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它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它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分别对这两类案例进行阐述。
二、法律行为案例1. 签订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合同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 赠与合同案例:张某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其子女李某。
赠与合同签订后,张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转移给了李某。
分析: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张某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使法律关系得以确立。
赠与合同生效后,张某对李某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3. 离婚诉讼案例: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分析:在本案中,王某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离婚诉讼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王某在诉讼中要求与张某离婚,旨在改变原有的婚姻关系,实现法律关系的变化。
三、法律事件案例1. 自然灾害案例:某地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地震发生后,政府组织救援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援和重建。
分析:在本案中,地震属于法律事件。
地震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直接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地震发生后,政府组织救援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援和重建,旨在恢复法律关系。
2. 出生与死亡案例:李某与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孩子出生后,双方为孩子办理了出生证明。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设备应在2010年3月1日前交付,甲公司应在设备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乙公司自身原因,设备未能按期交付。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乙公司收到催告后,于2010年3月15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10年4月15日前交付设备。
然而,到了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乙公司在收到催告后,于2010年4月20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10年5月20日前交付设备。
但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分析1.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依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凭行为本身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了一种事实行为。
乙公司的行为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获得设备,从而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的行为,构成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除了法律行为之外,事实行为也常常产生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引起的行为。
本文将从事实行为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事实行为的定义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引起的行为。
它与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无需当事人意志: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制约,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决定。
2. 法律后果客观: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3. 法律适用广泛:事实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三、事实行为的类型1. 合同事实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这些行为虽非合同条款,但与合同关系密切相关。
2. 侵权事实行为: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物权事实行为:如抵押、质押、继承等,这些行为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4. 知识产权事实行为:如创作、发表、实施专利等,这些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5. 其他事实行为:如失踪、死亡、失踪人财产代管等,这些行为涉及法律关系的变化。
四、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合同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关系中,事实行为可能引起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法律后果。
如交付货物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成立,支付货款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生效。
2. 侵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事实行为可能引起侵权责任,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物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物权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如抵押、质押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设立,继承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消灭。
4. 知识产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如创作行为可能导致著作权的取得,实施专利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的保护。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行为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为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
那么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为?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为事实⾏为,是指⾏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
1、事实⾏为完全不以意思表⽰为其必备要素,⽽民事⾏为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2、事实⾏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民事⾏为依据⾏为⼈的意思表⽰的内容⽽发⽣效⼒;3、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民事⾏为以⾏为⼈具有民事⾏为能⼒为⽣效条件。
如:先占、加⼯、⽆因管理⾏为、遗失物的拾得⾏为、埋藏物的发现⾏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为等均属于事实⾏为。
事实⾏为事实⾏为,是指⾏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
就民法⽽⾔,⾏为区分为民事⾏为和事实⾏为两⼤类。
民事⾏为民事⾏为是民事法律⾏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为、⽆效民事⾏为、可撤销的民事⾏为、效⼒未定的民事⾏为,不包括侵权⾏为、违约⾏为、⽆因管理⾏为等事实⾏为。
区别1、事实⾏为完全不以意思表⽰为其必备要素,⽽民事⾏为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2、事实⾏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民事⾏为依据⾏为⼈的意思表⽰的内容⽽发⽣效⼒;3、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民事⾏为以⾏为⼈具有民事⾏为能⼒为⽣效条件。
如:先占、加⼯、⽆因管理⾏为、遗失物的拾得⾏为、埋藏物的发现⾏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为等均属于事实⾏为。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在法律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是两个核心概念。
它们对于我们理解法律意义、适用法律规则以及保护自己的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进行探讨。
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具备法律效力,并能够产生、变更、转移、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们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活动。
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它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达意图的方式和内容等。
1. 法律行为的要素(1)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客体: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物品、财产、权益等。
(3)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主体通过行为达到的效果或目标。
2. 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取消、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4)不可撤销行为:不可撤销行为是指一旦当事人作出就不可随意取消、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效力产生、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具体事件或情形。
它是法律判断的依据,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的产生。
1. 法律事实的要素(1)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客观存在的、能够影响法律效果的客观事实,如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
(2)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是指与特定法律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和意图,如自愿、恶意等。
(3)法定事实:法定事实是指国家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为或事件规定的特殊要件,如成年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
2. 法律事实的作用(1)事实认定:法律事实是法官在审判中进行判决的基础,其认定需要通过证据的提交和鉴定等程序。
(2)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直接影响法律行为及其效力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
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
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
“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
而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
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1、是否存在?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
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行为,是指不依赖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相对,法律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多个领域,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本文将从事实行为的定义、种类、法律规定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行为的定义事实行为是指不依赖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特点包括:1. 无需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发生不依赖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客观事实。
2. 法律后果: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可能涉及权利、义务的变动。
3. 主体地位:事实行为的发生不涉及主体地位的变化,行为人无需具备特定资格。
三、事实行为的种类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故意毁坏财物、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等。
2.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未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如拾得遗失物、救助他人等。
3. 先占:先占是指行为人先于他人占有某物,并具有合法占有的权利。
4. 侵权行为中的事实行为:如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四、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1. 侵权行为法(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2)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2. 无因管理法(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管理行为、管理必要、管理意思。
(2)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行为人享有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
3. 先占法(1)先占的构成要件:先占包括占有行为、占有意思。
(2)先占的效力:先占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4. 侵权行为中的事实行为法(1)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术语,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就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进行阐述,分别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法律行为可以理解为人们基于自愿意识和法律要求,通过自己的意志对外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它是指明确的法律主体意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发生的客观外部表现。
相对而言,事实行为是指人们在无意识或无意愿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对外展现出来的行为。
事实行为可以包括一系列无意识或无意愿的行为,如呼吸、心跳等。
它是指与主体的意愿无关的客观现象。
其次,法律行为具有一些特征。
首先,法律行为是人们基于自愿进行的行为,是主体的真实意愿表达。
其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再次,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一旦产生后果,法律将会对其进行相应的承担和责任。
而事实行为也具有其特征。
首先,事实行为与主体的意愿无关,不受主体的操控和控制。
其次,事实行为通常是由客观因素引发的,而非主体的意愿引起的。
再次,事实行为的结果往往是难以预见和计算的,主体往往无法对其进行控制和预知。
此外,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法律行为需要主体的真实意愿和自愿,而事实行为则无需主体的意愿和自愿。
法律行为往往是出于主体对某种利益的追求,而事实行为则是出于客观因素的作用。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事实行为则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事实行为则无需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定义、特征和实践中都具有明显的差异和联系。
法律行为是主体真实意愿的自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而事实行为则是与主体意愿无关的客观现象,通常无法预见和计算其后果。
对于法律领域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准确理解和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概念将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进行阐述。
二、事件案例案例一:张某去世【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生前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去世后,李某和子女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张某的去世是一个事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的去世导致了遗产继承关系的产生。
案例二:地震灾害【案情简介】某地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多人伤亡。
地震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生活陷入困境。
【法律分析】地震灾害是一个事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地震灾害导致受灾群众的房屋被毁,财产损失严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如房屋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三、行为案例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价格为100万元。
【法律分析】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王某应支付房屋价款。
案例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总价款为50万元。
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是一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四、法律关系案例案例一:夫妻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是一个法律关系案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法律关系。
离婚导致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引发了一系列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法律关系。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法学中常用的三个概念。
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定
义和特点,并且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下面就分别从定义、特点、区别等
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法律上,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
自然人、法人等相应主体行使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例如,签订合同、继承、受益等
都可以被视为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来自自愿意愿意的意思表示、具有权
利和义务等。
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指的是不与法律规定有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自愿行为而引发的、事
实上产生的法律效果。
比如,买卖交易、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等都可以被视为事实行为。
特点:由自愿行为引起、法律效果实际产生、独立于法律规定等。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与民事法律行为相似的事实行为引起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在法律上
是被认可并虽无法作为法律行为处理,但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例如,在超市购物时,顾客付款后收到收据而被认为是形成了一种准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由事实行为引起等。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点,他们之间
的区别也很明显。
辨析这些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法律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和规范,它旨在维护正义、保障公平,并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是两个关键概念,它们分别涉及到了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含义、特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和行动。
它是由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意思表示或行动,追求某种法律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动。
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或行动,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的行为。
比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婚姻登记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公民和法人的意愿自由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其产生的后果进行保护和调整的要求。
行政法律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对行政对象采取特殊的法律行动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一方面是公权力行使,另一方面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个别行为。
比如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批准的计划、决定、函告等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范畴。
行政法律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它的目的是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与法律上产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客观事件或情况。
它是构成法律事实基础的事实,是法律规则的适用前提。
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两个方面。
自然事实是指与自然界发生直接关系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疾病、自然灾害等。
这些自然事实直接影响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社会事实则是指与社会生活中发生间接联系的客观事实,如合同的签订、违约行为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等。
社会事实通常需要依赖于证据的提供和证明,它们是法院审理案件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对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法律纠纷的解决和判决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行为概念
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
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
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
成立要件:(1)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2)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多样性。
有单方的(如遗嘱)、双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团),有有偿的(如购销)和无偿的(如赠与)等形式。
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来源于以民法著名的德国,来源于德国的注释法学派,法律行为不仅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且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基础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讨论的,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描述法律行为的概念。
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是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
二是合法行为说。
三是私法效果说。
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是主客观的结合,所以法律行为一定是至少由两个方面构成的。
分别是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和外在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是由动机目的还有人的认知能力构成的。
外在行为就是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通过身体或语言表现于外在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还包括三个要素分别为行为,行为方式,结果。
法律行为的结构就是说法律行为的构成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受该行为是否经过确认由谁来确认影响。
法律事实是什么意思
法律事实是什么意思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当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实。
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本身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一般有:1)自然人的死亡。
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
3)时间的经过的法律事实。
2.行为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也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法律事实。
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行为与违法的行为。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的出现均可以在一定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有关民事方面的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
2021年9月第23卷第5期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Sep.2021Vol 23No 5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崔拴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㊀㊀[摘㊀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法律行为归入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存在着争议㊂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将法律行为归入前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㊂但是,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也存在若干不足㊂如果从 民法对相关行为的态度 等角度出发,把 合法/被许可行为 违法/不被许可行为的二分法改造为 民法许可/倡导的行为 民法既不倡导㊁也不禁止的行为 民法完全禁止的行为 等类型系列,则可克服前述二分法以及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之二分法的弊端,能够合理解决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㊂[关键词]法律行为㊀法律事实㊀合法行为㊀违法行为㊀类型化[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19FFXB067)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崔拴林(1977 ),山西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㊂①㊀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 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㊂②㊀参见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㊂③㊀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0㊁95-97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3页㊂④㊀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4页;崔建远等著‘民法总论(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52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4页;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0页㊂⑤㊀参见薛军‘法律行为 合法性 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㊂⑥㊀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0,90页㊂一㊁引言在我国民法学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聚讼纷纭,甚至被认为是 我国民法中最大的谜团之一 ①㊂这一争议实际上形成了 问题束 ,涉及三个方面的子问题:第一,有效法律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本质?这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㊂第二,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是否妥当?这涉及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㊂第三, 法律行为 概念的内涵之中是否应含有 合法 这一本质要素?这涉及 法律行为 概念的界定问题㊂笔者已经撰文分析过第一个子问题,本文拟探讨第二个子问题㊂故此,分析法律行为是否应该归入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有助于全面解决围绕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的理论争议㊂另外,由于我国民法学理上对于法律事实(特别是其中的行为)的类型区分也存在不同观点②,因此探讨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也有助于在学理上合理地界定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类型㊂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 理论中,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之 行为 里的 合法行为 ,③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不少学者赞成此说④㊂不过,也不乏反对的观点㊂比如,有学者在主张法律行为具有 规范性本质 的同时,认为法律行为不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也不能通过 合法性 标准来评价⑤;据此,法律行为当然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㊂另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表示行为 而非合法行为⑥㊂由此可见,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之 合法行为是否妥当,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值得进一步辨析㊂笔者认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并不能全面反映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多种样态,将法律行为归类为合法行为也会造成若干逻辑困境,但反对这种分类的代表性学说(即 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的二分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㊂故此,理论上应该对法律事实中之行为. All Rights Reserved.的分类㊁法律行为的归类提出新的范式,以解决现有的争议㊂本文拟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主要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来说明法律事实概念的内涵以及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理由;其次,分析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以及法律行为被归入 合法行为 的逻辑缺陷;再次,运用 类型 式思维方式,对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提出本文的解决思路;最后,分析法律事实中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之二分法的不足㊂二、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分类依据与法律行为的传统归类(一) 法律事实 概念的界定法律事实 一词译自德文词juristischeThatsache/Tatsache,根据萨维尼的界定,它指向产生或终止某项法律关系的所有事情,这为后世对法律事实的界定提供了认知基础㊂①不过,学理上应该依据什么样的理论范式来分析法律事实,却存在 规范说 与 事实说 的分歧㊂这种分歧对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㊁法律行为是否应该归入此等 合法行为 等问题的分析产生了影响㊂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事实的界定有两种理路㊂一种是偏重于从具体事实的方面出发,将法律事实界定为社会生活中为法律所调整的客观现象,这些现象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㊂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 事实说 ②㊂一种是侧重从法律规范构成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事实理解为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Tatbestand)的同义词,据之,法律事实就是能作为此等构成要件并引起法律效果的事实㊂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 规范说 ③㊂从学理上讲, 事实说 有如下缺陷:①法律事实应该是超越具体事实的抽象事实,但该说却认为,实存的具体事实只要受法律调整,就是法律事实㊂②该说认为,法律事实是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事实㊂这一认识不够全面,因为与法律事实密切相关的除了法律适用,还有立法环节㊂比如,立法会设计出尚未出现的事实样态,‘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的协议离婚冷静期中的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为适例,若法律中不规定该事实样态,则现实中都不会出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具体事实㊂可见,立法中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绝对不是具体事实,而是立法者为了调整既存现实或引导社会发展而提炼出来的抽象事实㊂③若将法律事实定位为具体事实,则相关法律概念的内涵与意义会受制于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常识㊂然而,尽管相关法律概念会与日常用语在表述上有重叠,但二者的意义却绝非必然相同④,而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前者㊂据此,界定法律事实,应该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规范的逻辑构造㊁价值取向等方面展开,而不能从生活常识上展开㊂⑤相较于 事实说 , 规范说 更有道理,后者的观点主要是:①法律规范最常见的逻辑构造是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从构成要件产生法律效果的角度看,构成要件与法律事实的功能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构成要件⑥㊂②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不同,在划分构成要件时,最根本的分类标准也就是不同的法律事实㊂通过划分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类别,相应的具体事实应该归属于哪种法律事实㊁应该由哪种法律规范调整,才有了明确的依据㊂③在接受法律调整之前,具体事实的法律意义无法从其日常意义中得到说明,所以只有当具体事实被它纳入相应的构成要件时,其法律意义才得以确定㊂故此,构成要件乃是涵摄具体事实的标准工具,相应地,具体事0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①②③④⑤⑥Vgl Schmöckel/Rückert/Zimmermann(Hrsg ),Historisch-kritischerKommentarzunBGB,Bd I,Tübingen2003,s 357ff 转引自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页,注②㊂参见王伯琦‘民法总则“,1963年,第119页;黄右昌:‘民法总则诠解“,1960年,第214页;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38-239页㊂另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3页;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0页㊂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1958年,第231-232页,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㊂另见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7-298页;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页㊂比如,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仅指相关法律事实所产生㊁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之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是指日常用语中的 由人(而非其他生物)实施的行为 ㊂故此,罢工㊁战争虽然属于日常用语中的 人的行为 ,但并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㊂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20㊁54页㊂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实只有通过涵摄而联结于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意义①㊂综上,只有基于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才能准确把握法律事实的内涵,也才能了解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和 违法行为 的原因㊂(二)法律规范构成理论是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一个依据基于 规范说 ,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是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如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而非甲砍伤乙这样的具体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分类实际是对包含不同构成要件的法律规范的归类,民法学由此不再直面具体行为,而是直指抽象规范㊂故此,具体的行为并无不言自明的法律定性,这种定性是相关法律规范基于特定考量赋予具体行为的㊂比如,就无权处分而言,在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118条语境下构成法律行为,在该法第184条第1款语境下则构成侵权行为㊂可见,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具体行为的定性,后者要受到前者的塑造㊂根据常鹏翱教授的观点, 合法行为 与 违法行为 二者的分类与名称也是根据两类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理由主要是:从逻辑层面上讲,在法律事实应基于法律规范来理解的前提下,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其对应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质的不同㊂这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构成要件上看,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㊁违法行为对应着两类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㊂A 违法行为对应着法律责任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此等要件的(亦即具备违法性要素的)具体行为,如甲偷窃了乙的财产,就构成违法行为;B 合法行为对应着无制裁导向的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此等要件的(亦即不具备违法性要素的)具体行为,就属于合法行为㊂②从法律效果上看,A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形态,这是法律施加的制裁㊂B 合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含民事责任,而有多样化的内容㊂亦即,在确定上述两类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法律效果起到了决定作用:若某类规范使行为人承担制裁性结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就是违法行为,迎合该要件的具体行为就是侵权行为㊁违约行为等;反之,若某类规范并不导向责任承担的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就是合法行为,迎合该要件的具体行为就是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②㊂可见,基于 规范说 的理路,法律事实是产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规范要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由此分别指向构造不同的法律规范,它们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无法混同㊂故此,法律规范理论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一个基本依据㊂(三)法律行为归入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 的其他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注意,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所隶属的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一词有不同表述,其中较为常见的表述是erlaubteHandlungen㊁rechtmäßigeHandlungen㊁erlaubtesVerhalten㊁rechtmäßigesVerhalten③㊂其中的rechtmäßig只有 根据法律的㊁合法的 之义项,erlaubt一词本意则是 被许可的㊁被允许的 ④㊂Handlungen与Verhalten在这里则都指人的举止或行为⑤㊂故此,erlaubteHandlungen和erlaubtesVerhalten本身也含有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之义㊂结合法律行为制度的通例,特别是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规则来看,法律行为之所以归入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 ,除了法律规范构成理论之外,还有其他理论依据㊂首先,从法律行为的成立来看,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单个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唯一要素,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此,只要存在相应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已成型,此时无须考察是否存在违法性因素㊂既然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要素,则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㊂15第5期崔拴林㊀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①②③④⑤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7页㊂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7-73页㊂相应地,unerlaubteHandlungen㊁unrechtmäßigeHandlungen㊁RechtswidrigesVerhalten等是 违法行为 的常见表述㊂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5-97页㊂潘再平主编:‘新德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第933㊁350页㊂在法律事实理论上,Handlungen和Verhalten都指涉人的思想和身体上的有无举止或有无活动等状态㊂参见台湾大学法律学院㊁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9-80页;[日]古田裕清‘日本的法律用语与德语 关于 行为 “,崔延花译,‘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57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其次,上面提到,erlaubteHandlungen和erlaubtesVerhalten也含有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的意涵㊂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意涵呢?笔者认为,从价值层面上讲,法律行为的制度设计在初衷上是为了给私人提供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所以,法律行为作为私人旨在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当然是法律上被许可㊁被允许 的行为㊂类似地,尽管准法律行为的效果是法定的,但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为了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有意识地或者故意做出这种行为,同时,准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利益格局决定了这种行为也会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如行为能力㊁意思瑕疵㊁代理等规定①㊂故此,准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辅助工具㊂另外,事实行为在常态下是行为人不违反法律㊁依据自主意识而引起某种事实后果的行为,有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也可以为行为人提供自治的契机㊂比如,虽然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但其构成要件之一是 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先占人能够获得物的所有权,这完全符合先占人的主观意愿㊂故此,这种规则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为行为人创造自治的空间㊂由此可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所许可的㊂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必然是法律所不许可的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行为因当事人不适格(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或没有代理权)㊁有意思瑕疵㊁缺乏处分权而导致无效㊁被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换言之,法律行为并非出于违反禁止规范(特别是合法上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是由于违反 限制法律行为形成可能性的规范 ③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秩序对此类行为的态度是既非 许可 也非 不许可 ,这也是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之下,公权力并不会过度干预私人生活的体现(详见下文的分析)㊂如果理论上把法秩序对于不同行为所持的态度仅仅归结为非此即彼的 许可 和 不许可 ,那么,这类法律行为也只能归入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之列㊂综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涉及违法性因素的考察,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本旨是为了给私人提供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这两个方面也能作为法律行为被归入 合法行为/被许可的行为 的依据㊂三㊁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以及法律行为之传统归类的不足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与 违法行为 ,进而将法律行为归入 合法行为 ,并不能合理地描述民法上具有不同特质㊁过渡状态或混合形式的诸多行为,因而存在若干缺陷,兹分述之㊂第一,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最大不足是,在 合法行为 所包含的法律行为之中,存在着 因不合法而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故此:该二分法面临一个基本的逻辑困境:为何存在 不合法 因素的几类法律行为却属于 合法行为 ?申言之,由于私法自治秩序的建立亦须遵循相应的强制规范,故此,①从正面来说,法律行为须 合法(遵循相应的强制规范) 才能有效,这是私法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的不当管制④㊂所以,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的 合法行为 即指 因合法而有效的法律行为 ㊂②从反面来说,法律行为因这些原因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瑕疵㊁行为违反私法上的相关强制规范以及违背善良风俗 而存在效力瑕疵时,这种 不合法 也只是从反面阐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 不符合私法自治秩序所内含的强制要求,就不能产生意思自治的效果㊂此外,法律行为因违反公法上的强制规范或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的,则不是私法自治的内部逻辑使然,而是缘于国家认定法律行为具备反社会性,故而从外部强行干预法律行为的效力,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制裁⑤㊂据此,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的 不合法行为 则有两种内涵:一是 因不符合私法自治秩序所需的强制规范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2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①②③④⑤LudwigEnneccerus/HansCarlNipperdey,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EinLehrbuch,zweiterhalbband.15.Aufl ,J.C.B Mohr(PaulSiebeck)Tiibingen,1960,S.86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9页;梁慧星㊁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02页㊂德国学说针对强制规范区分 禁止性规定 与 限制法律行为形成可能性的规范 ㊂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有关法律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行为之法定要式性的规定都属于后一种规范㊂这种规范旨在限定私法主体自治的范围,并调和不同私法主体之间彼此自由的互相冲突㊂参见胡坚明:‘德国法上违反禁止性规定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㊂参见崔拴林‘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再探讨 以法律行为之效力来源为问题导向的分析“,‘江海学刊“2020年第5期,第166-170页㊂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31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行为 ,一是 因反公法上的强制规范或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的法律行为 ㊂由此可见,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首要缺陷就是: 合法行为 这个上位概念难以涵盖法律行为制度中的 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 ,也难以体现 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所具有的两种内涵㊂相应地,前述 规范说 在论证法律事实中之行为划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合理性时,认为 合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概念所指涉的具体行为不具备违法性要素,就是有失偏颇的㊂实际上,该观点本身也承认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必然涉及行为的 违法性 问题,其具体论述是: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法定生效要件,就可以说法律行为 有了违法性 ,就会导致其效力瑕疵㊂ 换言之,在有效要件的角度区分法律行为合法或违法,结果指向有效和效力瑕疵之分,这与作为法律事实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意义大不相同㊂ ①据此,该观点既然认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也存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两分法,而且这种两分法与法律事实层面上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两分法大相径庭,这就相当于为本文的上述观点提供了佐证㊂第二, 合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归入 合法行为 ,在逻辑上也存在缺陷㊂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旨在创立自治规则的行为,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乃至违法行为)都不是这种行为㊂维尔纳㊃弗卢梅就此指出: 所有可以在抽象 法律行为 概念之下予以理解的行为类型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皆旨在通过制定规则来达到形成㊁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目的 , 以此为目的制定的规则正是法律行为与那些法律效果基于法律秩序而产生的法定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所在㊂ 此谓 法定构成要件 即指其法律效果完全法定而无意定成分的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它不属于行为人旨在制定某种规则的行为,所以它不构成 法律行为 ②㊂据此,只有法律行为才涉及 行为作出的规则是否生效 的问题,而其他几类行为都不涉及 是否生效 ,只涉及 是否成立 的问题㊂由此,一方面,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的共性在学理上用 合法行为 一词表达,另一方面, 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也只能使用 合法 一词来表述,这就造成两个不同语境下的 合法 表述雷同但意义脉络不同的结果㊂可见, 合法行为 这个上位概念只能描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不能描述法律行为的 效力状态 这个迥异于其他行为的独特内容,所以,将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归入 合法行为 ,并不能凸显法律行为与后二者之间的重要差异㊂第三,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二分法中,有些兼具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特质的㊁具有混合形式的行为难以得到合理的界定㊂从实证法上看,法律事实中存在着 包含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违反(公法上的)禁止规范或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民法中之禁止规范(如‘民法典“第1048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㊁违反刑法中针对某些物的禁止规范(如‘刑法“第347条禁止走私㊁贩卖㊁运输毒品的规定)㊁违反公共秩序(如竞争秩序)㊁违反善良风俗(如性道德)的法律行为,比如,直系血亲之间的婚约㊁买卖毒品的协议㊁串通投标的协议③㊁包养协议等㊂这类行为就是法律绝对不许可或者意在禁止当事人实施的行为㊂但在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违法行为/不被许可行为 的二分法中, 包含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包含法律许可其行为模式(即意思表示)㊁其成立时无须作违法性判断的 合法行为 ,一方面又属于违反禁止规范的 违法行为 ,这种兼具两种行为之属性㊁属于两种行为之混合形式的法律事实显然难以为该二分法所容纳㊂第四,并非所有不合法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必定 不许可/禁止 的行为㊂比如,对于一些因违反私法上的强行规范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法律实际上并无 不许可(要禁止) 相关行为的意图㊂苏永钦教授即指出,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709条之2第3项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 ,但若有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会首,只会发生契约是否生效的问题;正如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853条规定, 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35第5期崔拴林㊀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①②③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6页㊂参见[德]维尔纳㊃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8-29页㊂串通投标是危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秩序的行为㊂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81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
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进一步分类及其典型案例
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进一步分类及其典型案例王二麻子的公司將自己楼房抵押向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那么这里谁是主合同,谁是从合同。
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两个合同存在依存关系,王二麻子为获得贷款,所以才將房子做了抵押,抵押给银行,银行才同意贷款给王二麻子。
那就是说不贷款的话,就不需要抵押房产。
通过分析可以明白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那么,这种合同依存关系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呢?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这种意思表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按照一方意思表示就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遗嘱。
王二麻子知道自己不久人世了,叫来律师立一份遗嘱,律师按照王二麻子表达的意思立遗嘱,不需要征求别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立遗嘱。
单方法律行为常见的形式有委托代理的撤销和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前提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取得结果是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常见多方法律行为,例如合伙、订立章程、合同。
建立合伙企业,必须是所有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才能设立合伙企业。
而签订的合伙企业协议就是所有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产生法律后果,即合伙企业设立。
按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常见的主要民事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要式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是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视其法律行为成立。
非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签订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价钱公允,就可以签订合同,无需向工商、税务报备,可以按照买卖双方意愿随时随地签合同。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三、事实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特征
1.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
在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与此相反,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事实构成,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规定的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民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每一条有关事实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必然“包含着一个典型的事实状态和一个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与典型事实状态相吻合的具体事实发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随之出现。” [7]
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在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
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资料
法定
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管理行为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无因管理
债的客体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说 债的客体
给付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给付的标的
债务人行为与物说 债的客体
该说较为合理
其他行为
给付的标的
客体的形态
财物 金钱 移转权利
财产给付 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强制执行
提供劳务
非财产给付 不能强制执行
提交工作成果 非提供劳务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原则,公序良俗是非 市场交易原则”。是因为二者的适用范围领域不同吗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折扇的合同,不料当年夏天连 续降雨,天气异常凉爽,折扇销量严重下降。订购放甲向 乙折扇场要求解除合同,遭拒绝,起诉至法院。法院下令 解除合同,这一裁判取决于民法那项基本原则 A.私法自治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能否再解释一下“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各有继承人,辈分相同时。。。。。。为何是夫妻之 间??”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合同行为 违约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D也是出 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 D也是出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D也是出 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从案件中分析法律行为(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偷盗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行为,探讨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以期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三产生了偷盗的念头。
一日,张三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商品。
案发后,商场保安发现并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法律行为分析(1)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偷盗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三在商场盗窃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商场损失财物,但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3)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盗行为侵犯了商场的财产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3. 张三的法律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结论从“张三偷盗案”中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和犯罪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后果是指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产生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民事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是密不可分的。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中最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1)合同行为: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民事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2)赠与行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
(3)遗嘱行为: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规定在其死后按照遗嘱执行。
(4)委托行为: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一定事务的行为。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民事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件主要包括:(1)出生:自然人出生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死亡: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3)不可抗力: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实现。
(4)时间经过: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限届满或解除。
三、民事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民事权利的产生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例如,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2.民事义务的产生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例如,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或客体发生变化。
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
4.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例如,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关系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的相互关系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后果的前提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前提,没有民事法律事实,就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后果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必然结果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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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为
违约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法律行为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D也是出 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间??”
自然流产后,胎儿原有的那份财产怎么办?是由其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吗
法律中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即客观意义权利,为何一
般是财产方面的呢
行为是有意识的活动,那事实行为为什么还要说“不管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确立、变更、消灭某一法律关系的意
思”呢 另外,准民事行为是以催告、通知两种形式为主吗 法定 事实行为 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 给付行为 给付的标的
债务人行为与物说
债的客体
该说较为合理
其他行为
给付的标的
财物
金钱
移转权利 客体的形态 提供劳务
财产给付
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强制执行 非财产给付 不能强制执行
提交工作成果 非提供劳务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原则,公序良俗是非
市场交易原则”。是因为二者的适用范围领域不同吗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 D也是出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能否引起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法律行为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D也是出 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法律行为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合同行为
法律行为 放弃权利
合同关系
权利义务消灭
准法律行为
催告
通知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消费行为
无变动
无变动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财产消灭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管理行为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无因管理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D也是出 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法律关系的
变动
下列现象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
有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己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一本书 D.丁因不满个人工资太低而罢工 (怎么具体判断是行为呢? D也是出于自身意志而做的事情呀)
事实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使甲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B.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去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此两个选项不都是有刑事过失在里面吗)
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客体是
A所买卖的货物
B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怎么判断客体呢 客体不是动作对象吗)
债的客体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说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折扇的合同,不料当年夏天连
续降雨,天气异常凉爽,折扇销量严重下降。订购放甲向
乙折扇场要求解除合同,遭拒绝,起诉至法院。法院下令 解除合同,这一裁判取决于民法那项基本原则 A.私法自治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能否再解释一下“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各有继承人,辈分相同时。。。。。。为何是夫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