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辩诉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正逐渐被广泛运用。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辩论和争辩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较,辩诉交易更加灵活、高效,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信息、分享立场和利益,以达成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合作和共同努力,而非对立和对抗。
通过双方的持续对话和沟通,辩诉交易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高效性和灵活性,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优点。
辩诉交易可以避免长时间和费力的官司过程,节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辩诉交易的结果通常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的。
尽管辩诉交易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纠纷、商业争议等,辩诉交易的效果尤为明显。
在这些情况下,辩诉交易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的成本,还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声誉。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高效、灵活和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在未来,辩诉交易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和可行的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分析和讨论辩诉交易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辩诉交易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这一概述,读者将能够对辩诉交易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我们将在2.1 小节详细介绍什么是辩诉交易。
我们将解释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与其他行为和交易的区别。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但表示其盗窃行为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谈判过程1. 初次谈判:张某的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了初次谈判。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表示悔罪。
- 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属于特殊情况。
- 张某在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悔过表现。
- 张某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可以考虑其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2. 补充证据:辩护律师在第二次谈判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悔过书。
- 张某的邻居和朋友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
- 张某归还所盗物品的证明材料。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3. 辩诉交易:在第三次谈判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诉交易方案:-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愿意接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辩诉交易方案合理,可以考虑。
4. 最终达成协议: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但其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主要以辩诉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交易涉及各种各样的财产和权益,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各方面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操纵市场、垄断市场等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交易市场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只有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存在,交易主体才能在一个稳定、有序、透明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人才队伍,以保证交易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依靠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和仲裁人员来解决交易纠纷,在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诉讼程序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交易纠纷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
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涉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争议和协商的活动。
在辩诉交涉中,各方通过言辞和论据的交锋,试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达成共识。
这种交涉通常发生在法庭、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场所,也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进行私下解决争议的谈判中。
辩诉交涉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促进沟通和协商,并达成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辩诉交涉中,双方通常会提出各自的主张和证据,并通过辩论和反驳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辩诉交涉需要双方具备辩才、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辩论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同时,辩诉交涉也需要各方具备灵活性、耐心和谦卑的态度,以便能够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辩诉交涉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智慧、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意愿。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应用较为广泛。
它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辩论,达成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权利保护、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同时,它还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辩诉交易制度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愿和平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二是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全面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协商达成共识。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是解决多元化。
在各种情况下,寻找适合各种需求和利益的解决方案。
五是法律制约。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触犯法律。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怎样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
在辩诉交易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权利和情感诉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二是如何应对辩论时遇到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情感因素等而产生争执,因此在处理时,应加强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正确。
三是如何加强程序协调与监督。
为了使辩诉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协调员,对程序严格监督,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断改进,才能让辩诉交易制度走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水平。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公诉机关、辩护律师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共识和解决方案,从而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和压力巨大。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从而有效减轻法院审判的负担。
其次,面对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
重要的是要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渠道,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辩诉交易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达成和解以及减少社会冲突。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往往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商解决争议,通过互相谅解和达成一致意见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实施辩诉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案件当事人要对自己的权益和意愿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
然后,他们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对峙,就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交流、沟通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果协商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协商结果,仍可通过传统的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和公正往往面临困难。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展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展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那么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根本的原那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那么被告人自愿原那么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辩论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那么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展辩诉交易提供了根底。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分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分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
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司法公正、判决合理和维护社会安全等问题。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现象日渐严重,这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不利于司法公正、判决合理和维护社会安全。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检察机关、辩护人之间就案件事实、罪责、证据等问题进行了交易。
在交易中,被告人可能通过认罪、缴纳罚金、退赃等方式换取辩护人、检察机关对其释放权或减轻刑罚等结果。
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了一些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公正、法律原则无以为继;被告人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权,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和稳定的法制机制等。
因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总结经验,提出解决对策,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落实。
二、研究问题与内容1.研究问题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拟从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机关、法律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2.研究内容(1)辩诉交易概念、特征及产生原因。
分析不同利益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权利和义务。
(2)探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程序正义、一审两审制度等问题,剖析司法公正和合理性的根源。
(3)深入剖析辩诉交易现象的严重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对比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法。
(4)从本土化刑事审判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刑诉制度、加强对辩诉交易的制约等对策,以期减少辩诉交易,实现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三、研究方法与步骤1.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对辩诉交易现象在不同时期和角度上有所了解。
(2)案例法:收集和筛选一些典型案例,以期加深理论认识,更好地阐述和体现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3)对比法:通过对国外刑诉制度、辩诉交易现象等的对比和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优化我们国的刑诉制度。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
性,可以减少争议,并提高司法效率。
02
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
在辩诉交易的发展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将成为一个重要议题。未来的
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更加注重被害人的参与和意见,确保他们的声音能够
在交易中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
03
监督与平衡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未来可能建立起更完善的监督和
平衡机制。这包括法院对交易的司法审查、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公众
对被害人的影响
辩诉交易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不良影响。一些被害人可能感到被排斥在辩诉交易过程之外, 他们的权益和意见可能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这引发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争议。
辩诉交易的前景
01
制度化与规范化
尽管辩诉交易存在争议,但许多司法系统已经开始在制度化、规范化的
道路上探索。通过明确规则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
公正与效率的兼顾:辩诉交易既追求司法效率的提高 ,又确保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在司法活动中实 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总的来说,辩诉交易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 利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 而,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注意防止滥用、确保公正 和透明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04
CATALOGUE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 程及作用评析
目录
• 辩诉交易概述 •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 • 辩诉交易的作用评析 •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前景
01
CATALOGUEBiblioteka 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的定义
• 辩诉交易,又称“诉讼协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 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前,就案件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刑罚 幅度等方面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依法作出判决的一 种特殊诉讼程序。
诉辩交易免责与协议免责
一、诉辩交易免责诉辩交易免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犯罪事实、罪名及刑罚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官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从而免除或减轻被告人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1. 特点(1)协商性:诉辩交易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双方在法庭外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
(2)自愿性:诉辩交易是基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不存在强制因素。
(3)灵活性:诉辩交易在罪名、刑罚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双方达成共识。
2. 适用范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告人自愿认罪;(3)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协议免责协议免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就案件事实、罪名及刑罚等方面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书,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对被告人作出相应处罚决定,从而免除或减轻被告人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1. 特点(1)协议性:协议免责是基于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双方在法庭外达成协议。
(2)自愿性:协议免责同样基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
(3)明确性:协议免责要求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件事实、罪名及刑罚等内容。
2. 适用范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告人自愿认罪;(3)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协议内容合法。
三、比较与区别1. 目的:诉辩交易免责和协议免责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 协商方式:诉辩交易免责是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而协议免责则是在法庭上达成协议。
3. 协议内容:诉辩交易免责的协议内容较为灵活,而协议免责的协议内容则较为明确。
4. 适用范围:诉辩交易免责和协议免责在适用范围上基本一致,均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
总之,诉辩交易免责和协议免责是两种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免责制度。
它们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确保双方协商的自愿性、合法性,避免出现滥用权力、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
西方学者布迪。
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机制。
它旨在通过对犯罪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减轻刑罚的方式来加速司法程序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目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利弊,从而为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法,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以达到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
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有机会认罪,从而避免了公开审判和更重的刑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比如毒品贩卖、抢劫等,以及一些证据确凿、被告人无法否认的案件。
2.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快诉讼速度:传统的司法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导致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很长。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争议,可以大大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司法程序的时间。
•节约司法资源:辩诉交易制度将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过程减少到最低限度,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辩护的需求。
这样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和重要的案件。
•彻底确保公正:辩诉交易制度在被告人面临不利证据和严厉刑罚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合理化处理案件的方式。
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而检察官也可以确保深思熟虑地选择提出辩诉交易,以充分考虑案件的追诉公益以及社会公正的要求。
3. 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出交易建议通常是由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的建议。
一般来说,检察官会在案件初期就向被告人提出建议,交代被告人可获得的优惠,并要求被告人考虑认罪和接受较轻的刑罚。
3.2 被告人决策被告人需要在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是否接受辩诉交易。
他们可以与律师商讨并评估风险和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承认罪行。
3.3 辩诉交易协商如果被告人决定接受辩诉交易,将进入辩诉交易的协商阶段。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5)2.1 辩诉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6)2.2 辩诉交易的历史沿革 (7)2.3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8)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9)3.1 效率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1)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13)3.3 法理学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4)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15)4.1 辩诉交易的实践操作 (17)4.2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问题 (18)4.3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改革 (20)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1)5.1 国际上辩诉交易制度的普遍实践 (22)5.2 不同法域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25)六、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批判与反思 (26)6.1 辩诉交易制度的局限性评析 (28)6.2 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和冲突 (30)6.3 辩诉交易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31)七、结论与建议 (32)7.1 研究总结 (34)7.2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35)7.3 未来研究的方向与议题 (36)一、内容概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有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相当大的谈判权力,使得许多案件以前不为人知的被告者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获释。
此制度的核心在于辩方和控方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涉及被告人同意对某些指控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包括更短的刑期、避免重刑等诱惑。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性和效率性,它减小了审判的负担,使资源得以集中于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较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辩诉交易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法庭的压力,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转效率。
针对受害方,及时地获知处理结果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闭合。
辩诉交易制度亦面临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性。
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引言: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检察官之间就案件事实、证据和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谈判和交易,通过双方的互相让步达成一种协议。
相比于传统的公诉模式,辩诉交易具有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被广泛运用于美国等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然而,在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是辩诉交易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辩诉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如案件证据确凿、被告人自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和适用条件的界定不够准确,导致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
因此,改进和完善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辩诉交易对犯罪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处理辩诉交易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犯罪证据和犯罪事实。
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此换取较轻的刑罚或其他利益。
然而,被告人的认罪是否真实,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都是辩诉交易的难点和争议点。
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出于自保或其他目的,虚假认罪甚至承认无罪,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在适用辩诉交易规则时,我们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犯罪证据和犯罪事实,确保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三、辩诉交易的程序保障和司法监督辩诉交易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模式,需要有特定的程序保障和司法监督。
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被告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检察机关在进行辩诉交易时,也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和知情权原则,确保被告人对辩诉交易的真实理解和自愿参与。
在一些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辩诉交易法庭或程序,加强对辩诉交易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保障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可以移植,并阐述了其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模式。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与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绝对公正,相对公正一、案情简介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被害人王玉杰被打成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已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广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双方发生互殴。
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数人混战造成的结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的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理念所谓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的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
在英语中,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有两层意思:一个是被告人对指控的承认;另一个是换取控方一定的让步。
按照美国的实践,辩诉交易就是减少指控、降低指控以及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但一开始,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到1970年在Brady诉 U.S.一案中方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在美国,已经提出起诉书或告发书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庭审阶段才能解决,现在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辩诉交易”进行。
在开庭前,诉讼双方都要进行认真的准备,包括双方律师会见可能成为证人的人,提取鉴定人证明,收集有关案例等,然后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如市场交易,故称辩诉交易。
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撤消指控。
如以抢劫罪为例,美国法律将其分为三级,一级抢劫罪可以判处十五年监禁,如果降格为三级抢劫罪,则判为七年监禁。
诉讼双方做成的辩诉交易,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如果法院接受了辩诉交易,法院应通知被告人,法院将把辩诉交易内容具体体现在判决书中。
如果法院驳回了辩诉交易,法院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双方当事人,记录在卷,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却并没有因为它法律地位的确立而一帆风顺。
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 Cross就曾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国刑事审判标准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大范围内大专生疾呼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非但没有被废除,反而以不可阻挡之势风行全国,据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美国有近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表明是认罪的可得到可靠的定罪而结案的。
因此,尽管美国的一部分学者反对辩诉交易,然而以辩诉交易时至今日在美国的发展来看,已形成不可逆转之势。
美国的辩诉交易之所以这么盛行,有其一定的法律背景和司法传统因素,其中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很大。
对于一个案件,检察官可以指控全部罪行,可以指控部分罪行,可以指控一项罪行,可以一项也不指控。
另一点就是美国在证据方面把被告人的认罪作为惟一的定罪根据。
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则明文规定仅凭口供不能认罪。
再一个原因就是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懂法律的人,他们作出的结论随意性很大,属于外行判案,控辩双方对审判结果难以预料,通常由于这种随意,被告人选择认罪。
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一直持续着,美国的比较法学者批评其以私了的作法等于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序模式的根本背离,“这种制度最不利于穷人和下层民众,因为其低下地位和过去前科易于招致嫌疑,他们经常被迫认罪,其中的无辜者并非罕见,可以说,通过认罪协商解决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在实行正义,但几乎全都背判了下正义的事业”。
这种争论也使得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充满了曲折。
三、我国应当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中国是否该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从最初法学界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操作的介绍,到有学者主张借鉴辩诉交易确立轻罪书面审程序,再到重庆綦江桥案件期间有学者进而提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再到倍受法学界吹捧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又称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折扣),无一不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认可和提倡。
然而,中国的立法者却始终没有把辩诉交易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而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这种徘徊不前的局面下,用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理了第一案,无疑扮演了一次司法改革者的身份。
不管人们赞成辩诉交易也好,反对辩诉交易也罢,这种争论的核心论点无非就是围绕着辩诉交易的优点或者缺点进行的。
⒈反对派的观点反对派们认为中国不宜移植辩诉交易,认为中国没有移植辩诉交易的土壤,辩诉交易是在美国最先确立的,美国允许公民有沉默权,即被嫌疑人不能被迫自证其罪,法官对被告人的审判要排除合理性怀疑,美国的刑罚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是比较轻的,这一切表明美国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最主要的还是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而我国的现行立法状况不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因此,也不存在排除被告人自证其罪的情况;相较于美国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过于强大而言,中国更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此其一。
再者,反对派们对中国确立辩诉交易还在于辩诉交易本身存在的弊端。
有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⑶,它实际上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进行交易,没有将被害人拉入到交易中去,导致被害人的愿望通常不能得到体现;更有的学者罗列出一系列辩诉交易的缺点,以说明该制度在中国的不适用,这些缺点主要有:(1)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造成冲击。
案件未经法庭的审理,不能认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也就不能适用缓刑、减刑,因为这违背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对法律和整个法制环境的破坏……(2)对刑事诉讼法的冲击。
按规定,刑事案件当中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罪的,就推定他无罪。
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案件不能成立,按无罪处理。
但辩诉交易是只要自己承认有罪,就可以定罪,也不要求查清了,所以它既不符合我们关于有罪的证明标准,也跟我们“疑罪从无”的原则相违背。
另外,按照我国举证责任的规定,公诉方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但辩诉交易则使公诉方淡化、减轻、推卸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3)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冲击。
我国坚持“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政策。
而辩诉交易的适用则有可能冤枉一个好人,放过一个坏人。
(4)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种冲击。
我国一直把反腐败作为当前党政、司法队伍的严重问题来抓。
如果把辩诉交易合法化,它就有可能变成了公权与私权的交易,钱财与权力的交易。
(5)辩诉交易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公正,而只有坚持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刑法在保卫社会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落实,程序正义的理念刚刚得到应有重视,这种情况下实行辩诉交易,势必会带来较在的负面影响。
⒉支持派的观点相较反对派如此充足而又有力的理由,支持中国移植辩诉交易的说辞就显得苍白而无力,统观众多法学者的观点,可以总结成以下两点:(1)辩诉交易提高了检察官的行政效率。
交易使每一个检察官能够比把案子起诉到法庭上处理的多得多的案件。
对有些人来说,这种高效率使辩诉交易取代审判更值得,甚至更理想。
在理论上,检察官可以把资源从这个案件转移到其他案件上,使检察官把辩诉交易作为定价机制来用有限的资源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2)检察官可以降低指控,依次在最大限度的惩罚和根本无惩罚之间求得一种妥协。
对于一些疑难的案件,即便是采用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也未必就能达到绝对的正确无误,也存在着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虽然客观真相只有一个,但由于人类现有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当它上升到法律程序的层面上时,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和客观真相之间就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距。
所以说:绝对的公正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做到的。
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⒊中国移植辩诉交易的可能性仔细分析反对派和支持派的观点,就会发现部分法学者对辩诉交易的认识上存在着错误:辩诉交易和刑事审判当成一种零合的交易。
假定减少辩诉交易就会有相应的审判增加。
他们参照刑事审判来评价辩诉交易,由于刑事审判的性质公开性、对立决策、被告的宪法权利和特权是辩诉交易的缺点所在。
学者们对一种制度能够并应用多少辩诉交易来取代庭审上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他们的结论都把辩诉交易和庭审作为固定的两极。
事实上,辩诉交易与刑事审判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极,由于它的适用是在当事人双方掌握的证据都不是很充分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交易的主体由诉方的检察官与辩方的律师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