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双重劳动关系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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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双重劳动关系清理的通知
公司各室、作业区:
根据《公司安办关于2012年8月份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要求在全公司范围内
清理双重劳动关系,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室、作业区负责对本单位攀钢合同制职工和川蜀劳务职工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进
行清理,按表格进行确认。
二、生技室、设备室、综合室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外包单位(如:攀信、十九冶、防腐、攀成钢动力厂、协力公司,以及其他业务外委单位)职工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进
行清理,按表格进行确认。
三、此项工作必须在8月8日16:00前完成,并将表格交综合室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双重劳动关系清理情况调查表》
综合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清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17-03-14 21:15 | #2楼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省洋浦管理局人事局,省农垦总局,省直
各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减轻企
业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法制化、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8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检查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招用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不续签合同的企业,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合同的期限自补签之日算起,不得少于1年。逾期
不补签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对原由于本人原因离岗的职工,连续离岗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3、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寄户”、“挂名”等协议的,或者企业与新招收的职工(含办理流动手续的)建立劳动关系以后,超过6个月以上没有安排工作的,企业应即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企业不再签订这类协议。
4、对由于企业原因离岗的职工和被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安排下岗的职工,除签订停薪留职
协议期限未满者外,均须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过去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可与企业签订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代替原劳动合同。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签订上述两种协议的,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工作岗位的,不得续订劳动合同。
6、下岗职工由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到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自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应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下岗职工领取私营或个体营业执照达半年以上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下岗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已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已实现稳定就业,企业
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发出重新上岗通知送达下岗职工后,15日内本人无故不报到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企业对医疗期满的病休职工应进行医疗鉴定,经鉴定未能痊愈的按有关医疗期规定办理,已经痊愈要安排上岗工作,没有岗位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以病假为由,从事其
他就业活动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企业对于长期外借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办理流动手续;不能转移的,应通知本人回企业工作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12、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应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3、企业在清理劳动关系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职工经 1
济补偿。
1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可转入新单位或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未就业的转入失业保险机构。
15、对于长期离开企业查无下落或召集不到的职工,企业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对逾期不归者,按除名或擅自离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6、企业对职工进行处理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处理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送达本人,如不能送达本人的,可送达给其直系亲属。无法送达或送达后三十
日内本人不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可将其档案转交到失业保险机构。
17、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将清理劳动关系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关系。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洋浦、农垦和各国有企业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做好国有
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检查清理工作。请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洋浦、农垦、省直各国有企业于今年9月15日前,将清理劳动关系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劳动关
系与就业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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