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与规定?
宅基地使⽤权司法解释与规定?依据《⼟地管理法》、《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权是农民因建造⾃有房屋⽽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的权利。
并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
我们⼤多数⼈可能并不陌⽣,因为我们居住的房屋都是依附于之上的。
为了避免纠纷,我国法律也对此制订了专门的宅基地使⽤权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规定。
下⾯就跟⼩编⼀起看下都有哪些内容吧。
⼀、宅基地使⽤权司法解释依据《⼟地管理法》、《》(2021年1⽉1⽇起实施),宅基地使⽤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权是农民因建造⾃有房屋⽽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的权利。
并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
使⽤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以及宅基地使⽤权具有有限性。
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不能将宅基地转卖和宅基地使⽤权具有福利性的特点。
⼆、宅基地使⽤权司定(⼀)依照《⼟地管理法》、《⼟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耕地,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地的,多占的⼟地以⾮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违法⾏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权。
5、农村村民擅⾃占⽤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一、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是不可以的,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一)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二)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地,⽽村民申请使⽤宅基地的,村民取得宅基地使⽤权,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
⽽⼀户村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那么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的定义】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三条【宅基地使⽤权取得、⾏使和转让的法律适⽤】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起的,在⼀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权具有以下⼏个特点:第⼀,宅基地使⽤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个成员都有权以个⼈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份变化⽽改变。
第⼆,宅基地使⽤权的⽤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权后,只能在该⼟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活资料使⽤的⾃⽤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权具有福利性和⽆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活条件,从⽽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的⼀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宅基地使⽤权是指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案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但也明确规定了法律对于这一权利的限制。
本文将通过一个宅基地使用权案例,探讨该条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
在某地,村民王某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本人,他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已经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了一栋房屋。
由于王某工作需要,他需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王某决定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自己的朋友张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不久后,王某的兄弟张三发现此事后表示反对,认为王某没有权利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后并未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备,因此转让行为可能存在违法之嫌。
在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其他权益相关方的意见,如王某的兄弟张三。
张三作为亲属,对于王某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定继承权,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可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范和审查。
如果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通过,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可能需要重新调整转让方案,以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条款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关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在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第二篇示例:在中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地球人都有宅基地应用权。
而在中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也对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条款,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
(一)典型案例 (二)法律依据 (三)法理分析 (四)本案的处理
(一)典型案例
【案例3—10】“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
2.《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基于以上,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 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 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合同 无效会造成购房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个损失 应由卖方承担。购房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是, 如果此合同有效,其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计 算方法是,如现在出卖房屋增值部分,或如遇 拆迁补偿款高于其原购房款部分。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பைடு நூலகம்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 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 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 施,例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 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是不允许转让宅基地的,因为⼟地是分为公有和国有的,所以宅基地只能是国家的,我们对宅基地只是有所⽤权,并没有所属权,下⾯来和店铺⼩编了解⼀下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农村宅基地的使⽤权可以进⾏转让,但需满⾜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与受让⼈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并转让。
另外,转让⼈户⼝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户⼀宅,须明确表⽰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失。
⼆、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2、房屋升值,卖⽅毁约。
现在的⼟地价值与⽇俱增,很多房屋出卖⼈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纠纷;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更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地使⽤证。
”这些禁⽌购买的政策为出卖⼈要求确认合同⽆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撑,从⽽使购买宅基地的⼈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反悔的⽓焰。
通过以上的⽂章内容我们就知道在办理宅基地使⽤权转让的时候是可以进⾏转让的,但是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要满⾜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条件才可以,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合同上的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编。
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吗1、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农村的房屋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对于规划新农村的楼房,从法律上讲儿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范文(七篇)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范文甲方:_____ 身份证:_____乙方:_____ 身份证:_____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_____东邻:_____、西邻:_____、南邻:_____、北邻:___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 身份证:_____签订日期:_____乙方:_____ 身份证:_____签订日期:_____公证人:_____ 身份证:_____ 签订日期:_____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范文(二)甲方:_____乙方:_____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平方米;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一、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因为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水准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
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
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作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准确的。
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
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
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水准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
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供农民居住、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基本农田的土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解析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交换、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承包等方式进行变更。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
70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使用期限,能够满足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老年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三、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为了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中国政府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宅基地上建设农舍、农田、农业设施等。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兴办农村旅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活动。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
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宅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监管,防止乱占乱用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宅基地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制约和处罚规定。
五、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避免宅基地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宅基地,政府还要组织相应的修复工作,保障宅基地的可持续利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在村庄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自用住宅及其配套用地,但不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社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1. 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或家庭,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2. 宅基地的面积农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农民家庭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宅基地的使用管理1. 宅基地的建设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维护农民个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维护宅基地的景观、环境和设施,保持农村宅基地的整洁与美观。
五、宅基地的退出与返还1. 宅基地的退出方式农民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协商解除宅基地的使用关系,或因违法用地等原因被宅基地管理机构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的返还宅基地的退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宅基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其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
六、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核实、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
七、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子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子:
1. 农民甲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他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用于自己和家人居住。
甲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依法转让、继承或抵押该房屋。
2. 农民乙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但由于他长期在外打工,该宅基地一直闲置。
乙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以获得租金收益。
3. 农民丙的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他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超出宅基地的面积等。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或农民建房安家的基地。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或租赁宅基地的使用者有法定权利,但不得调换、转让或出租。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在农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宅基地自用权,即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家盖房居住;二是宅基地租赁权,即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信息。
使用者在依法登记之后,有权利要求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3.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需求,选择自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法规,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或迁移宅基地,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听取相关村民的意见。
5. 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宅基地的环境和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破坏环境或资源。
如发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破损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6. 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使用者有权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和生活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房和生活设施的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助宅基地,农民可以建设自己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
二、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用途应以住房和生活设施建设为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
同时,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规划的科学发展。
三、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
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应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以及抵押。
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可以选择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0年。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购买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宅基地的农民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保权属清晰,方便享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为了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责任。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实施范围、用途、面积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滥用。
六、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当宅基地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时,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问题便变得重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返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
民法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通过规定,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建设用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土地用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概念1、使用范围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征收之后才能成为建设用地。
2、使用主体与使用目的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主体,仅限于村民、、乡村集体企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单位。
从使用目的看,则是仅限于乡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四种目的。
3、使用权设定方式及使用者权能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层面上,法律禁止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以出让和出租的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层面上,禁止土地使用者以转让的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的方式在其土地使用权上为他人设定承租权,对土地使用者的权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例外规定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为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限制二、主要类型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它是:自然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四个条文)2020年11月20日18:19(1)《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
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安徽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根本生活保障。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安徽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给农户。
二、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
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规范,不得违法建设或者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已经建设的宅基地,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于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四、宅基地的流转和退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买卖或者转让。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宅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保护和改善。
农村宅基地的保护和改善是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任务,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于宅基地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宅基地的政策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指导,帮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总之,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好农村宅基地,为农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宅基地使用权绝对消灭时,宅基地上 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转归集体经济组 织享有。
五、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 略的意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3.应当符合乡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 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 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2.保有所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权利。 3.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的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转让,亦不得单独设定抵押,但可以随宅基地上 的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所以, 宅基地使用权也可随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而由继承人继承。 村民将房屋赠与他人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由新的房 屋所有人取得。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上不 得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3.“一户一宅”原则 4.目的的特定性 宅基地只能用来供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 其所有权。 5.权利取得的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应当无偿取得。 6.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不发生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 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 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 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 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 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 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 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 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登记与否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自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时设立或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 押等方式流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成员继承 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移 转。
对于因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导致的宅基 地使用权的转移,亦应加以限制:第一,受让人只能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第三,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 2.长期闲置宅基地。 3.宅基地因被征收而消灭。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复存在。如因出卖宅基地上的
房屋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已登记 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至宅基地使用权绝对消灭, 原已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在集体土地上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须遵循下列规则: 1.须经法定程序。申请人首先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
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应确有因建造住宅而用地的必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第3条第1款规定:“严格落实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 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国土资 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 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 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无期限限制。 5.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瓜果、蔬菜的权利。 6.以宅基地为他人设定地役权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 3.不得非法转让、抵押、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宅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
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 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我 国农民两项重要的用益物权。这 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社会保障色 彩而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 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