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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
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6]489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9.03
【实施日期】2016.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员〔2016〕489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适应当前航运发展需要,现将履约过渡期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要求 , 量省 略最 低安全配 员证 书指 定栏 目内已有 节省成 本而 冒险。在船舶靠 岸装卸 货期间 , 尽 海事 现场
的信息如 机舱 自动化程度 、 航行 区域等 , 而将指定栏 目 执法人员 登船检查 船舶实 际配员时 , 船方 常 以个别 船 内没有 的信 息如连续航行 时 间等 注 明。 员上岸看 病 、 购物等 借 口逃避 检查 , 以 , 所 开展船舶 配 () 2 探索提 高船员履 职能力新模 式 。 据《 依 中华 人 员开航前 检查很有 必要 。 建议实施 海事机关 联检联 动 民共和 国海船 船员适任 考试 、 评估 和发证规 则》 中 机制 , 和《 尽快 建立海 事机关船员证 书网上核查 系统 , 严厉
第3 第1 22 月 4 卷 期 0 年1 1
甚哩
核减免事 由 , 理计算船舶预定航 程 , 合 明确船舶连续航 检 查 , 开展船员履 职能力综 合性检查 是很有必 要 的。 行 时间的计算标 准 , 能给事后 的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 船 员管理必须从说教式 的培训转为注重 船员履职能力 才 现场监 管提供强有 力 的执 法保障 。 在船舶最低 安全配 的过程控制 , 出培养 船员 的实操及应急 能力 , 突 才能不
因此 , 针对船员 的船舶关键 性机器和设备操作 、 消防救 查等都 离不开各 地海事机关 的相互 配合 。 只有建 立统
生设 备操作 、 船技艺 、 操 无线 电通信 、 急反应 和语 言 应

的内部协调 机制 , 才能形成合力 , 使缺员 、 假证 、 冒用
沟 通等能力 开展实操性 检查 、 适任性检 查或者 评估 性 等违法行 为无处遁 形 。●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船船员值 班规则 》 的规定 , 国船员一 打击缺 员 、 我 假证 、 冒用等 违法行 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马尼拉修正案(2011)

马尼拉修正案(2011)
January 2011 6
Familiarization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驾驶台资源管理(BRM)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领导 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要求; 新增海洋环保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 行报告的内容; 新增高级值班水手(Able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January 2011
3
Familiarization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进程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工作。 2007年STW38次会议确定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原则。
January 2011
19
Familiarization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关于适任证书再有效:
◆ 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至少: — 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或 — 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 对液货船证书再有效的特别规定: — 在前5年中累计不少于3个月履行所持证书相应职 责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成功地完成一门或 数门认可的相关培训课程
January 2011
with the 2010 Manila Amendments
第八章“值班” 的主要修正内容
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承担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 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保证足够休息 时间的措施; 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应制定适 当的措施;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 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 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 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 的酒精量的限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船员如何履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船员如何履约?
始 按新培训合 格证 办法进行海船 船员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
考试和 发证工作( 安 全 管 《
船 员还 应注 意 的是 , 0 4 月1 自2 1 年1 日起 , 所有在 职 船
理程序》 船上工作须知》 、《 和包括涵盖公司方针、 公司
特殊 培训 过 渡期 培训 纲要 与学 时 ( 差 滚 装客船 ) 的强 补 ”
提 高 适 任 标 准
航海 院校 的教 科书为船员走 向大 海提供 了必备的基础 理论 知 识 , 然而 要想 成 为职 业 船 员, 需要 经过 “ 刀真 还 真 枪 ” 战演 练 , 实 才能成 为名副其 实的 “ 适任 船员”, 能对 才 海上 风险拥 有应对 自如 的知识技能 。 马尼拉修 正案 12 1 年1 日起 生效 , 约过 渡期 为  ̄ 0 2 月1 履
劳的状 态 下连 轴 转是 常有 的事。而 在 “ 休息 时 间”这个事 关 “ 约 ”的问题上 , 员只能在 “ 履 船 疲劳与海 盗袭击 , 疲劳
与油 水污 染 , 疲劳 与人命 安 全 , 劳与 劳逸 结 合 , 轻孰 疲 孰
重 ?”的关 系权衡 之 中审时度 势 。只要 在 船 一 天 , 员的 船
制宜。 以 “ 息 时间 ”为例 , 员为完 成 航 次命 令在极 度 疲 休 船
《 实施办法 》 对船 员过 渡 期的适任 培训 提 出了 “ 渡 过
期适 任培 训 船 长和 驾 驶 员理 论 纲 要、过 渡期 适 任培 训船 长和 驾 驶 员实 操 纲要 、 驶 专业 人 员过 渡期 最 少培 训 学 驾 时、 渡期 适任培 训轮 机长和 轮机 员理 论纲 要、 渡期 适 过 过
任 培 训 轮机长 和 轮 机 员实 操 纲 要、 轮机 专业 人 员过 渡 期 最少培 训学 时, 以及 电子 电气员过 渡期 适任培 训课程 与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之欧阳引擎创编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之欧阳引擎创编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欧阳引擎(2021.01.01)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8.23
•【文号】海便函[2012]663号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
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海便函〔2012〕66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合格证考试大纲》)已经发布、出版,符合新版《适任考试大纲》、《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新版海船船员适任培训、合格证培训和过渡期知识更新培训教材已分别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为方便相关单位订购大纲和教材,现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具体目录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分别向两家出版社订购所需大纲和教材。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
2012年8月23日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正内容汇编(20100825广州)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正内容汇编(20100825广州)
– 最低在职体能标准经修改后仍保留在B [ B-I/9] – 对B-I/9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
2020/10/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3
规则I/11 证书的再有效
• Section A-I/11(证书再有效的条件):
– 新增一项选择性要求:
• 在再有效的紧邻前6个月中有总计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 在Table A-II/2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船长和大副 的最低适任标准表”中的“船上作业管理和人员 管理”职能项下增加:“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 用”的知识、理解和熟练(KUPs)要求适任能力。
2020/10/16
2020/10/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1
规则I/8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要覆盖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规则I/8-1.1(修订)) • 定期评估还应包含为履行公约和规则修正案而对国内规则和
程序进行的任何修改( 规则I/8-2(修订) )。
2020/10/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2
规则I/9:健康标准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 内容汇编
2010年8月25日
2020/10/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
STCW公约和STCW规则修改进程简要
•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 的全面审查工作。
• 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次会议:终稿(散发给 缔约国审议)。
• 2010年6月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 • 2012年1月1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
2020/10/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7
第B-I/14节-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 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之欧阳与创编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之欧阳与创编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李蕙兰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李蕙兰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文/ 广东海事局李蕙兰为充分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简称“11规则”),主管机关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让“11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补差培训、考试、换证等方式满足新公约和法规要求,保障船员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

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影响船员的正常工作,保障航运公司、船舶正常运营。

1.过渡期实施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四)《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2.过渡期的时间期限以及适用对象过渡期的期限:从《S 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的适用对象:(1)2013年2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的船员;(2)2013年2月1日前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3.过渡期内的关键时间节点3.1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1)2012年7月1日起: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2)2013年7月1日起: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换发工作开始。

(3)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所有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4)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旧版培训合格证换证截止期限。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13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证明:
.1身份;
.2年龄不小于有关申请证书的规则中规定的年龄;
.3达到《STCW规则》第A-I/9节规定的健康标准;
.4完成本规则对所申请证书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并且
.5达到本规则为在证书的签证中指明的职位、职能和级别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14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
.5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6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7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8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15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各缔约国应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证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16本条规则第15段要求提供资料状况的信息应从2017年1月1日起,用英文以电子的形式提供。
第I/3条
1任何为实施本公约而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应将培训、资历或发证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以免造成对这些海员的要求比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缔约国不应将超过公约中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
第I/5条
1各缔约国应制定方法和程序,用于对缔约国签发的证书或签证的持有人在履行其与证书有关的职责时出现的可能对海上人命或财产安全或对海洋环境构成直接威胁的任何被举报的不适任表现、行为、不为或有损保安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调查,和用于因此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这种证书以及用于预防欺诈。

马尼拉公约修订

马尼拉公约修订

信息来源:中国航运网发布日期:2012-8-23 浏览次数:7759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内配套法规问答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内配套法规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问答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答:(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对象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

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协助开展《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研究》课题调研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协助开展《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研究》课题调研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协助开展《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研究》课题调研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协助开展《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研究》课题调研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明确了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应具备的硬件标准。

2012年1月1日,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正式生效,该公约增加、调整了部分船员培训项目(内容)。

为了全面、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公约,部海事局通过海事科技项目立项,下达了《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研究》课题研究任务。

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修订提供前期准备和必要的支撑。

辽宁海事局和大连海事大学作为该课题的共同研究单位,已按工作计划完成了《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初稿。

为了解课题组起草的《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硬件标准》初稿的适用情况,并进一步掌握我国培训机构硬件配备的实际情况,提高海事法规立法质量,提升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

课题组近期将在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航运企业等单位进行广泛调研(调查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充分征求各单位的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课题组开展研究,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附件:调查问卷2012年9月11日附件:调查问卷“海船船员培训硬件标准及教员要求”调查问卷(三)(岗位适任培训-电子电气和电子技工)“海船船员培训硬件标准及教员要求”调研表(电子电气培训部分)尊敬的各位专家:为了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1年年底下发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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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1.电子海图(无限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2 实船系统至少1套通过ECDIS类型认证(符合IEC61174标准真实系统操作3 模拟器至少20个终端符合IMO的ECDIS性能标准(MSC 232(82)),具备ECDIS全任务、全功能模拟操作能力模拟训练4 电子海图配备至少配备ENC具有更新功能至少具有设计中国沿海港口至北美西海岸、澳大利亚、欧洲地中海国家港口航线的海图。

自动更新功能可以模拟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2.电子海图(沿海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2 实船系统至少1套通过ECDIS类型认证(符合IEC61174标准真实系统操作3 模拟器至少20个终端符合中国海事局ECS标准,具备ECDIS全任务、全功能模拟操作能力模拟训练4 电子海图配备至少配备ENC满足中国海事局ECS标准配备中国沿海全部海图沿海航区培训使用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3.电子海图培训教学人员要求序号培训项目基本条件其他要求1 ECDIS 教员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无限航区二副及以上任职资历;(2)从事船舶驾驶的专业教学,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1.教员须自有;2.教员至少2名(其中:理论教员至少1名);3.实训的师生比为1:20。

4.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l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20个座位2 海图桌每台本船1张3 海图作业工具每台本船1套4 航线设计资料每台本船1套5 船舶操纵模拟器至少1 套(每套至少3台本船)模拟器性能应满足:1.满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性能标准的不小于120º视景船舶操纵模拟器1 套,且具有三维实景漫游及望远镜功能;但用于船长和大副适任培训的模拟器视景不小于180º,且具有三维实景漫游及望远镜功能;2.可模拟至少6种船型的航行和操纵性能,包括车、侧推器、舵、锚、拖轮和缆绳等的使用;3.可实时模拟航行环境,包括风、浪、流、浅水效应、岸壁效应、船吸和船推效应、外界运动和固定物标、码头、海岸等;4.具有船舶驾驶台所需的各种航行、定位和通讯设备,包括雷达、无线电定位设施、操舵仪、车钟、雾号、海图及海图桌、绘图工具、测深仪、计程仪、甚高频无线电话、航海图书资料、航海日志以及其它必要设施和设备。

6 海图每台本船应配备满足训练用海图7驾驶台内视听监控设备每台本船至少1套注:开班规模每台本船不超过4人。

5.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教学人员要求序号培训项目基本条件其他要求1 驾驶台资源管理教员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不少于2年的无限航区船长或大副海上服务资历;(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不少于1年海上服务资历的航海类专业教师。

1.教员须自有;2.教员中至少一名为船长;3.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4配备。

6.机舱资源管理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20个座位2 自动化机舱(1)有一台可以运转的主柴油机(缸径200mm及以上);(2)主机能实现遥控,有模拟驾驶台并能实现驾机联系;(3)具有监测报警系统;(4)有独立的主机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冷却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5)有发电机组及船舶电站。

“自动化机舱”和“轮机模拟器”二者有其一即可3 轮机模拟器具有全任务模拟器1 套,功能应满足:(1)能够模拟常规工况下轮机长、轮机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包括备车与完车、机动航行、正常航行、锚泊、靠港作业、雾中航行、加装燃润料等);(2)能够模拟应急情况下轮机长、轮机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包括主机故障、舵机失灵、全船失电、机舱火灾、机舱进水、恶劣海况、搁浅、碰撞、海盗袭击、溢油等)。

注:开班规模不超过20人。

7.机舱资源管理教学人员要求序号培训项目基本条件其他要求1 机舱资源管理教员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不少于2年的无限航区轮机长或大管轮海上服务资历;(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不少于1年海上服务资历的航海类专业教师。

(1)教员须自有;(2)教员中至少一名为轮机长;(3)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5配备。

附件2: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1.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2 电脑机房1间,能容纳40人3 语音教室1间,具有40个机位可与其它专业公用,仅限无限航区电子员需要4 综合驾驶台实验室1间至少配备雷达、AIS、电罗经(3种)、磁罗经、GPS、VDR、卫星船站(C/F)、VHF 电台、中高频组合电台、NA VTEX、SART、EPIRB各1台套5 检测与转换实验室1间,至少5台套可做热电阻、热电偶、压力传感器实验和校准6 船舶电站实验室1套至少两台机组,含自动并车控制器、同步发电机、调压器、电压表、电流表、频率表、功率表、功率因素表、同步表等船舶自动化电站必备的基本设备;高压配电盘1屏(实物或模拟)7 自动舵1套至少含自动操舵仪1套、舵角指示器1台8 主机遥控系统1台实物或模拟器,AC-C20或AC-49 机舱监视与报警实验室1间至少含船舶监视报警设备1套,实物或模拟器,DC-C20或K-CHIEF10 压力变送器6只至少3种类型(扩散硅、电容、霍尔、电感、涡流等),至少含电动差压变送器1只11 锅炉火焰传感器6只至少含两种类型12 油分浓度检测仪1套能测15ppm及以下油分浓度13 交流异步电机5台至少1台含刹车14 控制电机6台至少4种控制电机(伺服、测速、步进、自整角机)15 变频器4台至少2种类型(通用、高性能)16 启动控制箱5台含断路器、电机基本保护元件17 PLC 20台可连成网络,含DI/DO/AI/AO模块18 万用表40台至少指针式和数字式两种19 示波器20台20 钳型表20台21 电压表5台22 交流功率表5台23 毫伏表5台24 网线钳20台25 网线测试仪20台26 接触器20台27 限位开关2只28 时间继电器5只至少2种类型(从工作原理分)29 船用车钟1套主车钟和应急车钟各1套,实物或模拟30 船用主开关1台31 绝缘表2套32 网线50m33 集线器(hub)2个34 路由器2台35 火警探测与报警系统6只感温、感烟、手动按钮总线型和开关型探头各至少各1(至少共6)36 工控机1台586级以上CPU,512M以上内存37 蓄电池充放电板1台38 电磁制动器1台配塞尺1只39 船用电缆20m 三芯以上40 电缆切割连接工具及附件2套41 电力半导体器件6只晶闸管、IGBT、IPM各2只42 三相电力变压器1台43 调压器2台可调输出0~220V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1间多媒体教室;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2.电子技工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2 万用表40套3 钳型电流表5台4 交流电机3台5 直流电机3台6 电脑教室1间,具有40台电脑7 漆包线至少2卷不同规格8 船用电缆5段至少5个规格类型9 日光灯具10套含启辉器、镇流器10 电烙铁20套11 电热风机2套12 剥线钳20套13 冷压钳10台14 接线端子10套各种类型15 继电器10套16 接触器10台17 Y-△启动控制箱2台18 电机拆卸工具5套19 热继电器2台20 熔断器5台至少3种类型21 分立元件20只二极管、三极管、电阻、电容、电位器,晶闸管、IGBT、电力二极管等22 主令2台23 控制变压器2台24 可拆装的电机5台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1间多媒体教室;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培训教学人员要求序号培训项目基本条件其它要求1 电子电气员1.“电子员英语”教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称,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1. 教员须自有;2. 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20配备,至少3名,可由满足条件的其它教员兼(2)具有不少于1年的电子员/电机员/电报员资历且不少于1年的专业英语教学经验;(3)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从事船员适任培训英语教学五年以上。

2.船舶机舱自动化、船舶管理、船舶电气(电力拖动、船舶电站部分)理论课的教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船舶电气本科毕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年的教学经验,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2)不少于2年的电子员服务资历,具有不少于2年的教学经验;(3)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船员适任培训自动化或GMDSS设备教学五年以上;的(4)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1年的无限航区轮机部管理级船员或电机员任职资历。

3.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计算机及局域网、通信与导航系统部分)理论课教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不少于2年的电子员服务资历,具有不少于2年的教学经验;(2)具有电气、电子、通讯、网络、计算机类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3)从事有电气、电子、通讯、网络、计算机类专业教学5年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4.电子员知识的基础内容(船舶电气基础知识、电子技术基础)教员: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讲师及以上职称,2年以上教学经历。

5.实训教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不少于5年从事过电气、电子设备的管理工作经历。

任;3. 承担专业课程授课内容(专业英语、船舶机舱自动化、船舶管理、计算机及局域网、通信与导航系统、船舶电气中电力拖动和船舶电站部分)的教师至少各2名。

2 电子技工1.理论课教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气类本科及以上毕业,不少于2年的电子员或电机员服务资历,具有不少于2年的教学经验;(2)具有电气、电子、通讯、网络、计算机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不少于61. 理论教员至少3名,须自有;2. 实训教员按照师生比1:20配备,可由满足条件的其它教员兼任。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3)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1年的无限航区轮机部管理级船员或电机员任职资历;2.实训教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不少于5年从事电气、电子设备管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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