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中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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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中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生育,作为许多家庭的必经道路,为家庭带来希望的同时确也让广大妇女承受了很多风险。在一个规避风险的时代,我们所要做的不仅是预防风险,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转移风险。本文为您介绍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有哪些,让您能够无忧无虑的生产,从受孕到最后生产都能享受生育保险所带来的一切福利。
一是产假。
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号《生育保护公约》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又提出,产假应延长至14周。2019年第183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的公约》规定,产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规定有延长的趋势。
二是生育津贴。
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号《生育保护公约》,第一次对生育津贴做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该公约修订中,明确“津贴标准不应
低于该妇女过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和2019年第191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建议书〉的建议书》都提出,生育津贴应等于该妇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贴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二分之一。
三是医疗服务。
指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妇女怀孕后体内各个系统发生变化,主要脏器负担加重。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对于保证妇女及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需要指出的是,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是不缴纳任何费用的。
只要你还在职,只要你是要结婚生子的,就不能不用到生育保险。在这个高效率的工作时代,想请一段时间的产假几乎是没什么可以,动辄就炒你鱿鱼。但是通过今天这篇文章,至少我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本来该有的一些福利待遇。在不过分奢求企业给产假同时也要保证我们应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