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二、印刷行业 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 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 含量限值 表4 企业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三、制鞋行业 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 、MD 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国家发布的《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GB19340-2003) 已对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限定。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家具制造行业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立法标准》(GB14554-1993)中各项排放限值要
求执行减排。
2.强制性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总量不得超过500mg/L。
(二)家具制造行业VOCs单体及溶剂排放标准
2.强制性标准:含氯表面活性剂的VOCs的每单位用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g/L。
二、设备等相关标准
(一)喷漆设备及相关服务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涂料用VOCs排放标准》
(GB14554-1993)的要求:
1.喷漆设备的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每升20克。
(二)家具制造行业应使用技术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回收利用,以达到净化排放
要求。
三、行业违规处罚
1. 违反《排放污染物立法标准》(GB14554-1993)和本标准条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将对超标排放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超标率达到一定比例的,每吨超标污染物由
当事人支付50元以上,但不超过每吨最高污染费用的3倍。
3.违反污染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金额或两倍以上污染费
用的罚款。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 1.2 a 1.0总V OCs60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 OCs0.10.60.2 2.0五、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 0.6 0.2 2.0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d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
d 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ICS 13 040 40DB44Z 60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2)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3)4.4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 监测 (3)5.1布点 (3)5.2采样和分析 (3)5.3监测工况要求 (4)6 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 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参考标准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试剂方面,分析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包括二硫化碳、标准贮备液、载气、燃烧气、助燃气。
设备方面,需要气相色谱仪配有FID检测器、色谱柱(填充柱和毛细管柱)、采样装置、活性炭采样管、温度计、气压计、微量进样器、移液管、磨口具塞试管以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在样品采集方面,需要使用无油采样泵,能在0~1.5L/min 内精确保持流量,并采用装有两段特制的活性炭的采样管进行采样。
采样管内A段为采样段,B段为指示段。
以上是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
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后进行测定。
每个样品至少应测定3次,取平均值作为结果。
如果结果不一致,则应再次测定,直至结果一致。
同时应测定空白样品,作为背景值的参考。
6.1.1 在采样前,需要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
在采样现场,将一只采样管与空气采样装置相连,并调整采样装置流量。
这只采样管仅作为调节流量用,不用作采样分析。
6.1.2 采样前需要敲开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并与采样器相连(A段为气体入口),检查采样系统的气密性。
以0.2~0.6L/min的流量采气1~2小时(废气采样时间5~10min)。
如果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以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
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广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通过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对家具制造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家具制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须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用于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的自动监控系― 1―统,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VOCs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接入市生态环境局中心端。
2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
3 术语和定义3.1 挥发性有机物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3 总VOCs去除率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排放速率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排放速率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4.1 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涂装、喷涂、施胶、干燥工艺车间,且对应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 (DB37/ 2801) 从2015 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第 4 部分印刷业、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 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7/ 2801) 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3汽车涂装生产枚单位沬装血枳的VOCS 值4 3企业厂弄监按点挥发性有机徇敢度隈偵企业厂界监捋点挥发忤內机物液度隈值应符命农2规定.*2厂弄监控Q挥发性有机翔浓度RKA3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壕具制造业0j X (S41 1 r ∣^Hr⅞jazι∣4e^2oi7年12月31 H 止•理“命业执行农ι中*丨討冈的It 放琨<Λ∙ 4 1 2自标冷实俺Zll&・折It 住业执忏农1中期Il 时段的怡放IM{fl∙4 13 ∏ 2018年IHHI 起•现rr 僅业执厅表1中②Il 时毁的斤放限Ah«1家具制ifi 企业VoC8«高允许挣放法度和■高允许捷放速率Rl 值«2厂畀孟整点港度Hl 值Z⅛*JL∕<M√)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印IH 淪金挥发性豪机柯质■百分含■限值«2印剧生产活动樟%简挥发性有机判母股褪值«2印刷生产活动IfnWIr 发性有机物(H)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i賈有表面涂M企业戏生产设施涂凭工序VoC■掩放限值4 12自杯冶实itZH&・新建企业按Hr■”业执仃麦2中的HttMfA・4 13自2020年】月IF1E∙现仔金业按所K行业执忏未2中的»2箭建董面涂芸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董工序VOott放限值•««MWtt*⅛M9ΛΛltlt∏∙ 9HF«ItetIft IVel∙4L«3厂异监桂点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4 1.1 ∏∙⅛<实岭Zt3⅛:孕2019 * 12 H 31 [!止∙Hllf企廿执行喪1中I耐尺的l∙ttR<A.4 12 口«MMZU*tt企∙ι⅛tf∣eχ中n时段的||啟・・・4 1.3 ∩ :OMIlIHI 口&∙I 中H时用的<!&■備•«1Ik/MftikV0C∙ ItMlNUl*2 废气中•fl ZQ QIfa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4.1污织κ放控制■求4. 1.1自本标准实链2口起至2019年12冃31 口止•现有企矽按衔X 庁业执厅表1中I 时眉的井放限 值•4 1.2 口本标河实俺Z 口起•希It 企业按所厲厅业执行宸1中H 时段的挥放隈值• 4. 1.3 fi COCO 4-1 R 1 口起•现宵企业按陌属行北执行丧1中Iln 段的挥放瑕值•*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4 2污染精无组织拂放控IW 鼻求4 2.1 口本标斥实ltZ□⅛l∙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存表2的尿厦B!值•4.2.2 口本标准实ItZ 日起.現有H 及IHt 企业議備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Il 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剧产品•从衣3中備定需JH?制的有机特待河炭詢执厅.2A^apRtt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4 1 Fl标if丈IkZn&吃2018" 12月31 ∏.企业污水处用厂(M)IkbUDkfu山*各理作犬气污⅜1MI放标准和恳臭悔聂恂斤tt Ua •4 2新纏企妆门本你;It丈哋2(1&・現*企业∏2019 ⅛ 1片In赴・汚水ttΛlΓ <M)准.4 3企业河水处理厂M rtn*中处理1的现迩•»1挥发性•机粉和恶91污畑9拌胶垠值«2厂霁曲整点浓度嚴值。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 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 家具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具制造业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用木材、人造板、金属、塑料、藤柳以及纸张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企业。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ICS 13 040 40Z 60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DB 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 44/814-2010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2)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3)4.4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 监测 (3)5.1布点 (3)5.2采样和分析 (3)5.3监测工况要求 (4)6 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IDB 44/814-20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 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DB37-2801.3-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2
DB37/ 2801.3—2017 表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 )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限值 0.1 0.2 0.2 2.0
3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 等资料。 4.3.2 盛放含有 VOCs 物料的容器应采取密闭化措施。 4.3.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家具生产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 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 ,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 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 m 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 HJ/T 55 的要求。 5.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 HJ/T 55 的要求。 5.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及采样频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执行。 5.1.5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 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6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 HJ/T 75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2 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经 等效认定后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方法。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4274 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家具制造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
包括GB/T 4754 中规定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竹、藤家具制造(C212),金属家具制造(C213),塑料家具制造(C214),其他家具制造(C219)。
3.2 木质家具制造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0
VOCs
120
a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 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速率限值 a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0.4 0.8 1.0 3.6
2
DB37/ 2801.5—2018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2 中的排放限值。 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2 中的排放限值。
2
VOCsa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a VOCs 暂参考 HJ 38 和 HJ 604 方法进行监测和统计,待国家或省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
标准号 HJ 734 HJ 759 HJ 38 HJ 604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6.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 行。
I
DB37/ 2801.5—2018
引 言
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 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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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2018 - 10 - 23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 2801.5—2018
前 言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外表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外表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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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参考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4. 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过程中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
4.1 二硫化碳:分析纯,经色谱鉴定无干扰峰。
4.2 标准贮备液:取适量色谱纯的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配制于一定
体积的二硫化碳(5.1)中。
也可使用有证标准溶液。
4.3 载气:氮气,纯度99.999%,用净化管净化。
4.4 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
4.5 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
5. 设备
5.1 气相色谱仪:配有FID检测器。
5.2 色谱柱:
5.2.1 填充柱:材质为硬质玻璃或不锈钢,长2m,内径3mm~4mm,内填充涂附2.5%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和2.5%有机皂土-34(bentane)的Chromsorb G·DMCS
(80目~100目)。
5.2.2 毛细管柱:固定液为聚乙二醇(PEG-20M),30m×0.32mm×1.00μm或等效毛细
管柱。
5.3 采样装置:无油采样泵,能在0~1.5L/min内精确保持流量。
5.4 活性炭采样管:采样管内装有两段特制的活性炭,A段100mg,B段50mg。
A段为采样
段,B段为指示段,详见图1。
5.5 温度计:精度0.1℃。
5.6 气压计:精度0.01kPa。
5.7 微量进样器:1~5μL,精度0.1μL。
5.8 移液管:1.00mL。
5.9 磨口具塞试管:5mL。
5.10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6. 步骤
6.1 样品采集
6.1.1 采样前应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
在采样现场,将一只采样管与空气采样装置相连,
调整采样装置流量,此采样管仅作为调节流量用,不用作采样分析。
6.1.2 敲开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与采样器相连(A段为气体入口),检查采样系统的气
密性。
以0.2~0.6L/min的流量采气1~2小时(废气采样时间5~10min)。
若现场大
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
同时记录采样器流量、当前温度、
气压及采样时间和地点。
6.1.3 采样完毕前,再次记录采样流量,取下采样管,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密封。
6.2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将活性炭管运输到采样现场,敲开两端后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
密封,并同已采集样品的活性炭管一同存放并带回实验室分析。
每次采集样品,都应至少带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6.3 样品的保存:采集好的样品,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将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密封,避光
密闭保存,室温下8小时内测定。
否则放入密闭容器中,保存于-20℃冰箱中,保存期限为1天。
6.4 样品的解吸:将活性炭采样管中A段和B段取出,分别放入磨口具塞试管中,每个试管
中各加入1.00mL二硫化碳(5.1)密闭,轻轻振动,在室温下解吸1小时后,待测。
6.5 推荐分析条件
6.5.1 填充柱气相色谱法参考条件:
载气流速:50mL/min;进样口温度:150℃;检测器温度:150℃;
柱温:65℃;氢气流量:40 mL/min;空气流量:400 mL/min。
6.5.2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参考条件:
柱箱温度:65℃保持10min,以5℃/min速率升温到90℃保持2min;
柱流量:2.6mL/min;进样口温度:150℃;检测器温度:250℃;
尾吹气流量:30mL/min;氢气流量:40mL/min;空气流量:400mL/min。
6.6 校准
6.6.1 校准曲线的绘制:分别取适量的标准贮备液(5.2),稀释至1.00mL的二硫化碳(4.1)
中,配制质量浓度依次为0.5、1.0、2.0、5.0、10和20μg/mL的校准系列。
分别取
标准系列溶液1.0μL注射到气相色谱仪进样口。
根据各目标分质量和响应值绘制校
准曲线(其相关系数应大于0.996)。
6.7 测定:取制备好的试样(6.4)1.0μL,注射到气相色谱仪中,调整分析条件(6.5),
目标组分经色谱柱分离后,由FID进行检测。
记录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相应值。
6.7.1 定性分析:根据保留时间定性。
6.7.2 定量分析:根据校准曲线计算目标组分含量。
6.8 空白试验:现场空白活性炭管与已采样的样品管同批测定,分析步骤同测定(6.7)。
7. 结果计算
7.1 气体中目标化合物浓度,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1)
式中:ρ——气体中被测组分浓度,mg/m³;
W——由校准曲线计算的样品解吸液的浓度,μg/mL;
W0——由校准曲线计算的空白解吸液的浓度,μg/mL;
V——解吸液体积,mL;
V nd——标准状态下(101.325kPa,0℃)的采样体积,L。
7.2 结果的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0.1mg/m3时,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大于或等于
0.1mg/m3,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8. 技术内容
8.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8.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8.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8.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8.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8.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8.4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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