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现代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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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现代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引言

社会监督,指社会群众团体和组织以及舆论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纪的监督。包括各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民主监督,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最广泛的监督形式。它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采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不良作风进行批评监督。社会监督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即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监督容易失之随意,尤其是难以使监督及时进入具体的执法过程,监督的效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监督的效果滞后等。

现代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描述,一是社会组织自身拥有的监督权利,二是社会组织需要接受的社会监督,即是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第二点为本章的重点内容,即社会组织需要接受怎样的社会监督,如何做到公开,提升自身的透明度。

本章精要

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实质上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社会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主要监督途径有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形式的监督。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驶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使社会组织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四重社会变迁的巨大转型之中,社会成果和社会问题并存。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得到了各界的关注。本章主要从社会监督的定义出发,分析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性,讲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等级评估等内容,阐述现代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现状及存在问题等。

关键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公开等级评估

第一节社会监督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诬陷。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作为我国公民,具有国家宪法赋予的

监督权,一般以社会监督的形式呈现。

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的补充,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组织及团体、新闻机构及其公民个人构成了社会监督的主体。

一、社会监督的含义

社会监督,一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形式的监督。在这里,现代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即是由不具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组织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对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二、社会监督的特点

对于社会监督的一般特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例如有学者认为社会监督是一种政治权力,是一种法律制度,一种社会责任,是民主意识的体现。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社会监督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督主体的非国家权力性,二是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三是监督的多样性,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揭露问题,也可以是提案、组织的批评和建议、申诉、恐高、检举等形式进行监督。在总结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主要针对我国社会监督实际情况,将其特性归纳为监督主体的非国家权力性、广泛性、标志性、启动性、以及评价性等五点。

(一)监督主体的非国家性

社会及公民监督主要是通过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会议上的提案、人民团体和组织的批评和建议、新闻媒体对不正之风的揭露和谴责,以及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检举、控告等方式,实现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广泛性

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监督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广泛性体现在如下四方面:第一,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社会及公民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组织、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第二,监督客体的广泛性。社会监督的客体不仅包括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还涵盖了对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群团组织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行

为监督。

第三,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社会及公民的监督不仅包含了国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还包含了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团体的行为,甚至还包含了对个人行为的监督。

第四,影响力的广泛性。社会监督可以通过政协向国家传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影响到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通过。同时也能够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标志性

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同时,也是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维权意识的体现。

(四)启动性

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可能激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行,促进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能够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五)评价性

社会监督属于社会范畴,参与人群广泛,涉及领域宽泛。公众在面对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现象,以及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态度。社会监督是以公众利益为基础,以公共事务为指向的一种社会活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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