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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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济科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济科发[2012]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规范。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五条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七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0a77cc19e8b8f67c1cb9b1.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推进大会精神,按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建立“权责明晰、程序完善、运行高效”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组办公室、市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济规执法发【2012】1号)、《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责事项梳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规执法发【2012】2号)两个文件,确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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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https://img.taocdn.com/s3/m/29cbc700a5e9856a5712601e.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33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01【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编制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础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管理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科研试验区的工作。
(四)负责审核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变更;申报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协助管理国家在青岛设立的科研中心、工程中心。
(五)研究制定发展高新技术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家级、省级各类计划的审核申报;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编制全市科技基础平台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审核上报;负责省、市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报和认定。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b3763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fa.png)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奖励大会和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济南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市科技局制定了《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指南》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南》的规定要求执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确定的技术领域或重点任务,一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计划框架内一个类别的项目(市属大企业集团、大型公益事业单位可放宽到1-3项,年内立项不超过2项)。
所申报材料应符合《指南》所规定的格式要求。
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并落实项目完成情况。
二、《指南》、“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表”和“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本格式,请登录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查询和下载。
需要技术难题招标的项目请填写《济南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难题招标课题报告书》。
三、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直接申报。
申报单位要按申报要求进行填写,根据申报密码和查新编号上传。
四、项目的申报时间为2月15 日-4月15日。
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处室、电话发展计划处:电话:86056658政策法规处:电话:86056307高新技术处:电话:86056493农村与社会科技处:电话:86056308组织人事处:电话:86056549国际合作处:电话:86056492技术服务电话:82065088附:《 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2008 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根据《济南市2008年科技工作要点》,2008年科技发展计划继续按照《济南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指导方针、原则及任务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科技工作的核心位置,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有效地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努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全面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科发[2013]5号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科发[20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16d0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c.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科发[2013]5号)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据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科技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抓经济促发展惠民生中的支撑作用,现将《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科学技术局2012年1月23日附件: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做好今年科技工作,对于实现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抓重点、出亮点、创一流”目标要求,着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会资源优势,加快加速科技经济融合,努力在创新型企业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科技园区及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真正使创新驱动成为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争取省级以上科技资金1亿元以上;以10大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为带动,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家,创新型企业20家,新认定自主创新产品60项,确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增长1个百分点;新增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争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45项,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位居全省前列,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20%。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https://img.taocdn.com/s3/m/ad4ff1bf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33.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济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济科发〔202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促进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提升、量质齐升。
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条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明确的时间段内,财务实际到账并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三条政策补助主体为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市区域内注册企业。
技术输出方补助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e9d72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70.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济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科经局、莱芜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5月26日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动员全市上下振奋精神、聚力攻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攻坚行动,全力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高端资源与我市产业深度融合。
现制定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省市共建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1”为核心,以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服务、挂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园区落地服务、技术经纪业态培育“6”服务为支撑,服务“N”家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1+6+N”平台服务体系,成为省级市场统领、区域行业联动、线上线下互补、公益服务支撑、市场主体运营为特色的全链条式服务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研成果向企业输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行动目标到2022年,争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向全省乃至全国输出技术转移生态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成功案例。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95c763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2.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济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2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支持培育济南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方、需方、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市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居间、中介作用发挥明显,取得较好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
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万元;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303ac9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9e.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济科发〔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9日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根据《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范围。
大型仪器共享券(以下简称共享券)用于支持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购买其所需要的检验检测及计算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共享券支持范围。
第二条管理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共享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等。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开展与共享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并为省创新券做好配套支持。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领共享券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济南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领共享券的团队,须是已入驻本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881d940b4c2e3f5627633f.png)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诤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60cd9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69.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济政办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星火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大学科技园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d1e45af242336c1fb95e26.png)
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05.07.26
【实施日期】2005.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实行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上网的要求和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将我局2000年至2004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如下,请各处室或单位根据文件内容将本单位负责起草的文件正文(或复印件)4份,及文件电子版于8月10日前送交局办公室。
联系人:李月明
联系电话:86055010
电子邮箱:lym6548@
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6日附:
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4年
济科发[2004]14号关于加强我市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科发[2004]16号济南市科技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驻济高等院校在小学生申请专利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科发[2004]17号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e49d5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44.png)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1.07.18•【文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914125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c9.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济科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科发〔2018〕2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2018年3月26日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市场,壮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助资金适用于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中小微企业规模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备开展业务所需要办公条件、设施及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信誉良好;(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四)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或促成3项以上市内科技成果转化。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科发〔2020〕27号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科发〔2020〕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1c1c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64.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科经局、莱芜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5月26日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通知精神,动员全市上下振奋精神、聚力攻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攻坚行动,全力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着力打造科创济南、智造济南、文化济南、生态济南、康养济南提供科技新动能。
制定济南市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联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产业化等互补优势,建立务实合作、开放有序的联盟运行机制,推动高端科技创新要素加速集聚,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攻坚行动”任务落实落地。
(二)发展目标集聚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高端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到2022年,组建一批支撑我市十大千亿产业、十大高端产业、十大前沿产业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二、组建原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指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合作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59af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b.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济科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科发[2022]19号各区县(含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济南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第七章附则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国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济南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济南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878bb5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6.png)
济南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合同,甲方(提出要约方)和乙方(接受要约方)就合同的成立及要约承诺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双方1.1 甲方(提出要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受要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约内容2.1 甲方提出的要约内容包括:。
2.2 要约的具体条款及条件为:。
2.3 要约的有效期自提出之日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内容3.2 承诺的具体要求及条件为:。
3.3 乙方的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性4.1 要约自甲方提出之日起生效,乙方的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将使合同正式成立。
4.2 承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确认,确保其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4.3 若乙方未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则视为要约失效,甲方无义务继续履行要约。
合同成立条件5.1.1 甲方提出的要约被乙方接受;5.1.2 乙方的承诺符合甲方要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5.1.3 乙方的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并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5.2 合同自乙方承诺通知甲方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6.1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6.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源或服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或其他义务。
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及诉讼费。
争议解决8.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8.3 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律师费、仲裁费及诉讼费。
法律适用9.1 本合同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13d21d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33.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济科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的通知(济科发[2012]2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济南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打造良好的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为济南地区的科技研发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根据《山东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特制订本地方服务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服务规范规定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分类、服务机构基本要求、服务人员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
本服务规范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济南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是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的组成部分,是指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物质和信息保障,主要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装备、实验室、专业测试中心、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以及相关的共享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服务于平台建设与运行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组成的,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支撑体系,能够为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高质、公平的服务。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科发〔2020〕10号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科发〔2020〕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89d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82.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科经局、莱芜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20-2022年)》,现将《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3月30日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20-2022年)》(济政字〔2019〕89号),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发挥科技服务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现提出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平台,提升科技服务创新能力,引进一批高端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主体,丰富一批平台化、数字化科技服务新业态为抓手,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构建服务机构健全、产业链条完整、组织形式新颖、投入渠道多元化、区域特色突出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打造济南科技服务业品牌。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科技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500亿元,全社会R&D经费占比达到2.90%,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4件,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400亿元,打造结构优化、支撑有力、创新引领的科技服务体系,推动一批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形成具有特色影响力的科技服务产业集群。
济南技术合同认定
![济南技术合同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53e8de8227916888586d7dc.png)
篇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文)。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文)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 号文)6、《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3 号文)(二)、申报条件1、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可由技术卖方,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向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应当是符合《合同法》规定,内容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三份和有关附件。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一般在合同签定当年度进行,且技术交易额一次性核定。
(三)、办理程序(四)、办理时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
(五)、办理结果对准予登记的,加盖审核章和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第一次送审的单位提供: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篇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咨询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授权代表: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受托方(乙方):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授权代表: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本合同甲方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向乙方进行技术咨询,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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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文字号】济科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科发[2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规范。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五条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登记
第七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