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41页PPT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编商业银行法ppt课件
➢我国自然人重名现象比较普遍,如有权机关仅 提供存款人姓名即给予查询,则有可能会侵害 相关重名储户的存款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
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对有权机关查询自然
人存款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所以金融机
构对有权机关仅提供自然人姓名而坚决要求查
询的,应根据本系统账户管理档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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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
➢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 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 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不得拒绝和阻挠。
➢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 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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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询的机关一定有权冻结、有权扣划
吗?
➢ 不一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
海关三部门有权查询、冻结和划拨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
款,其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均无权划拨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对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三家以外的机关和部门要求划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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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和扣划有无区别?有权机关能否以扣划的名 义要求金融机构直接提取现金?
➢ 有权机关在办理扣划手续时,无论数额大
或小,邮政储蓄机构只能按照有权机关指定的 账户进行划拨,不得提取现金。划拨和扣划对 有权机关办理扣划业务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 拨是扣划的唯一方式。有权机关以扣划的名义 要求金融机构提取现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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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之商业银行法PPT课件(19张)
▲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 《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24条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主体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3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4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体制
(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 (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 (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 (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 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商业银行法》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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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T3 • 1) 吸收公众存款 • 2)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 4) 办理票据贴现 • 5) 发行金融债券 •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 7) 买卖政府债券
区和贸易点由当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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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中央银行不对法定存款准备 金支付利息。因为:(1)法定存款准备金 的缴存是强制的,并不需要通过利息率的 高低进行调整;(2)中央银行以提供结算 服务为补偿;(3)如果支付利息的话,中 央银行将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到给金融机构 的贷款中,反而使事务处理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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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4 ~1990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不允许用于支付和清算, 而是用 于发放再贷款。 1990 年以前,准备金付息 利率逐步提高,并且备付金存款利率高于法 定准备金存款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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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银行的职能
• 1) 信用中介--吸收存款、放款和投资等 • 2) 支付中介职能 --货币保管者、出纳者
和收付代理人 • 3) 信用创造职能--贷款又转化为存款、货
币供给量扩张 • 4) 金融服务职能 如现金管理、提供保管箱、代发工资、代理
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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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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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设立再贴现窗口, 受理、审查、审批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 简称再贴现窗口)。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ppt课件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逾三年;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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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 设立商业银行须有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我国商业银行多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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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可 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 采取接管措施促使其正常经营,以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利益。
商业银行法最新PPT课件[文字可编辑]
四、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
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 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 行”字样。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
(1)起 源: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 英 格兰银行,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
我国1978年专业银行相继恢复; 1986年,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 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 的过程中,把国有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
a、内部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 ---- 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 ---- 监督机构
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织。 ①可以在境内外设立; 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④总行应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合的营运资金。 (不
有下列情形: ①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
届满; 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概 念: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
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 资格的法律行为。
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
《商业银行监管》PPT课件
中央银行学
(二)我国对危机银行的处理
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和《公司法》,对于危机银行可以采取的 办法有:
1.接管。 2.兼并。我国《公司法》将合并分为吸收合 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兼并。 3.破产。危机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破产。
中央银行学
2. 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计提和冲销有3种办法:
(1)直接冲销法; (2)普通准备法; (3)特别准备法。 ➢ 目前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 “5级分类方法”,该方法将银行的贷款资产分 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 ➢ 各类贷款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并无统一 标准。表13-5(见下页)是美联储和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建议计提比率。
一、危机银行的处理 二、存款保险制度
中央银行学
一、危机银行的处理
(一)处理危机银行的一般措施
监管当局处理危机银行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1.贷款挽救。 2.担保。中央银行或政府出面担保,帮助有问
题的银行度过挤提和清偿的难关。 3.并购。组织健全银行兼并或收购陷入危机的
银行,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负债,并购买它的部分 或全部资产。
一方面是为了估计商业银行抵御外汇风险的 能力;
另一方面,外汇风险也是国家的风险。
★监管当局的新做法是对银行总的外汇风险规 定资本要求。
中央银行学
7.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及时向公众发布
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
★目前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
求差别甚大。
★巴塞尔委员会非常重视银行信息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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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该法通过规范银行业务,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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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经济安全
通过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该法有助于保障国家经 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对 实体经济的冲击。
促进经济发展
该法通过规范银行业务和 推动金融创新,为经济发 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提升国际监管合作水平
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 对跨国金融风险。
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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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际监管组织
加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参与 制定国际监管标准和规则。
信息共享与互访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建 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互访交
流活动。
跨境监管合作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共同打击 跨境金融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风险评 估、监管评级等手段,以确保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处罚规定
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依 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 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等。
监管协调与合作
监管协调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合作
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银行业风险,提 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以便公众了解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02Leabharlann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
信息沟通和协作。
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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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监管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 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 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8)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5页,共41页。
5.接管
(1)条件和目的:条件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 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 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的决定和实施:银监会决定并公告,组织实施。接管组织的成员 由银监会指定。
(2)贷款种类: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是原则,信用 贷款是例外。 (3)利率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贷款利率
第13页,共41页。
(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 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 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