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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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局班子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保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教育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干部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等人事秘密和党务政务秘密。
(六)一些重要的照片、图表、簿册、出版物、磁介质、光
盘等秘密载体。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物件。
第六条保密守则。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或出入公共场所。特殊情况下应组织批准,但必须做到密件不离身。
(十一)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确需携带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十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商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十四)不在公差往返途中由个人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必须做到密件不离人,并须有安全保障措施。
(十五)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接待外宾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
(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复制。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
(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
级文件外出。
(七)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坚持密电秘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八)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销毁前须造册登记,定点销毁并由专人监销。
(九)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发现失密、窃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章保密组织
第八条在区教育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局保密办公室,由局分管领导兼任保密主任。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副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应设兼职保密员,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局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和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
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
(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及从事制作、传递、储存、保管处理国家秘密的部门。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主要指办公室。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定期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随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办做好失泄密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