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辩诉交易(一)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ging),又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 是指控诉方与辩方律师在对抗式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由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所载的罪状(如将其中一项或几项重罪撤销)或者降低被告人用的刑罚来吸引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
[1]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词,辩诉谈判至少自1804年以来就有某种形式存在于美国,但当时控辩双方都保持审慎而半公开的态度行事。
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虽然持否定态度,但也没有过多干涉个州法院的类似处理。
直到1970年,辩诉交易的合法行才被确立。
[2]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使其法典化、制度化。
二、辩诉交易的社会生态环境辩诉交易制度从实际发展到载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被广泛应用并不是偶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文化、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因素息息相关。
(一)直接原因--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贸度的加剧,犯罪案件也急剧增长。
繁琐的正式诉讼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法院案件堆积如山。
这时,辩诉交易便应运而生,它不仅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3]而且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负担。
司法界人士在评价辩诉交易制度时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制度,没坏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辩诉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正逐渐被广泛运用。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辩论和争辩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较,辩诉交易更加灵活、高效,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信息、分享立场和利益,以达成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合作和共同努力,而非对立和对抗。
通过双方的持续对话和沟通,辩诉交易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高效性和灵活性,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优点。
辩诉交易可以避免长时间和费力的官司过程,节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辩诉交易的结果通常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的。
尽管辩诉交易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纠纷、商业争议等,辩诉交易的效果尤为明显。
在这些情况下,辩诉交易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的成本,还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声誉。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高效、灵活和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在未来,辩诉交易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和可行的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分析和讨论辩诉交易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辩诉交易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这一概述,读者将能够对辩诉交易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我们将在2.1 小节详细介绍什么是辩诉交易。
我们将解释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与其他行为和交易的区别。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doc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所谓“ 诉辩交易” 是指国际上流行的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方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作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就有利于其的最佳条件在法庭外,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我国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①,开创了我国“诉辩交易”的先河。
笔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适用的“诉辩交易”,在某种意义上讲,就类似中国的“坦白从宽”原则。
在美国,“诉辩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诉辩交易”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将“诉辩交易”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司法改革的必然,是勇于探索,与时俱进的体现。
“诉辩交易”的适用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法上主体地位的肯定。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应置入“诉辩交易”制度。
因为“诉辩交易”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
试想一个确实触犯了行政法规的相对人,在执法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为了逃避惩罚而选择抗拒执法逃避调查,后经过执法机关多方调查,证实应当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而与此同时,另一违法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也依法做出了相同的处罚决定,那么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坦白从宽”的政策。
如果执行处罚上不体现“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精神,不仅对社会公众,对那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违法事实的行政相对人,也是极端不公平的。
对于“坦白”者,如果行政处罚时,不选择从宽处理,则是湮没了法律的正义,是行政不公。
另外,迫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行政处罚政策的威慑力,本来想选择抗拒的行政相对人,会转而选择坦白,确实会起到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调查费用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会因坦白而被从轻处罚,减少办案的负担,从而降低了办案成本。
浅析辩诉交易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关键词;检察院,被告人,法院,交易,自由裁量权,减少诉讼成本,诉讼的相对公平,判例法国家.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
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
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
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辩诉交易,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
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2 0 0 2年 6 月 ,在 我 国黑 龙 江 省 , 由牡 丹 江 铁 路运输 法 院在 国内第一次 引用 “ 辩 诉辩 交易 ”
方 式 审判 一 起 故 意 伤 害 案 。案 件 发 生 后 ,当地 公
江 省牡 丹江铁 路运输法 院 , 在 接 到 被 告 人 一 方 提
交 的诉 辩 交 易 的 申请 后 , 公 开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 方
规 定 ,从其 价值 角度 看这 一做 法 大大缩短 了办案 时间 ,又提 高 了办案 效率 ,我们应 有 条件
地 借鉴 。
关键 词 : 自由裁量权 ;减少诉 讼成本 ;诉讼 的相对公 平 ;判例 法国家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4 ) 0 6 . 0 0 1 7 . 0 3
能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经 过 多 次 协 商 后 ,当 地 检 察 院和 被 告 人 一 方 均 认 为 :如 果 本 案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方 式 进 行 处 理 ,既可 以使 被 告 人 张 树 森 不 至 于 因 侦 破 案 件 困 难 而 有 可 能 带 来 的 超 期 羁 押 , 同 时 又 能 使 被 害 人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补
序 上 保 证 协 议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而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
能更加完 善辩护 制度 。
( 四 )先 进 的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内容 的 特 殊 性 ;控 方 可 以 选 择 指 控 ,可 以选 择 对 己 方 有 利 犯 罪 的进 行 指 控 ,即控 方 在 指 控 方 面 享 有 自 由裁 量 权 :而 辩 方 即 被 告 人 一 方 ,没 有 任 何
浅谈辩诉交易
浅谈辩诉交易作者:谢兴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在刑事案件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快速公正的处理案件成为一大难题。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辩诉交易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但使用不当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本文从辩诉交易含义、适用前提范围、以及我国采用辩诉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改进措施等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辩诉交易;效率;原则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其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在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达成协议后,法院将不再对案件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理,而仅在程序上对双方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
辩诉交易按表现方式一般可分为明示的辩诉交易和默示的辩诉交易,明示的辩诉交易是指就有罪答辩可以获取的利益,控辩雙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明确的协议。
默示的辩诉交易是指,不发生真正的交易不达成协议,但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做有罪供述能够避免审判可能会带来的较重刑罚,使让步成为一种常规事项给予。
辩诉交易最早出现在美国,19世纪初期当时美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进一步增加,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随之而来的是刑事案件大量增加,犯罪率大幅度上升,为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案件积压的司法难题,个别州的检察官开始采用同被告人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以减少、降低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获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此来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
因为这种结案方式有效的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在联邦各州获得了广泛的采用。
但直到美国最高法院对1970年的“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的判决,才初次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我国现阶段面临的情况和当时的美国有点类似,刑事案件的大幅度攀升,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院显的非常突出,而且侦察机关囿于侦查手段的落后,在某些案件的证据上并不充分,如何快速公正的办结刑事案件已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辩诉交易制度探析(1)
辩诉交易制度探析(1)【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现代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效率辨诉交易(pleabargaining)就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的协商和交易。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为了使被告人认罪,便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若双方能达成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审理程序而告终结。
一、辩诉交易的缘起辩诉交易可以溯源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那时,该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已出现了这种交易。
20世纪20年代,许多人号召废止它,但没有成功;20世纪60年代,一些学者和官方组织,如总统的犯罪问题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等得出结论说,取消辩诉交易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能的,故他们主张将辩诉交易规范化,使其摆脱隐蔽状态[1]。
20世纪60年代,尽管辩诉交易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非常普遍的推行,但仍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正式承认。
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才首次考虑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即在这一年审理的“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Bradyv.UnitedStates,397)一案中,初次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被告人布雷迪被控以绑架罪,按照联邦立法的一项规定,该罪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可能会判处死刑。
当审判法官表明如果没有陪审团的参与,那么将不会审判时,布雷迪作了有罪答辩。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起源与美国并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一项制度。
孟广虎案首次在中国尝试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引发学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是否适宜在中国适用引起争论,本文基于几项争论焦点,尝试着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法理学价值;效率;公正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主要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他的律师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诉讼活动—检察官愿意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来换取被告人认罪;被告人愿意以认罪来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
该项交易所达成的协议经法官采纳后才可以生效;如果法官拒绝接受,那么案件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美国20世纪30年代,随后他一直处于不被司法认可的公诉方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易的状态,直到1970年在“Brady诉U.S.”一案中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随后在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程序与原则进行了正式的司法承认。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争论2000年12月18日,孟广虎与王玉杰交通纠纷之后,纠结同伴殴打被害人王玉杰导致其重伤。
在随后庭审过程中由于该案参与人数众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不能确定重伤的刑事后果为何人所为导致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分歧很大。
后来进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孟广虎对王玉杰的重伤后果认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适应缓刑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孟广虎故意伤害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
孟广虎案,随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只因为在该案件中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用辩诉交易的相关概念,通过检察院于孟广虎之间的认罪协议的达成,解决了案件复杂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一时之间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该制度的优劣并存让人们对该制度在中国司法体制内产生了支持与反对的两种声音。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行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则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则被告人自愿原则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答辩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则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行辩诉交易提供了基础。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而做出有罪答辩的不违背自愿原则;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答辩的不违背自愿原则。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讲,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没能在辩诉交易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判定被告人没有自愿进行辩诉交易,因此进行的辩诉交易归于无效。
论: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论:辩诉交易制度构建【摘要】2002年4月,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而我国行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辩诉交易”作出规定,从而使“辩诉交易”是否能在我国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在此,笔者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施及构建问题略作探悉。
本文将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的目标价值、效率价值、及实践价值等可行性分析和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来论证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庭审之前,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论述了各自的观点,认同被告孟某使共同犯罪,但是对于被告在主观上使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案件取证方面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被告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经济上的赔偿,于是在辩方主动要求协商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同意,达成“交易”,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控方统一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
从而开了我国辩诉交易的先河。
在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辩诉交易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打破现行法律框架并如此旗帜鲜明的提出“辩诉交易”这一概念倒是头一糟。
也因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不光让法学家们震惊,更让新闻媒体和老百姓感到新奇。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个“辩诉交易”第一案以及因此引发的讨论让“辩诉交易”这一名词从法学界专家的案头走进了普通大众的视野。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或大加赞赏或横加指责。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而笔者认为对我国的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辩诉交易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说(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独特的诉讼机制,它在国家追诉和个人意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达成刑事诉讼的平衡。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着大幅度的改革,是否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善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改革一、辩诉交易的内涵及其法理分析(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特征辩诉交易又称为答辩交易、诉辩谈判或者辩诉交易,具体分为指控交易和判刑交易两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辩诉交易的后果之一是如果被告人答辩为有罪,便意味着放弃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放弃了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并与控方质证等关于审判的宪法性保障,由法官根据控辩协议直接进行定罪量刑,即有罪答辩。
辩诉交易是美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国家垄断的刑事诉讼中加入了个人意志的伸张,并将经济领域的交易规则适度引入刑事司法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内部调节机制,用以缓解现实中大量堆积如山的刑事案件,缓冲刑事诉讼结构的不合理及矛盾之处,寻求现实司法制度及司法机构的一种重新平衡和稳定。
(二)辩诉交易的法理分析1.辩诉交易的起源和发展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
法史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认为,本意上的辩诉交易至少于100多年前就在美国出现了。
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公诉人就愿意通过交易的方式说服被告承认犯了某种罪行以了结他们没有多大把握打赢的官司。
在交易中法官虽不扮演积极角色,但法官私下欢迎控辩双方请求进行交易。
弗里德曼甚至还指出:“默示的辩诉交易”历史可能更为悠久。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
西方学者布迪。
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
浅析辩诉交易
交易不适应 我国的法律文化且缺乏 基本 的条件。辩诉 交易需要 在 当事人 主义的环境下存在 , 然 而我 国是传统 的职权 主义国家 . 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 的基本条件 。 且辩诉 交易会 对侦查 、 起 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冲击 , 破坏正在逐 步完善 的程序法制 。 综上 . 我 国学者对辩诉 交易所持观点各不相 同。笔者认 为 , 对 于辩诉 交易在我 国的可行性分析 ,不应一味采取肯定说和否 定说 。目前新刑诉 的制定也进一步推动 了我 国诉讼模式转变 , 更 加 注重 人权 保护 , 司法 效率提升 , 且 我国刑诉制度也体现 出辩诉 交 易的身影 , 这也 为我 国引入辩诉交易奠定 了一定 基础 , 只是 我
国 目前 的司法环境 尚不适 宜快 速地移植该制度 ,我们需要循序 渐 进待 条件 具备 时再 进行 引进 。
三、 我 国 关 于 辩 诉 交 易 的 构 建 ( 一) 适 用辩诉 交易的案件 范围 关 于辩诉交易引入我 国应该规 定案件的适用范 围。重大 案 件 尚且不适 用 , 犯 罪性质 或情节轻 微 , 案件事 实清楚 , 但证据 可
交易的适用范围 。 ( 二) 辩 诉 交 易的 主 体
交易制度 。他 们认为 , 辩诉 交易 以辩诉双方平 等地讨价还价 , 达
成协议 等为基本 特征 , 具有 两个鲜 明的有点 , 一 是效率 特别高 , 突 出效 率 , 兼 顾公 正 ; 二 是能够 给被告人 自己处分 的权利 , 体 现 出对对人权 的尊 重与维护。 我 国引入辩诉 交易 。 有积极意义和一 定 的必要性 , 它尊 重了 当事 人选择 权 , 解决 了积案 问题 , 同时也 提高 了司法 效率 , 节约 了司法资源 。当前 , 可先进行 试验 , 得到一 定经验 后 , 再进行 立法确认 。但要 注意的是引进并非照搬 . 而是 应加 以改造 利用 建立有中 国特色的辩诉 交易 , 应着重制度建设 。
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1)论文
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1)论文摘要:在各种简易诉讼程序中“辩诉交易”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制度。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它能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但它不能超越诉讼的最高价值—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辫诉交易移植可行性一、“辩诉交易”及其含义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定罪或量刑的协议。
如果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且被告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法官则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判,而是直接根据检察官的起诉判刑。
即使检察官的决定是不起诉,法官也不会干涉。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当时经济蓬勃发展,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导致案件的严重积累。
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
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罚幅度,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的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它在美国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ndy V US一案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辩诉交易”的内容包括: (1)降低指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律师达成降低指控,即检察官在条件成熟时将对被告人的指控人为地降至证据能够支持的控诉,从而使被告人可能承担的刑事处罚相应地减轻。
(2)撤销相关指控检察官通过撤销对被告人的其它指控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这种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进行“纵深”指控,即检察官放弃对被告人提起较为严重指控,被气人承认较轻的指控以换取检察官不深挖余罪。
另一种是检察官撤销对被告的相同罪状的指控(平行指控),只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的一项指控。
(3)量刑交易由被告人通过认罪换取检察同意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这是有别于前两种形式的“辩诉交易”。
在这种形式里,检察官在量刑上仅是提出建议,而且法官不必受此建议拘束。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辩诉交易(一)
目录
摘要
正文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1
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2)
三、辩诉交易的利弊 (4)
四、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5)
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它是美国特定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是20世纪以来率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它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此项制度,但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还将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审,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的减少和根治,应当借鉴,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可能掩盖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
孟广武故意伤害案的顺利审结和巨贪余振东成功缉拿归案,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和争论,也使普通民众听到了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辩诉交易。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利弊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
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②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辩诉交易”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辩护方和起诉方。
然而,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
“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因此,并非单一主体。
在“辩诉交易”的主体并非单一主体的情况下,事
情将显得比单一主体要复杂得多。
首先,在“辩诉交易”中,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虽然是辩护方的交易筹码,但这是以控诉方能保障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为前提的。
在我国,基于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这个事实,刑事被告人认罪的非自愿性,显然是个严重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指望“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大规模采用是不现实的;即使大规模采用,也将因缺少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个基础,而仅有提高诉讼效率之利,却要付出严重损害公正的代价。
这当然不可能是主张在我国大规模采用“辩诉交易”的人所期望的。
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等,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几乎不可能成功,那么,我们对“辩诉交易”必需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就很容易理解了。
再次,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是“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
如同商品经济中的交易一样,双方地位平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在“辩诉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如控方)若占据绝对优势,“交易”就很难发生;即使有所谓的交易,也会因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实力与检察官相差悬殊,对控方开出的交易条件只能被动地接受,为交易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所谓“交易”的公正性也就因此而不可能存在。
对“辩诉交易”主体的这几点分析,可以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启示:虽然“辩诉交易”的达成必需既有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又要公诉人的同意,然而,“辩诉交易”的主体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与公诉人,还包括辩护律师。
由于我国的刑事辩护率较低,因此,在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帮助并非普遍的情况下,“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是难以普遍存在的。
不仅如此,我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难以与公诉人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才有可能进行的讨价还价,这也使我国的“辩诉交易”难以在公正的基础上生存和发展。
显然,缺少“辩诉交易”的这两个必要条件,将使“辩诉交易”难以在我国立足。
当然,通过发展“辩诉交易”以提高刑事辩护率、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使两者因果倒置,不无可能。
因此,“辩诉交易”与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这两个因素之间,究竟何为因、何为果,很可能是个难以争论出结果的问题。
但可以肯定的是,“辩诉交易”与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具有正相关的关系,两者的互动关系或许会有时间差,但我们不可能在持续缺乏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这两个必要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使“辩诉交易”普遍存在并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以上所述的只是人们看得见的参与“辩诉交易”的主体以及由此而来的问题,此外,还应当看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其他主体(例如被害人)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问题。
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即使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与被告人相同,均为诉讼主体。
被害人除了对公诉案件的一审裁判无上诉权之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享有与刑事被告人几乎相同的诉讼权利。
从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辩诉交易”想要忽视被害人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中如何容纳被害人,被害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却是个难以解决的棘手的问题。
“辩诉交易”或者意味着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之减等或罪数之减少,“辩诉交易”或者意味着要求所判之刑罚从轻甚至减轻,如何让被害人同意这种结果或者至少不提出异议,以使“辩诉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是我们必需面对的问题。
如果说被害人的问题虽然棘手,但尚是一个通过制度设计或许可予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另一种非制度性的问题,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生存可能影响更大,即普通民众的观念问题。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普通民众显然不是主体之一,但我们却不应因此而忽视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对“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种影响源于“辩诉交易”对传统且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刑
罚观念所造成的冲击。
由于“辩诉交易”必然导致指控罪名之减等或罪数之减少,或对被告人所判之刑罚从轻甚至减轻,因此,肯定会对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等一系列观念形成冲击。
并且,更重要的是,这种结果又是基于“辩诉交易”而产生的,刑事实体法的(刑罚)原则因刑事诉讼法中的“辩诉交易”而受到破坏,其正当性将十分可疑。
因此,能否以及如何使普通民众接受“辩诉交易”,是个必须却又难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