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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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无偿取得的用益物权,具有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的性质,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时,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失去宅基地的 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绝对消灭时,宅基地上 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转归集体经济组 织享有。
五、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 略的意见》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
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 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我 国农民两项重要的用益物权。这 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社会保障色 彩而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 重要制度。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第3条第1款规定:“严格落实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 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国土资 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 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 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 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 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 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 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 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 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 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 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登记与否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自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时设立或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 押等方式流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成员继承 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的房屋所有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转让而移 转。
对于因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导致的宅基 地使用权的转移,亦应加以限制:第一,受让人只能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第三,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须遵循下列规则: 1.须经法定程序。申请人首先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
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应确有因建造住宅而用地的必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2.保有所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权利。 3.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的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转让,亦不得单独设定抵押,但可以随宅基地上 的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所以, 宅基地使用权也可随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而由继承人继承。 村民将房屋赠与他人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由新的房 屋所有人取得。
4.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无期限限制。 5.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瓜果、蔬菜的权利。 6.以宅基地为他人设定地役权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 3.不得非法转让、抵押、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宅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上不 得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3.“一户一宅”原则 4.目的的特定性 宅基地只能用来供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 其所有权。 5.权利取得的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应当无偿取得。 6.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不发生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 2.长期闲置宅基地。 3.宅基地因被征收而消灭。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复存在。如因出卖宅基地上的
房屋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已登记 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至宅基地使用权绝对消灭, 原已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在集体土地上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3.应当符合乡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 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 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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