救生艇筏和救助艇”、“高级消防”和“医疗急救”地技能要求,则上述适任证书地持有人不需要根据第VI章地适任要求持有相应地培训合格证.EmxvxOtOc。

11规则过渡期 (18页)

11规则过渡期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11规则过渡期篇一:实行11规则过渡期问题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X年1月1日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我局制了《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颁布,请各单位积极做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过渡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实施经201X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间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Ⅰ/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X年第X号)(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X ] XXX号)(简称“11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201X年12月3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人员申请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新版适任证书),“11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条 201X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之前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X年12月31日。

201X年1月1日起停止签发符合STCW78/95公约要求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201X年1月1日后签发的旧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X年12月31日;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X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海船员[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现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过渡期内,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的船员,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二、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申请签发。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适用船舶保安规则船舶上任职的沿海航区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持有上述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不开展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具体检查要求我局另行通告。

三、2002年2月1日前具有航海类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船员,在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实际履行船上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四、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具有18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可以在2017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五、自2014年3月1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档案调档采用电子调档方式,船员或船员所在单位可通过“船员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向拟迁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的近岸航区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沿海三等适任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