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要素的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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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素的编写要求
2.2 标准按层次分:部分、章、条、段、列项、附录。
层次的编号示例:
部分:20000.1
章:1
条:4.1、4.1.1、4.1.1.1,可以分到第五层;
段:无编号
列项:字母编号a)、b),下一层用数字编号1)、 2),可用双连线——,也可用﹒;
附录:用大写字母A、B。章用A.1,图A.1,表A.1。
3. 标准要素的编写
3.1 标准的编写顺序
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要求…… 、试验方法…… 、必要时可增加附录、参考文献、索引。
3.2 封面(必备要素)
标准封面可统一导入我厂模板,标准编号在标准批准后由市场运营部给出,代替标准号由编写标准人员给出(新编标准,这一行可空),标准发布及实施日期应在标准批准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编写规则》Q/CDT 20103001—2012 要求:集团公司内各级企业标准封面的标准标志统一采用Q/CDT。
3.3 目次(可选要素)(可在标准编写完成后生成)
目次中所列的前言、引言、章、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各占一行半。
图或表的目次与其前面的内容均空一行编排。目次中所列的前言、引言、章、附录、参考文献、索引、图、表等均应顶格起排,第一层次的条以及附录的章均空一个汉字起排,第二层次的条以及附录的第一层次的条均空两个汉字起排,以此类推。
章、条、图、表的目次应给出编号,后跟完整的标题;附录的目次应给出附录编号,后跟附录的性质并加圆括号,其后为附录标题。章、条、图、表的编号以及附录的性质与其后面的标题之间应空一个汉字的间隙。前言、引言、各类标题、参考文献、索引与页码之间均用“……”连接。页码不加括号。
“目次”标题字体为“三号黑体”,目次中所列的内容为“五号宋体”。
目次与页眉间距为15mm,目次与内容间距为12mm。
目次编排注意事项:
1) 第一层次条空一个汉字编排,第二层次条空两个汉字编排
2)目次的条都应有标题
3)目次页应用正体大写罗马数字编页码
3.4 前言(必备要素)
前言为必备要素。前言应另起一面。
前言的标题字体为“三号黑体”,内容字体为“五号宋体”。
前言与页眉间距为15mm,正文与内容间距为12mm
标准起草人:最好提供2人以上,以符合标准的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有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前言中第②⑥⑦⑧条4内容条应该有):
①标准结构的说明。对于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
中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分部分标准的每一部分中列出所有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②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③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给出被代替的标准(含修改单)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④采用国际标应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标准的编号、
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⑥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
⑦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⑧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3.5 引言(可选要素)
引言为可选要素。引言应另起一面。
引言的标题字体为“三号黑体”,内容字体为“五号宋体”。
引言与页眉间距为15mm,正文与内容间距为12mm
引言内容(若需要)
a)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b)编制标准的原因;
c)若已识别出标准涉及专利,则应表述。
3.6 标准名称(必备要素)
标准名称为三号黑体,名称与页眉间距为15mm,名称与正文间距为12mm。
(正文其它页内容与页眉间距为5mm)
3.7 范围(必备要素)
范围应置于每项标准的起始位置。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
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3.8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要素)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应空两个汉字起排,回行时顶格编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所列标准的编号与标准名称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次序为: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国内有关文件
——ISO标准
——IEC标准
——ISO或IEC有关文件
——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有关文件
3.9 术语和定义(可选要素)
下列情况可考虑列入术语和定义:
——在上级标准中没有定义,本标准中不止一次出现,确需定义才能正确理解;
——在本标准中非常重要,确有必要重复其他已标准化的定义,应给出提示。
引导语表述形式
①“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②“……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③“……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只有一个术语和定义也应编号。
3.10 符号和缩略语(可选要素)
表达形式是“引导语+清单”。
引导语:
①“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②“……给出的以及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清单按照字母顺序编排并遵循以下原则:
——大写拉丁字母位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
——无角标的字母位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位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
——希腊字母位于拉丁字母之后;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3.11 附录(可选要素)
标准的附录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和标准的正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需要设置附录,应在标准的正文中提及附录,哪怕只有一句话也要提及,否则设置附录就失去意义。
3.12 参考文献(可选要素)
参考文献是资料性补充要素,也是可选要素。参考文献应设置在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应注意的是不应将参考文献编写成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每个参考文件前应在中括号中加序号。
参考文献可列出下列文件:
——标准起草过程中依据的文件;
——标准条文中提及的文件;
——标准中注、图注、表注中提及的文件;
——标准中资料性附录提及的文件;
——标准中示例所使用或提及的文件;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所出自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