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孟广虎案”浅谈辩诉交易
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
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兼论“辩诉交易”与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排斥性张洪茂丁珂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是我国的一项创新,是在借鉴了国外的设立理念后结合我国的实际产生的,最近关于“辩诉交易”论谈较多,关于“辩诉交易”能与我国简易程序的相结合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观点,那么这种理论是否成立?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又到底该与“辩诉交易”保持多少的联系呢?一,关于“辩诉交易在我国推行的“否定说”与“肯定说”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辩诉交易国内第一例—孟广虎故意伤人案”后,一时间,“辩诉交易”成了一个中国法学界最热门话题的代名词,围绕着“辩诉交易能否引进我国法律制度”展开的各种各样的专家的大讨论也特别的多,但无非是存在两种意见:否定说和肯定说。
(一)【否定说】的简要论点及评述由于【否定说】的观点与笔者所写论文关系不大,所以就此简单带过。
【否定说】认为,“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还不宜引进。
具体说,就是【否定说】认为,辩诉交易会(1)存在无罪的人被定罪的真正的危险(2)就被告人获得一个较轻的处罚而言,这种交易会导致不均匀和不适当的分配(3)交易过程没有效率且浪费时间(4)辩诉交易通常会导致较低的刑罚的判决,从而降低法律的威慑力(4)使得通过限制司法量刑而达到被告人回归社会的目标变的更加困难,(6)选择陪审团审判的被告人经常会被判处较长的刑期,从而导致量刑上的不公平[①]。
所以引进“辩诉交易”应当缓行.否定“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的观点,是有一定的理由的。
因为就算是将“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国粹”的美国,在国内还是反,,对声不断,又何况上一个对“辩诉交易”才关注不久、研究尚浅,且一直以来以正义优先作为刑事法律的主导精神的国家呢?所以反对是正常的。
有学者用一句很精辟的话概括了所有反对意见产生的原因,他说,“反对‘辩诉交易’是与‘辩诉交易’自身的弊端密不可分的”。
(二)【肯定说】内容的概述而【肯定说】则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The more immediately after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a punishment is inflicted, the more just and useful it will be.)[②]。
浅论辩诉交易
浅论辩诉交易(一)目录摘要正文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1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2)三、辩诉交易的利弊 (4)四、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5)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它是美国特定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是20 世纪以来率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它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此项制度,但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还将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审,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的减少和根治,应当借鉴,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可能掩盖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孟广武故意伤害案的顺利审结和巨贪余振东成功缉拿归案,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和争论,也使普通民众听到了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 辩诉交易。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利弊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韩平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实践当中的一种诉讼模式,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检察官和被告人双方进行协商,即检察官向被告人许诺:只要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将降格起诉并保证法院也能对被告人判处较低的刑期或较轻的刑种从而结束诉讼。
我国对此尚未规定,从其价值角度看这一做法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又提高了办案效率,我们应有条件地借鉴。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韩平
【作者单位】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大连 1160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J], 王芳
2.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J], 孙瑞正
3.辩诉交易制度浅析 [J], 丁彩彩
4.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性探讨为切入点 [J], 牟丹阳
5.简析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兼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J], 程建;陆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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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辩诉交易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关键词;检察院,被告人,法院,交易,自由裁量权,减少诉讼成本,诉讼的相对公平,判例法国家.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
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
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
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辩诉交易,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
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辩诉交易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观《守法公民》有感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①以美国为例,诉辩交易是在美国广泛适用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二是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
从电影《守法公民》中检察官尼克与辩方进行了辩诉交易,给其中一个嫌犯提供作污点证人的机会,换取较轻的处罚我们可以看得①摘自<外国刑事诉讼法>76页出。
诉辩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绝不是偶然现象。
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学者们一般认为,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
美国广泛采用的诉辩交易的作法,虽然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
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含义颇多,单就与诉辩交易制度产生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两点: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第一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路故意损害案。
该案是一路一起犯法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致使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
案件的大体事实清楚,可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究竟是哪个被告人利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刻、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搜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若是因此舍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宝贵到爱惜。
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那个案件。
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
经协商,控辩两边均以为:采纳诉辩交易的方式既能够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取得公正的处置。
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布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裁决结果也超级中意。
该案的处置,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
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熟悉。
一、诉辩交易的产生及其价值评析所谓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把握被告人犯法的证据较少,且搜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昂贵,为幸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到妥协的一种制度。
它是美国制造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美国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90%没有通过审判”[1],而是通过诉辩交易方式直接了案。
这项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随后,慢慢被意、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普遍吸收和借鉴。
之因此如此,是因为犯法率的急剧上升,司法机关难以应付剧增的诉讼案件而积存了大量的案件,严峻阻碍了司法效率,随着简化诉讼程序的呼声日趋高涨,这一既能降低诉讼本钱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辩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
浅析中国刑事司法是否可以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 比如从 9 %降到 8 %) 0 0 ,那 么就需投入两倍于现在 的人力 、 设施等 司法 资源 , 其成本是 巨大的 ; 相应地 , 如果将辩诉交 易 的适用率降低到 7 %, 时所需 要的司法资源将是现在 司法 0 届
尽 管最高人 民检察 院权 威人士 明确表态 , 目前检 察机关在 “ 办案 中不能适用辩诉 交易” 。但为 了搞清辩诉 交易制度 的原 理、 运作 机制 , 以及其 在中国环境下的可移植性和可借鉴性 , 全 国刑 事诉讼专业委员会还 是将辩诉交易 制度选作 了 20 02
年年会的研讨 主题 。“ 辩诉交易” 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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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王 刚
江海珍
汪梅东
浅 析 中 国 刑 事 司 法是 否 可 以移 植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政 治 ・ 学 研 究 法
辩诉交易, 亦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 , 是指检察官 为使 被 告人认罪 , 以减少控诉罪行 、 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 条件 。 与 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谈判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 。 如果法院接 受此 项协议 , 就依据 双方商定 的罪名 和刑罚判决 , 该刑 事案 件可不经正 当法律程序 而告终结 。其 交易的种类主要有 : 一 是“ 改变罪名的交易” 包括检察官允诺 以比本应指控 的涉嫌 .
资源 的三倍 。‘ 诉交易作为一种追求相 对公 平的高效率 的 辩
刑事诉讼 法律 , 在刑事 犯罪案 件不断加 剧 , 现有司法 资源缺
失的情 况下, 它的高效率作用 主要体 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首先 , 化了诉讼 程序 , 简 提高 了办 案效率 , 解决 了司法机
[司法,谈辩诉]浅谈辩诉交易在贿赂犯罪司法中的引入
浅谈辩诉交易在贿赂犯罪司法中的引入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但近年来,贿赂手段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和隐蔽性的特征,对贿赂犯罪打击的难度也逐步加大,以致当前公职人员的腐败状况较为严峻。
上面的数据,至少表明两点:一是贿赂犯罪呈现出一种较为稳定的、高发的态势,打击效果并不明显;二是在被查获的贿赂犯罪中,大案居多,接近80%。
不难想象,现实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小案、中案尚未得到查处。
打击贿赂犯罪,重点在于打击受贿犯罪;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宜从行贿一方入手,这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对于贿赂犯罪,尤其是对行贿罪采用何种打击方式,将直接影响着国家对贿赂犯罪整体打击之成效。
一、对行贿罪的惩处观点及评析对于行贿罪的打击态度,观点互有分歧,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其一,从重说。
该观点认为,我国当前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太轻,因此应借鉴域外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修改行贿罪的刑罚,达到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罪同罚。
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虽不是要对行贿罪予以从重处罚,但相较以往而言,则确是一种从重打击态度。
其二,从轻说。
这种观点认为,打击贿赂犯罪的重点在于打击受贿罪,而鉴于受贿、行贿双方的特殊关系,应当从分化行贿方入手,故为了行贿方的配合有必要对行贿方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在从轻说的观点中,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少经验与做法也为我国打击贿赂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污点证人的使用与保护正是其中之一。
其三,无罪说。
持该类观点的学者认为,鉴于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同盟关系以及贿赂事实的秘密性,故对行贿采用非罪化的处理,可以有效瓦解其稳定的同盟关系,重点打击受贿行为。
从“孟广虎案”浅谈辩诉交易
从“孟广虎案”浅谈辩诉交易杨艺王华永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基础之上,强调国家对犯罪者的有效治罪和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将国家公诉机构与被告人臵于完全对立的地位,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维持公正的审判和公平的游戏。
这种强调两造对立的司法模式,奉行程序正义的司法哲学,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要同时听取双方的陈述”,任何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都要确保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平等武装。
在法庭审判程序中,从公开审判、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到律师辩护、上诉制度以及回避和管辖争议的解决,无一不体现了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宗旨。
在大多数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公诉机构与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而有着进行各种合作的可能性。
例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自愿认罪和认可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法院可以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基础上适用简易程序,检察官在这种程序中放弃出庭支持公诉,而由法官直接对被告人适用刑罚;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旦自愿认罪,法院则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模式,法院可以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对于那些存在立功、自首、初犯、退回赃款赃物等情节的被告人,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经常主动要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有认罪悔过表现的嫌疑人,检察机关还可以放弃提起公诉的权力,而采取暂缓起诉、不起诉等处理方式。
很明显,刑事诉讼并不都包含着“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过程,检察官与嫌疑人、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放弃对抗而走向合作。
只要被告人自愿放弃无罪辩护的机会,对检察官的指控表示认同,控辩双方就可能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从贝卡里亚以来,无罪推定被奉为刑事诉讼的金科五律,法律通过建立推定而免除了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国家公诉机关要推翻无罪推定,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需要达到令人信服的最高证明标准,否则,法官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起源与美国并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一项制度。
孟广虎案首次在中国尝试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引发学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是否适宜在中国适用引起争论,本文基于几项争论焦点,尝试着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法理学价值;效率;公正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主要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他的律师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诉讼活动—检察官愿意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来换取被告人认罪;被告人愿意以认罪来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
该项交易所达成的协议经法官采纳后才可以生效;如果法官拒绝接受,那么案件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美国20世纪30年代,随后他一直处于不被司法认可的公诉方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易的状态,直到1970年在“Brady诉U.S.”一案中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随后在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程序与原则进行了正式的司法承认。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争论2000年12月18日,孟广虎与王玉杰交通纠纷之后,纠结同伴殴打被害人王玉杰导致其重伤。
在随后庭审过程中由于该案参与人数众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不能确定重伤的刑事后果为何人所为导致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分歧很大。
后来进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孟广虎对王玉杰的重伤后果认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适应缓刑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孟广虎故意伤害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
孟广虎案,随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只因为在该案件中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用辩诉交易的相关概念,通过检察院于孟广虎之间的认罪协议的达成,解决了案件复杂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一时之间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该制度的优劣并存让人们对该制度在中国司法体制内产生了支持与反对的两种声音。
从实质正义到形式正义关于辩诉交易制度本质
从实质正义到形式正义---关于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之检讨马贵翔:从实质正义到形式正义---关于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之检讨发表时间:2006-6-16 15:44:00 阅读次数:642 所属分类:专业讨论产生于美国并以美国最为发达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制度是指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定罪量刑协议予以正式审查并予以确认的简易审判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也参照美国的辩诉交易确立了自己的特别简易程序,德国叫作诉讼协商,意大利叫作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
我国司法机关由于受刑事案件增长的巨大压力,在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中开始关注辩诉交易,有的司法机关甚至冒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风险而进行了初步实践[1]。
认真审视美国辩诉交易的本质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借鉴意义是十分必要的.一、辩诉交易是认罪答辩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通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认罪答辩程序的方法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当庭询问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承认,法官将直接就量刑问题举行听证,之后当庭或择日作出判决;如果不承认,法官将宣布休庭,以便择日举行正式审判,由于涉及到传唤证人、组织陪审团等事项需要在庭审前作准备,正式审判只能择日进行。
认罪答辩程序最大的优点是一旦被告人认罪就免去了复杂的法庭调查程序,而认罪的情况在实践中占大多数,因而具有极大的实用性。
我国法院近年实行的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之所以引起巨大影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改革的实质是在自觉不自觉地走认罪答辩程序的道路。
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的实践背景是,现行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仍然要“按步就班”地举行法庭调查,使审判程序显得冗长、枯燥乏味。
我们看到,认罪答辩简易程序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采用,若作进一步推论,即如果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也能取得一致,那么,法官择日就量刑问题举行听证在较大的程度上将变得不必要,这样一来,调查与辩论都可以省去,法官主要在形式上对控辩双方的庭前协议予以确认就可以解决问题。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
西方学者布迪。
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
【实用文档】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X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技巧]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由“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杂谈辩诉交易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诉交易这一美国土生土长的刑事诉讼制度,即使是在中国法学界也不是甚麽新鲜词,这一所谓的辩诉交易中国第一案却是首次旗帜鲜明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提出辩诉交易的概念。
难怪,一时间从中国法学界到司法界直至大众媒体都对辩诉交易或进行赞扬或进行批评,更多的是对在现今的司法状况下引进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不同的论证,其架势丝毫不输于去年对沉默权的讨论,中国法学界风云再起。
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开庭审判之前达成控方减轻指控或撤销非直接有关的指控或向法官建议减轻刑罚,而被告作出有罪答辩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开始,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交易”。
直至1970年在“Brady 诉U. S.”一案中方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州与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为了提高诉讼效益所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它的发展也伴随着激烈的争议。
其拥护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承受的刑罚比可能遭受的根据最高条件所作的定罪量刑要轻得多;不进行审理常会降低案件的公开性,由于个人利益或纯粹的社会压力,被告可能希望避免正式审理的漫漫无期及其公开性;对国家而言,对嫌疑犯的定罪就可以稳操胜券,检察官可以避免败诉的风险,同时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2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法律知识探究论构建有限诉辩交易制度可行性
论构建有限诉辩交易制度可行性探究黄智刚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时,批准了检察机关要求进行诉辩交易的申请,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诉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开庭仅25分钟后审结了该案。
在本案中,辩护人征得被告孟广虎的同意,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交易,被告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控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由此,本案成为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
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以《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审结》为题,报道了本案,由此引起了国内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在现阶段能否和应否借鉴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展开了广泛的探讨与争论。
一些著名诉讼法学者和司法实务工整理也纷纷在相关学术刊物和大众媒体上发表各自的观点和见解。
笔者认为,要确定我国应否和能否移植诉辩交易制度,关键在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进行理性思考和正确评判。
本文拟以此为研究视角,来论证在我国创建诉辩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的起源和发展1.1 诉辩交易的概念关于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的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解释。
即便是相关权威工具书所作出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为,所谓诉辩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1]而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诉辩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
” [2] 1989年版的《牛津英文大辞典》则定义为,诉辩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寻求通过承认实施了犯罪,以获取控方同意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减少指控的罪名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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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孟广虎案”浅谈辩诉交易
杨艺王华永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基础之上,强调国家对犯罪者的有效治罪和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将国家公诉机构与被告人臵于完全对立的地位,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维持公正的审判和公平的游戏。
这种强调两造对立的司法模式,奉行程序正义的司法哲学,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要同时听取双方的陈述”,任何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都要确保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平等武装。
在法庭审判程序中,从公开审判、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到律师辩护、上诉制度以及回避和管辖争议的解决,无一不体现了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宗旨。
在大多数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公诉机构与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而有着进行各种合作的可能性。
例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自愿认罪和认可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法院可以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基础上适用简易程序,检察官在这种程序中放弃出庭支持公诉,而由法官直接对被告人适用刑罚;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旦自愿认罪,法院则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模式,法院可以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对于那些存在立功、自首、初犯、退回赃款赃物等情节的被告人,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经常主动要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有认罪悔过表现的嫌疑人,检
察机关还可以放弃提起公诉的权力,而采取暂缓起诉、不起诉等处理方式。
很明显,刑事诉讼并不都包含着“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过程,检察官与嫌疑人、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放弃对抗而走向合作。
只要被告人自愿放弃无罪辩护的机会,对检察官的指控表示认同,控辩双方就可能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从贝卡里亚以来,无罪推定被奉为刑事诉讼的金科五律,法律通过建立推定而免除了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国家公诉机关要推翻无罪推定,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需要达到令人信服的最高证明标准,否则,法官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002年由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的“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国家机关与被告人通过协商和妥协进行合作的一种新尝试。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孟广虎案
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问题与吊车司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激烈的争吵。
孟广虎打电话叫来六个人,与王某等人发生了互殴。
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被鉴定为重伤。
案发15个月后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
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律师提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在逃,目前还无法确定被害人所受重伤究竟为何人所为,证明孟广虎造成王某重伤的证据明显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
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但无论如何,孟广虎都应对找人行凶并造成王某重伤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和被告人都表示非常满意。
被害人王某说:“事情发生后,他(被告人)的亲属多次向我道歉,主动提出调解,我的气也消了很多。
我想,当时虽然感到太委屈,但因为他已经认罪,我心里就平衡了。
”王某最担心的是,如果法院从重判刑,孟广虎不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的生活将会雪上加霜。
而孟广虎则表示,事情尽管因他而起,但他只打了被害人一拳,不足以造成重伤。
法院既然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缓刑处罚,他
即使借钱也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对于这一案件,迄今已经有很多法学者做出过研究和评论。
有的学者将这一案件作为足以证明中国应当引进辩诉交易的证据,有的学者则以此为根据说明中国已经产生了辩诉交易制度的萌芽,还有的学者则把这一案件看做“协商性司法”在中国兴起的标志。
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一书中对这一案例也进行了评述,他认为作为一个由专门法院自行推行的“辩诉交易改革试验”的成果,孟广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不一定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普遍适用性。
按照中国当下的司法业绩考评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一个检察官提出公诉的案件如果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就至少会面临办案质量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后果,这种审查经常会使检察官的前途受到各种形式的消极影响,甚至会因此失去获得奖励、升迁的机会。
为了避免出现如此不利的结果,也为了追究最低限度的“胜诉结局”,出庭公诉的检查官会本能地放弃强硬的对抗,而寻求与被告人进行合作的可能。
这可能是检察机关愿意选择辩诉交易的直接动因。
中国各地法院通过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的制度,在笨司法辖区内进行类似“改革试验”的情况,已经屡屡发生。
这些试验一般能够切中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试验方案也具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型,并能在法学界引发一定的讨论甚至争鸣。
但是,这类改革试验几乎都没有一个好的结局,它们要么因为面临的争议太大而被宣告终止,要么因为与中国现行的法律相悖而逐渐得不到实施。
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产生根源
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意为诉讼中辩控双方可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进行讨价还价。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其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因犯罪率激增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曾明确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从而使该种程序得到制度化和法典化。
辩诉交易的理论争锋
对辩诉交易项见仁见智、褒贬不一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学理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总结起来有三种观点: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
否定说。
反对引入辩诉交易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引进辩诉交易,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障碍,并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消极后果。
其一是,我国刑事诉讼以实现实体法和刑事政策所确认的正义目标为宗旨,在原则上不可能接受辩诉交易这种蕴涵着平等主体之间互相妥协精神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二是,被告人的客体地位使其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条件,无法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其三是,辩诉交易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相冲突;其四是,辩诉交易会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冲击,破坏正在逐步完善的程序法制;其五是,辩诉交易可能加剧“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就实务问题而言,引入辩诉交易负作用多,弊大于利。
缓行说。
缓行说认为,从长远看,引入辩诉交易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而且辩诉交易已经突破法系的界限,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辩诉交易的实践。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因此不赞成在近期搞辩诉交易及相关实验。
加之我们的司法人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且我国目前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足,一些制度没有建立,如沉默权规则等,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如律师辩护制度等。
因此应待条件具备时,再行引入辩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