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体地位”再强调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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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体地位”再强调的深远意义

作者:徐俊忠《光明日报》(2016年04月16日01版)

“人民主体论”与近代以来西方流行的“人民主权论”,一字之差,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思维。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维传统,坚持以“人民主体论”作为立政和建政的基础,坚持用“人民主体论”超越“人民主权论”,是历史观和基于历史观基础上的政治观的一次重大飞跃。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届领导人更是在如何防止国家偏离“人民主体”、避免社会分裂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二元对立方面殚精竭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这一理念的尤为重视和多次强调,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六个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突出强调“人民主体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党的政治传统,宣示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基本价值思想的鲜明体现,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弘扬与发展,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民主体论”相较于近代以来西方流行的“人民主权论”,是历史观和基于历史观基础上的政治观的一次重大飞跃。

“人民主权论”是近代西方新兴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重要理论武器,也是近代以来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理论基础。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从理论上解决统治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于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人民的“同意”与“授权”。

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分析框架来看,这一理论及其实践总体上属于“政治解放”的范畴。“政治解放”在人类解放阶梯上是重要的一步,但它远不是人类解放本身。政治解放最大的贡献在于借助天赋权利思想,解除政治统治权被世袭于特定家族的血缘谱序树上的状况,使政治统治权力的获得不是通过出生,而是通过被赋予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地位的人民的“同意”或“授权”的方式。政治由此成为一个大众可以参与和进行选择的领域。但是,这种解放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人民在借助自然权利思想的论证中,被赋予了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地位的同时,也被放置于市民社会的激烈竞争之中。这种市民社会既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又以市场竞争为基本原则。虽然竞争被赋予种种平等的规则,但两个平等的权利之间的竞争,天平一定是向力量倾斜的。因此,其结果必然导致强势群体的少数人对于财富的垄断,而多数人则沦为底层的弱势人群和阶级。所谓的弱势群体,不仅由于他们处于被雇佣而收入水平低下,从而成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而且由于经济上的弱势,导致他们在受教育方面,以及生活方式与情趣、社交、爱好等方面也被视为社会的底层而备受上层社会的忽视、轻视与排斥。社会由此处于撕裂状态之中。

其次,这种政治解放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国民被赋予“公民”的身份,并都拥有平等的结社、表达和选举等权利。问题在于尽管他们在概念上都是毫无区别的平等“公民”,但实际上由人们在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距不仅有天壤之别,而且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对于实现政治权利所需要的各种实物性和非实物性条件的拥有。一个人对于言论发表权利的实际运用,既需要有能够形成对于公共事务见解即“言论”的能力,也需要具有发表和传播这种言论的物质条件。缺失这种条件,即使权利被宣示过千百万次,对于弱势群体和阶级而言,都是永远不可企及的东西。马克思把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公民”恰当地称作“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的分子”。这种状况的出现,究其实,并非有人从政治上、法律上进行剥夺或强制,而是市民社会中不平等地位的必然结果。

再次,从实际的政治过程来看,政治解放实现了政治统治合法性基础的变换: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出生去获得政治统治权。统治必须来自于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获得政治统治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资格与规则的筛选,即面向公民的竞争。尽管人们为此设计出严密的规制,也费尽心思地去动员和吸引大众的参与,但实质上它只能是精英争夺统治权的竞技场,既是政治精英争夺统治权的竞技场,更是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甚至与暴发户结盟去争夺统治权的竞技场。因此,在所谓的“民主社会”中,政治精英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各自的“金主”,因为金钱是这种政治的母乳,而经济精英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政治精英作为代理人。所以,这种选举的过程,尽管纷纭复杂,实质上乃是不同的精英集团,尤其是不同的金、权精英集团相互利用而结盟去竞争统治权的过程。人民往往成为精英们算计利害关系中的一个策略性对象。从这一意义上看,“人民主权论”对于政治统治权基础变更的意义,就只不过是“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8页)而已。这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分裂、对抗基础上的“人民主权论”的历史性缺陷。

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维传统,坚持以“人民主体论”去超越“人民主权论”。一字之差,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思维。

“人民主权论”秉持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离的政治逻辑。它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却把“人”留在市民社会这个充满不平等而且激烈竞争的“尘世”间。“人民主体论”继承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坚持平等不应该仅仅停留于人民获取政治领域上的所谓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宪法地位上,还必须推向社会、经济与文化等一切人的生活领域。这种要求实际上就是关于改造市民社会,建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因为没有这一基础,任何对抗性利益关系的消除与分离性利益关系的弥合,任何人在人的生活领域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景,以至于任何合乎人的尊严的必要社会补偿和救助措施的设置等等,都是不可能的。

“人民主权论”主要依据于“自然权利说”得到理论上的论证。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民主体论”是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而得到论证的。它坚持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并认为这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1卷,第79页)。这种解释使历史回归于人民大众的生活,使长期不受精英阶级所待见的形而下的生产劳动成为历史的重要发源地,而作为这种活动主体的人民群众也合乎逻辑地成了历史的主体。

“人民主权论”提供的是关于政治合法性,或者说政治统治权合法性的意识形态论证。“人民主体论”则是一种关于历史的立场、观点与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中揭示了共产主义运动的人民性:“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是革命的主体观与价值观相统一的鲜明表达。依据这一逻辑和对于历史发展的体验,中国共产党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并公开宣称,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这里最需要指出的是,重视民众是近代以来政治发展的重要特征。问题在于西方政党和政客在“金主”与人民群众之间,人民群众往往是一种策略性的重视对象,甚至在通常的情况下,只有当人民群众成为一种被争夺的票源时,才成为被重视的对象。在这里,与其说人民群众是主体,还不如说它是更多地被当作一种可资利用的客体。

我们说“人民主体论”强调人民群众是主体,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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