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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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学业证书制度” 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 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 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法予以解决。
总结: 1.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学校自行设立退学权未 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逾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无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知情权。惩 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北京科技大学校规抵触 了法律法规,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它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 3.学校内部秩序管理混乱,学校在具体管理行为 实施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4.高校退学权是具有可诉性的。 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对高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 要性。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 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3.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 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 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 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 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4.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 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 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 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 申辩权利和知情权,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 合法性。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
拒绝颁发毕业证、 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王立军 V201102010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 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 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 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 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 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 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 “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 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 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 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 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 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 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审查田某是否具有学籍,即审查田某该不该 被退学;学校的退学决定是否正确;学校做 出退学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学校做出退学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正当等。 1.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 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高校 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 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 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的 法理评析.
谢谢
参考文献:
[1]徐兴旺 ,曾文革﹒教育法案例评析[M].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胡继梅﹒衡量高校秩序与学生自由冲突的路 径探究[J].学工广角,2011(219):163-164. [3]秦惠民﹒高等学校法律纠纷若干问题的思考 [J].法学教育,2001(5):105-107. [4]姚加惠﹒校规、法规,孰重孰轻?——高校 师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中 国电子教育,2002(4):25. [5]程雁雷﹒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 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 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 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 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 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 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大学 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 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 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 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案情后续及审判结果(P7)
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 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 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 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 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被告北京科科技大学的有 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 毕业证,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 表。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 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 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 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 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 织是被告” 织是被告”。本案的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授权行政主体。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时候,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 告。具体而言,在我国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 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 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 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 而是行政诉讼。 而是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 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 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 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2.对于田永作弊事实的认定,学校存在认识错误。田 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 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 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根 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行为所作出的处理明显重于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 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 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 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 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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