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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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法律文书可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所谓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有关权利机关依照职权所制定并正式颁布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及各企事业单位内部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这里所讲的法律文书只包括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不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这里所讲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从法律文书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组织包括律师机构、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劳改机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法律文书,也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
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进展从一个阶段走向下一个阶段。另外,有些法律文书还需要依照实体法,作为处理结束案件的最终书面决定。
法律文书中的一部分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是法律文书和一般文书不同的一个最大特点。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指该类文书一经使用就产生特定的强制性,不容抗拒,必须执行。一定的法律意义是指某些法律文书虽不产生直接效力,但对法律的正确实施等能起到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