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冯慧勤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冯慧勤学号:113047872一、二者概念分析刑事和解,又称恢复性司法,主要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一般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通过面对面的会商,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而被害人有机会对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公民或其他人员也会参与到会商之中。
我国对刑事和解普遍解释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我国的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刑事政策,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只是近几年才兴起。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是否做出有罪答辩而进行的谈判和交易。
其基本含义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控诉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法官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通过程序形式上审查后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或其他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合法等原则时,或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时,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摘要】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这两种制度均产生并发展于国外,但是与辩诉交易相比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吸收并依法适用,辩诉交易虽然在国内由于个案原因引起广泛探讨,其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历程仍然漫长而具挑战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这两种制度的联系及区别,试图探讨我国刑事程序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联系;区别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该制度最早在西方国家出现。
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的案例发生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州的基切纳市,自此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世界人们的视野。
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制度分为“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制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首先,刑事和解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通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公诉案件和解”指的是不享有案件起诉权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双方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是公诉方与被追诉方间达成的协议。
其次,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涉及的内容和法律效果不同。
“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涉及赔偿自诉人损失前提下还涉及对被告人责任处理及诉讼进程的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中不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也不能单独决定诉讼的进程。
[1]我国自诉案件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公诉案件中的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摘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根本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旨在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在域外已存在多年,与传统的报复刑不同的,着眼于治疗创伤恢复被破裂的社会关系。
通过刑事和解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可以取长补短,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面对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不同时期的不同对策都在“各显神通”。
当今社会比较典型的就有: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
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种典型的解决公事案件的方式,由于各自的优势,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和采纳。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这两个制度。
一、刑事和解概述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的产生源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这两个背景因素分别是刑事保护政策思潮和监禁、矫正政策。
前者的勃兴和后者的失败使得当局不得不进行反思。
18世纪中叶到二战之前,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人格,二战后开始以刑事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从1963年起,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民主国家开始将目光投向被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并为其提供国家补偿。
英国的法律改革者也明显感到感觉到被害人的利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此,在惩罚犯罪人并想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
从此,“和解”在当时也成为某一领域的流行词。
在监禁、矫正的政策逐步面临破产崩溃之际。
实践证明,无论何种监禁、矫正政策都不能达到使犯罪者重归社会的良好目标。
绝大多数罪犯在释放后的再犯罪率相当高。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20XX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
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
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诉辩交易的产生及其价值评析所谓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它是美国创造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美国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90%没有经过审判”[1],而是通过诉辩交易方式直接结案。
这项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随后,逐渐被意、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广泛吸收和借鉴。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司法机关难以应付剧增的诉讼案件而积压了大量的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随着简化诉讼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一既能降低诉讼成本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辩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恢复性司法特征
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 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 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 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 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 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 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 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 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1.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得到法律的确认,是 作为基本法律规则出现的。1970年,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在BradyV.U.S.的合法性。
2.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诉双方在实体性权 利义务上的交易。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当事人通 过认罪,获得较轻的指控或者处罚。
3.辩诉交易制度往往是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进 行的。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相似之处
1.两者都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尊重 别人的权利。
2.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刑事案件增多和司 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
3.缓解监狱羁押人员过多,人满为患的情况, 避免交叉感染和减少监狱、看守所等机关 的工作压力和人、财物的大量投入。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区别
1. 源头不同,刑事和解制度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思 想,符合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恢复 性司法则源于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和刑罚制度的反思。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之间的比较
主讲人: 组员:
1.辩诉交易制度 2.恢复性司法 3.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4.刑事和解与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在刑 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 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 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 据统计, 前美国联邦及 目 各州约有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 1970年, 联邦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曾 ( 指出,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
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 比如从90%降到80%) , 那么就需投人两 倍于现在的人力 、 设施等司法资源, 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 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刑事和解具有与辩诉交易类似 的作用。 大多数案件刑事和解的时限都在两个小时以内, 避免 了各方准备出庭、 参与庭审可能耗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 , 且最
1970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
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此后 , 辩诉交
易在美国、 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 以至于成为刑事诉
讼中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辩诉交易的契约本质 上, 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种是权利交换说 , 一种是风险交换 说。 权利交换说的理论根据是1969年“ 迈克卡斯诉美利坚合众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刑事和解制度1.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权益,提倡和解,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
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但需保障被告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第二条辩诉交易制度1.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就案件事实、定性和处罚量刑等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可以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
2.辩诉交易制度强调检察机关和被告的协商和谈判,有利于案件的便捷处理。
3.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快速化解矛盾,减轻法院的负担,但需避免违法情形的发生。
第三条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1.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强调和解原则,适用范围广泛。
2.辩诉交易制度强调检察机关和被告的协商和谈判,强调快速解决案件,减轻法院负担。
3.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均有其优势和劣势,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制度。
第四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比较为止。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月日)附件列表法律名词解释1.刑事和解制度:指被害人和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减轻被告刑事责任的制度。
2.辩诉交易制度:指检察机关与被告就案件事实、定性和处罚量刑等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减轻被告刑事责任的制度。
3.被告: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到指控的个人或组织。
4.法院:指负责审理和裁决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甲方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行为。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作者:王云刚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06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西方诉辩制度的基础上创造过来的。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则是吸收、借鉴诉辩交易制度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刑罚权威主义,把被害人纳入“交易协商”的主体,通过被告人的积极认罪以及实施有效的刑事赔偿,从而获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继而在法律框架内,获取检方的减轻量刑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辩交易;刑事执行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刚刚起步,基本上处于一个摸索总结阶段,在理论上,尚未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为大家一致认同概念界定。
目前较为主流的概念界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刑事和解制度溯源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又称辩诉协议(guilty pleas),特别是从第二个英文表达上面guilty pleas,直接翻译就是有罪协议。
这事实上最能反映辩诉交易的本质。
辩诉交易不是豁免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而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检方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弱势,对被告最终能否为法院所认定罪行不确定,而又实在无法投入更多的力量实现对被告人的追责,不得已与被告方达成协议,通过双方让步,实现案件的终结。
显而易见,辩诉交易是检方牺牲一定程度上的实体正义,即放弃了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最佳结果,而通过认罪协议,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限惩罚,即相对正义的获取。
三、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
和诉辩交易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向比,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基本上是四方主体,其主要是被告人、被害人、检察院、法院。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作者:刘明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7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本质是一种刑事契约关系,以其固有的优点发挥着程序分流,高效司法等独特功能。
其与刑事和解程序同属于刑事简便程序并发挥着类似的功能。
但在细究下发现两者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等多方面都有区别,并且其功能的发挥与本国的司法制度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章试图就两者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并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适用范围一、刑事和解程序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通常又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缔结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条款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给予补偿、并试图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正常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案件的性质应当是公诉案件;刑事被追诉人态度诚恳,悔悟罪行;被害人应当出于真实意愿,自愿和解;和解后的结果一般是加害方向被害人悔悟罪行并给予民事赔偿。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历史悠久,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总体上缩短了刑事诉讼的流程,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控制了检察官追诉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二、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辨析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同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简便程序,但就性质而言两者都属于刑事契约之范畴,都是刑事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一种将刑事诉讼由对立状态转化为契约合作状态的一种模式,有着同样的价值基础。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诉 交 易在 根 本 上就 是 控辩 双 方就 案 件 的解 决达 成 的 一纸 合 同 。 2 . 1 . 2制度 基 础 ( 1 ) 当事人主义 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 的高度对抗来不断 推进诉讼进程的,这种诉讼模式意味着诉讼结果具有很大 的 不确定性 。“ 高投入” 和“ 高风险” 的现实使得控辩双方都有诉 前协商的迫切需要,辩诉交易的产生就是为了弱化控辩双方 过分对抗带来 的弊端。 ( 2 ) 检 察制 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权被视作是一种行政权 , 检察官是 典型 的政治型检察官,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 定着他们 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 。这 是检察 成 为可 能 。 官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 一 个 重要 的动 因 。 其次 , 检察官的权能为其进行辩诉交易提供 了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被赋予 了相当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 诉 [ 1 ] 王志祥. 刑事和解制度的多维探究[ M] . 北京师 范大 学出版社 , 2 0 1 3 讼 实践证 明, 检 察官 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 辩诉交易的实现程 度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赵 秀 媛
( 云 南民族 大 学法 学院
摘 要
云南 ・ 昆明 6 5 0 5 0 0 )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体 现 了公 正与效率 的矛盾与冲突, 二者本质上蕴含 着共 同的理论基础和相 同的价值理
念, 都是 恢复性司法的体现。以此为基础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成为可能。
1 3 2
一
从律师 角度而言 ,其辩护的案件成功率 的高低是其生命 所在 。但在对抗 制的刑事诉讼 中,案件判决具有很大 的不确 定性 , 辩诉交易为律师提供 了一种既省时间、 精力又能保证胜 诉 率 的方 案 。 2 . 2刑事和解制度 的 中国基础 2 . 2 . 1 传 统 文化 基 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对中华民族精神 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和谐” 的理念始终是 其思想核心 , 这种和谐的思想使得人们在处理 问题 时往往考虑 得更为长远, 因此发生纠纷 时想到的往往是“ 私 了” , 而不是对 薄公堂 , 这正是我国从古 自今“ 厌诉” 观念的体现。 这种传统文 化对 民众行为方式 的影响, 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成 为可能。 2 . 2 . 2刑 事 政 策 基础 “ 轻 重 结合 ” 的刑 事政 策主 张对 轻微 犯罪 采取 轻 缓化 的处 理 方式 , 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改过 自新、 回归社会。 同时有利于化 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 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的内在联系 3 . 1 二者具有共 同的理论基础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 的前提下 ,融 入了更多的情理考虑和人文关怀,为法律与道德在解决纠纷 过 程 中提 供 了最 佳 结合 点 。 同时 ,两 者 都可 以使 案 件 不 再 经 过冗长繁琐 的审判程序,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 实现 了现代 司法对效率价值 的追求 。 3 . 2二者都体 现 了对刑 事诉讼 中个体权益的关注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个体权益 的关注 ,它 将被害人与被 告人 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关注 的焦 点,将解决 当事人纷争视为诉讼 的根本 目的 。 3 . 3二者都是恢 复性 司法的具体表 现形式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 为作 出的系统反应,一般包括三 种形式: 第一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 间的和解 , 第二种是协商 , 第 三 种 是 圆 形 会谈 。 事实上 ,恢复性司法 的外延要宽于刑事和解制度 和辩诉 交易 , 严格意义上 , 刑事和解和辩诉 交易只是恢复性司法的一 种表现形式。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平衡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 系起到 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辩诉交 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 有共 同的价值理念和功效 , 且两者之 间也存在着紧密 的联系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 吸收彼此 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地 区 。1 9 7 4 年 ,世界上第 一个 “ 犯 罪人一 被害 人的和解 程序 ”出现在加拿 大 , 两 个年轻人 故意
毁坏财 物, 却 没 有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通 过 赔 偿 金 的
好 地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政 策 , “ 刑事和解 ”成为
一
种不 同于其他 方式 的有 效途径 。
第 三 类 :初 犯 、偶 犯 、未 成 年 犯 、过 失 犯 罪 等 轻 伤 害 案 。划 分 这 三 类 案 件 的 主 要 标 准 大 致 有: 一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犯 罪 没 有 持 有 故 意 等 主 观 上 的 意 志 因 素 ,或 说 恶 性 不 大 。二 是 案 件 对 社 会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管 制 、拘 役 等 轻 微 的刑 事 处 罚。具备何 种条件 的案件才 能适用 刑事和解 : 以案 件 基 本 事 实 清 为 基 本 要 求 , 可 以采 取 高 度 盖 然 的 证 明 标 准 。 认 为 不 管 案 件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 只 要 当 事 人 自愿 ,就 可 以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加 害人 认 罪并 真 心悔 过 。刑 事和解 应 该 以加害 人 真
同于 “ 辩诉 交 易”“ 恢 复性 司法 ”等相近 的制度 ,是 社会转 型时期新 型 矛盾 层 出不穷时的 一 种 制度 。它在 带给 轻微 刑事案 件 更加 便捷 处理 方 式的 同时 ,也 可 能 因为没有 立 法对此 制度 的规 定 ,侵 害着 其他 的法益 。本文 就针对 此 制度 在 实践 中的适 用及使 用过程 中呈现 出的弊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2 5
作者简介:王嫱绮 ( 1 9 8 7 - ),女,甘肃临夏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查学。
刑事合意两大制度之比较
刑事合意两大制度之比较描述: 内容摘要:刑事合意制度中的两大制度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
这两大制度是随着司法经济效益和刑罚的目的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而在我国成为两大新思潮。
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质上,是具内容摘要:刑事合意制度中的两大制度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
这两大制度是随着司法经济效益和刑罚的目的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而在我国成为两大新思潮。
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质上,是具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只有把握好两者的内在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才能很好地实行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贯彻刑事合意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的区别(1)概念不同:辩诉交易,是指由公诉人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的条款或缩短刑期为积极作用,换得被告人,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利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内容的诉讼的制度。
[1]而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
[2](2)适用范围不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刑事和解只适用自诉案件之中。
但辩诉交易则一般适用于公诉案件之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而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或减少量刑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适用于公诉案件中,且并不局限于是否为轻微刑事案件。
只要检察官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必要辩诉交易,则可以进行。
(3)受限制的情况不同刑事和解,它在公诉案件中限制适用,它只适用于我国的自诉案件中,而且在自诉案件中也有限制的例外,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调解,即对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中,刑事和解也受到限制。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
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契约一、契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础在传统的纠纷解决价值理论当中,权利补偿或者说权利实现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核心,也是其目标所在。
但是在当代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发现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依赖的基础——事实真相的认识日益困难,权利补偿或权利实现不再是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唯一期待,而趋向于多元之时,学者们对于合意、协商、契约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多种的解释,以表达当事人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
棚濑孝雄先生在论及当事人各方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过程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目的——权利实现进行了否定,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价值理念——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对纠纷解决不再是从结果上分析,而从过程分析,最终将纠纷解决的结果与个人意志的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表达的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而在欧洲唯理性主义者的理论中,纠纷各方的合意与论辩一起被认为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或至少是接近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
而在法律经济学者的视域之中,当事人各方合意被认为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冲突各方都不愿意在冗长的制度性行为中耗费自己的资源。
但是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只是论及了在纠纷解决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合意的存在有其价值,而没有论及在公法领域中,尤其是在刑事法领域,这一被传统认为是国家公权力的专属领域中,冲突各方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可能性,尤其是被害者能不能撇开国家而与犯罪者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官能不能无视犯罪行为的被害者而与犯罪者(刑事被告人)之间达成协议。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亮点就是 明确规定 了刑事和解制 都是要求刑事和解必须在司法机
度。
刑 事 和 解 与 诉 辩 交 易 的 区 司法制度 ,即在 法官开庭审理之 被 告 人 利益 的辩 护律 师 进 行 协
关 的主持下 ,以被害人和加害人 别 。 诉 辩交易是 西方 国家 的一项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被害人 的权益为核心 内容 ,但诉 事和 解制度 。2 0 1 2 年3 月1 4 日, 适用刑事和解需要具备两个 辩交易并非如此 。从实质上说 , 十一届全 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条件 :其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 诉辩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 过 《 关于修 改 ( 刑事诉讼法 )的 人真诚悔 罪 ,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 与被告人 的和解 ,侧重保 护的是 决定 》。此次 《 刑事诉讼法 》修 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 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 ;而刑 事和 改专 门增加 了一章—— “ 刑事和 人谅 解 ;其 二 ,被害人必须是 自 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 、被告人和 解 公 诉 案件 的诉 讼程 序 ”, 确 立 了 愿和解 。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 同 国家利益 “ 三赢”的诉讼方 式 。
建设研 研究与探索 究与探索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o 岳学敏
刑事和解制度是伴 随着 “ 恢 新 , 复归社会。 “ 私 了 ”是违 反法律规 定 的。广 复性司法 ”理念 的提出 ,逐渐 出 但 是 ,也 有 学 者 提 出 了不 义的刑事和解可 以分为诉讼外和 现在各 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中 同的主张。他们认为 ,刑事和解 解与诉讼 中和解 。前者未经国家 的。该制度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好地平衡被 害 是指在犯罪发生后 ,以被害人与 司法机关处理和审查 ,纠纷双 方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收稿日期:2010-03-08;修订日期:2010-04-13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09b371)作者简介:谢 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谢 晖(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樊 441053)摘要: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是当代刑事法中两种最主要的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
二者具有诉讼效率的一致性,但也有参与主体、内容、适用范围等诸多不同之处。
任何制度都是具体语境的产物,辩诉交易虽在英美广泛适用,但难以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刑事和解则应是目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优先选择。
关键词:刑事合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10)09-0052-07通常情况下,刑事纠纷的解决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这一传统司法模式进行,强调定罪量刑,有罪必罚。
该模式直至今日仍然是各国刑事司法的主流模式。
但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种诉讼参与者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形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特殊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以下简称刑事合意),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刑事合意的实质在于争议双方或者多方通过意思表达一致的方式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结果。
该过程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和交易,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迅速解决,且达到争讼各方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在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刑事合意成为必然的选择。
一、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两种方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1.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认罪协商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形成合意后,法官即作协商判决的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中体现的合意既包括实体问题的合意,同时也包括程序问题的合意。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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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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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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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 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问,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我国的立
法 中虽尚未对其 进行有 效 的法律规 制 , 实践 中 已在诸 多省份 进行 着, 但 并取 得 了一 定的成 效。然 而在适 用过程 中 , 们对 人 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与困惑, 这些问题都是 不容忽视的 因此, 如何使之在实践中更完善, 如何使之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 相 衔接 , 得深入 思 考、 究的重要 课题 。 是值 研
地区也 纷纷效 仿 。l7 年 , 国 印第安纳 州埃 尔克哈 特市首 次 98 美
所谓 辩诉交 易, 是美 国的一项 司法 制度 , 指在 法官开庭 审理 将 “ 被害 人一加 害人” 和解 方案 引入美 国 。 自此官和代表 被告人 的辩护律师通 过谈判 传 遍 了整 个美 国和欧洲 。 和 讨价还价达 成协 议, 以检 察官撤 销指控 、 降格指控 或要求 法官 从轻 判处刑 罚为条件 , 换取 被告 人的认 罪答氪 。 卓 如果 双方达成 协
因此通 常是 加害人一方 更j I 【 I 制度 在实践中 已经 普遍存在 , 但它在我 国还是 一种尚未被法 律确 害人进 行宽大 处理的一种诉讼 制度 ,
认 的刑事法律 制度 , 因此人 们对它 也产生 了很 多困惑 。
一
主动地 提 出和解 。
、
明确 刑事和解 的含 义
二 、 事和解的 历史渊 源 刑
自新 、 归社会 。想要 更加深 入地理解 刑 事和解 的含义 , 必须 处 罚, 复 就 并被社会 宽容 。由此可 见, 辜制 度是我 国古代 一项包含 保 区 分刑 事和解 和相关概 念 的区别 。 ( ) 一 刑事和 解与私 了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达到达到谅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刑法学会于上个世纪的一次讨论。
但真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减轻法院负担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或者裁定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3.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犯罪的不良后果并主动承担责任,从而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达到挽救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利益考虑,往往是裁判过程中对刑事和解采取疑惑的主要原因。
裁判员在批准和解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和解逃避责任、逃脱惩罚,从而导致二者之间面临的权利得失不平等的问题。
2.对案件性质、情节的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在刑事和解上的限制还比较多,在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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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摘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根本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旨在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在域外已存在多年,与传统的报复刑不同的,着眼于治疗创伤恢复被破裂的社会关系。
通过刑事和解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可以取长补短,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
面对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不同时期的不同对策都在“各显神通”。
当今社会比较典型的就有: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
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种典型的解决公事案件的方式,由于各自的优势,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和采纳。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这两个制度。
一、刑事和解概述
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的产生源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这两个背景因素分别是刑事保护政策思潮和监禁、矫正政策。
前者的勃兴和后者的失败使得当局不得不进行反思。
18世纪中叶到二战之前,
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人格,二战后开始以刑事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从1963年起,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民主国家开始将目光投向被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并为其提供国家补偿。
英国的法律改革者也明显感到感觉到被害人的利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此,在惩罚犯罪人并想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
从此,“和解”在当时也成为某一领域的流行词。
在监禁、矫正的政策逐步面临破产崩溃之际。
实践证明,无论何种监禁、矫正政策都不能达到使犯罪者重归社会的良好目标。
绝大多数罪犯在释放后的再犯罪率相当高。
这种现状使刑事司法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转向行刑社会化,由社会接管和改造这些罪犯,使得罪犯能够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重新塑造已经扭曲的社会人格。
法律和社会,一个刚性,一个柔性。
二者结合共同帮助犯罪人以最快的速度复归社会。
其间采犯罪人和被害人和解就是最好的一个方法。
二、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司法活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立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自此之后,辩诉交易开始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
辩诉交易的产生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繁荣,美国出现了犯罪率高涨的局面,司法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尤其是 19世纪60年代以来的工业化发展迅猛、各国的移民急剧增多、矛盾日趋尖锐的种族冲突等都对社会施加压力。
形势严峻,为处理日益积压的大量刑事案件,美国大城市的检察官在可能面临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疑罪从无)的情况下,开始采取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协议的方式,已迅速解决刑事案件。
辩诉交易主要是为了解决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而设计的,换句话说就是效率第一,其他的权益都要靠后。
在办事效率上没什么说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事实证明这种方法既高效又便捷。
于是得到美国其他城市的效仿和采纳。
逐步扩展到了美国其他的州。
现在好多国家也在效仿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来应对本国的犯罪问题。
一种制度的存在必定有人们可以接受的理由,说明在犯罪高涨的情况下,人们对人权的要求还是可以为之妥协让步的。
三、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比较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但是两者都是在犯罪率暴涨,矫正刑失控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两者还是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的。
第一,两者的协商主体不同。
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是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的,被告人并不直接参与协商,被害人在此程序中几乎不参与。
刑事和解的主
体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这一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不近作为参加者的身份参与其中,而且担任重要角色。
被害人是否愿意和解,以及是否能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都直接关乎刑事和解的进行。
第二,对被害人利益重视与否是二者的一个很大区别。
辩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任不参与,也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和赔礼道歉,这对被害人的利益是一个很大的伤害。
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和认罪悔改为前提的使用条件,被害人的利益受到及大重视。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司法程序的保护下一般都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
刑事和解程序中,国家公权力的地位已大大让位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了。
国家公权力机关并不直接参与到和解的过程,而是祈祷组织和管理作用。
国家的角色有了很大的改变,已从毛段的扮演者演变为矛盾的协商着。
这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
第三,协商结果与对被害人赔偿的不同。
辩诉交易一般不会涉及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而是将刑事司法程序分为辩诉交易与民事程序。
刑事部分一般不会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有所涉及,而是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予以解决。
刑事和解是以被告人的认罪悔过和积极赔偿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刑事和解也就得不到在实际的程序中展开的可能。
进入程序后方能有协议的达成的可能。
通常情况下被害人都会得到很好的赔偿。
第四,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在审判阶段适用,由法官进行审查和
把关,而我国目前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则主要在审判前程序尤其是在公诉阶段适用,法官介入刑事和解制度相对较少,主要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产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法官只是在组织协调和和解协议的部分内容有所涉及。
我过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适用条件,这并不能说我国已存在刑事和解程序了。
刑事和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接触的机会,这更有利于矛盾的真正解决,被告人看到自己一时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如此的痛苦时,就会对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了一个合理的把握。
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谅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行为人的精神负担,使其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这样就会减少犯罪行为人的在犯罪率。
受害人看到犯罪人的真心悔过也会减轻自己的精神痛苦,那些事物质弥补不了的痛楚。
刑事和解在当今社会更有利于我国的国情,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中多数与人权保障不健全有关,所以保护好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利益就离人权的完善近一些。
法治之路虽艰难,吾辈仍需多努力才是。
只要我们多关注一些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法治才有发展的空间,如此就更有利于和谐家园的构建。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根据我国的国情逐步摸索适合我国的刑事和解政策。
【参考文献】
[1]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
[2]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