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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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选择标准
一般性标准
第一条交易所场内品种基础资产应满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场外品种基础资产应满足如下标准:
(一)不得为矿产资源开采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二)不得为在建基础设施、在建商业物业、在建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
产收益权;
(三)不得为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四)不得为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五)不得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
第三条次级须由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持有。
收益权类项目
第一条原始权益人资质要求
(一)内部管理规范,组织架构合理,国有企业;
(二)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区域重要性,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且政府财政实力
较强,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30亿元;
(三)优选水、气、电、热、收费公路等基础设施收费项目,次选公园门票等项
目。
第二条基础资产资质要求
(一)基础资产以水、气、电、热、收费公路等公用事业收费权或其他具有唯一
性和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的未来收入为主;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可预测、可特定化,并在压力情景下可以超额覆盖
未来现金支出;
(三)基础资产无其他权利负担限制。
第三条收益权类项目须有差额补足,其差额补足方或为差额补足行为提供担保主体至少应有一方为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发债企业。
第四条以物业费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标准一单一议,不受第七、八、九条限制。
租赁债权类
第一条租赁公司(原始权益人)资质要求
(一)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风控体系完善;
(二)正常有序经营3年(含)以上,3年内未受监管部门处罚,无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期间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则有效经营期限应自重组完成后起
算,不得追溯模拟认定;
(三)3年内租赁项目无重大违约事件发生,逾期30天以上的租赁回收款比例
不超过次级比例的1/4;
(四)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或净资产10亿(含)以上;
(五)原始权益人为行业前十名融资租赁公司,或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大
型国有企业或主板上市公司;
第二条租赁债权(基础资产)资质要求
(一)承租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承租人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财务指标健康,现金流可足额覆盖本息;
(二)承租人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租赁期内还款付息无逾期记录;
(三)基础资产全部为内部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并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
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四)租赁发票、购买合同、保险齐全,无其他权利负担限制,租赁物件未设立
其他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执行破产程序;
(五)原始权益人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
赁物件购买价款;
(六)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
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租金的权利;
(七)基础资产价值应以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
而非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
小额贷款债权类
第一条小贷公司(原始权益人)资质要求
(一)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风控体系完善;
(二)正常有序经营3年(含)以上,3年内未受监管部门处罚,无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期间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则有效经营期限应自重组完成后起算,不得追溯模拟认定;
(三)3年内贷款项目无重大违约事件发生,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比例不超过
次级比例的1/5,且不超过10%;
(四)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净资产在5亿(含)以上;
(五)区域性经营的规模较大的行业龙头,优先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
苏、浙江、广东、山东等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省、直辖市范围内的小贷公司为主;
(六)具有较强的政府背景,或强有力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为大型国有企业
或主板上市公司;
(七)在实现真实出售的情况下,方可豁免外部增信。
第二条小额贷款债权(基础资产)资质要求
(一)借款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借款人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财务指标健康,现金流可足额覆盖本息;
(二)借款人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期内还款付息无逾期记录;
(三)基础资产全部为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并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
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四)入池借款余额不超过原始权益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规模的50%;
(五)初始入池资产及循环购买资产加权平均年收益率不得低于最低收益偿付
次序优先级年收益率的130%;
(六)贷款无其他权利负担限制。
应收账款类
第一条因监管要求,与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相关的应收账款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场外品种,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方可推进。
第二条以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类项目,其基础资产资质要求如下:
(一)直接债务人(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持股超过50%的城投平台)对应本级政
府下辖地区满足:对于一般地方政府,GDP不得低于500亿元,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30亿元,全地区综合财力不低于70亿元,本级综合财力不低于30亿元,财政自给率不低于40%;对于园区主管政府,GDP不低于150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10亿元,综合财力不低于20亿元,财政自给率不低于40%;
(二)差额补足承诺人或担保人的主体信用AA级别及以上;
(三)符合地方政府融资最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的基础资产(主要参阅国
办发【2015】40号等)。
第三条企业大额应收账款类项目,其债权人需满足下述资质要求之一:
(一)央企;
(二)部属、省属企业,其中省属企业要求在所在省市排名前50位;
(三)其他大型企业:
1、区、县级以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
2、已在上海、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拥有优质上市公司流通股作为抵押的企业;
4、已发行过企业债、公司债,主体评级AA或以上的企业提供增信。
第四条企业大额应收账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债权(基础资产)资质要求
(一)债务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财务指标健康,
现金流可足额覆盖本息;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最好以国企为主,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应收账款最好获得实力较强保险公司的保险;
(五)应收账款无其他权利负担限制和法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