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知识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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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知识及法规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

----------------------------蛋白同化制剂----------------------------------

序号通用名序号通用名

1 雄烯二醇

2 雄烯二酮*

3 雄烯二醇(异构体)

4 雄-4-烯-3α,17β-二醇*

5 雄-4-烯-3β,17α-二醇*

6 雄-5-烯-3α,17α-二醇*

7 雄-5-烯-3α,17β-二醇* 8 雄-5-烯-3b, 17a-二醇*

9 雄-4-烯二醇* 10 雄烯二酮异构体

11 阿法雄烷二醇 12 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3 雄烷二醇异构体 14 倍他雄烷二醇

15 勃拉睾酮 16 勃地酮

17 1,4-雄二烯-3,17-二酮* 18 卡芦睾酮

19 克仑特罗 20 氯司替勃

21 达那唑 22 脱氢氯甲基睾酮*

23 雄-1-烯-3,17-二酮* 24 (Δ)雄烯二醇

25 普拉睾酮* 26 去氧甲基睾酮*

27 双氢睾酮 28 屈他雄酮

29 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 表双氢睾酮

31 乙雌烯醇 32 氟甲睾酮

33 甲酰勃龙 34 夫拉扎勃

35 孕三烯酮 36 4-羟基睾酮

37 4-羟基诺龙 38 3a-羟基-5a-雄烷-17-酮*

39 3b-羟基-5a-雄烷-17-酮* 40 美雄诺龙

41 美睾酮 42 2a,17a-二甲基-5a-雄烷-3-酮-17b-醇

43 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 甲基-1-睾酮* 46 甲基去甲睾酮*

47 美替诺龙 48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9 美雄醇 50 甲睾酮

51 米勃酮* 52 诺龙

53 19-去甲雄烯二醇* 54 19-去甲雄烯二酮*

55 去甲雄酮 56 诺勃酮

57 诺司替勃 58 诺乙雄龙

59 19-去甲本胆烷醇酮* 60 环戊丙羟勃龙

61 氧雄龙 62 羟甲睾酮

63 羟甲烯龙 64 [3,2-c]吡唑-5a-苯别胆烷-17β-4氢吡喃醇*

65 奎勃龙 66 司坦唑醇

67 司腾勃龙 68 1-睾酮

69 睾酮 70 四氢孕三烯酮

71 替勃龙 72 群勃龙

73 泽仑诺 74 齐帕特罗

------------------------------肽类激素------------------------------------------

75 促皮质素 76 促红素及其类似物

77 促性素 78 生长激素及其类似物

79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 80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81 生长因子素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简介:

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此类药物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机体严重损伤后的康复治疗。但如果出于非医疗目的而使用(滥用)此类药物则会导致生理、心理的不良后果。在生理方面,滥用蛋白同化制剂会引起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肝脏功能损伤、心血管系统疾患甚至引起恶性肿瘤和免疫功能障碍等。在心理方面,滥用这类药物会引起抑郁情绪、冲动、攻击性行为等。此外,滥用这类药物会形成强烈的心理依赖。

2.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同样,滥用肽类激素也会形成较强的心理依赖。

三、《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四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第十七条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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