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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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
作者:马云志纯静
来源:《理论导刊》2013年第06期
摘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的尊重和肯定。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即:在实践视域中,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具有能动性和自觉性。在实践的价值应然性中,从个体出发,旨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社会出发,则是整合群众力量,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关键词:唯物史观;人民主体地位;实践;主体性;价值诉求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07-04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首次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将这一理念置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下。当前,我国正处在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在人民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肯定。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角度出发,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哲学意蕴与价值诉求,不仅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的题中之义,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必然要求。
一、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背景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因素,是随着历史发展、人民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整体力量不断彰显总结而来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因此,必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从群众史观的发展看,自建党之初提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到建党90周年胡锦涛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1]显示出我们党一直以来具有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优良传统。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2]到党的十八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党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论断在新时期的新论述,这意味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充分肯定了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从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看,自中国共产党在十二大上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现在,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
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八大,对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的一系列实践成就和理论成果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梳理与阐述,并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2012年到2017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最为关键的阶段。人民是小康社会建成的主体力量,能否依靠群众力量,发挥人民主体地位作用,关系到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走向,在此重要的历史方位下,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要求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从主体性理论发展看,“人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人的主体性的澄明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而对人作为主体以及人的主体性的认识,也就因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而不同。”[3]当前流行的主体性观念其实是近代和近代哲学发展的产物,随着西方近代的大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强了人改造自然的能力,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逐渐成为主体。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西方哲学开始把人和主体统一起来,个体的人被赋予了主体的内涵,并出现了专用于表达人的能动创造性的主体性范畴。主体和主体性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理论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因此,从唯物史观角度分析,人民就是人民群众,主体就是强调人民主体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即是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是事实性和价值性的统一。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不仅具有能动性和自觉性、满足人的现实需要,同时又有超出事实的价值追求,从个体出发旨在促进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从社会出发,则是整合群众力量,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哲学意蕴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意蕴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理论,马克思的主体性理论是奠定在实践基础上的,即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现实世界生存和变化的基础,实践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整个唯物史观的基石。因此,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是我们认识主体性问题的正确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哲学意蕴在实践视域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能动性是主体的根本性质。马克思的主体理论是从现实的人的活动入手来理解人的存在和人之为主体的能动性。“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4]146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他们的活动及其物质生活条件三者是统一的。所以,我们从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从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出发进行考察,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存在及其生活与他们的活动是同一的,实践不只是维持生命的手段,更是表现生命的方式,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正是从存在方式的角度,马克思把实践与人和人的主体性统一起来。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在使人与动物区分开的同时体现了主体的根本性质是能动性。“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4]147区别就在于“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
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4]57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而“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4]57则体现了能动性根植于主体的物质生产实践。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处于中心和主导的地位,这里的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处于现实生活中的进行着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人民,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能动作用体现其中。我们说人民创造历史,“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158除此之外,马克思认为由新的需要引起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再生产和人口的生产也是人类历史的两个因素,而且这三个因素是同时存在,到现在还在历史上起作用。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人们是在实践中,即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生产过程中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发展。所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即是尊重人民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劳动。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执行者,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激发人民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能动性。
2.人民作为独立的实践主体,蕴含着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人在实践活动中确立了自身的主体性地位,人的能动性使实践活动不仅是一种维持肉体生存需要的手段,更是生产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或者说,正是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4]56因而,人的实践活动还内含着自觉性,是一种有目的的自觉的对象性活动。意识的自觉性最初是同实践活动统一的,“意识起初只是对直接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4]161随着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增长以及分工的发展,特别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意识才日益具有独立性,“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4]162由此,我们看到人民作为主体,不仅蕴含着能动的创造性,还蕴含着自觉意识,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这种自觉意识日益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独立出来,成为人们进行理论、哲学、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活动时的一种理性思维,对自身、对社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行动真正自觉,更有效地改造世界。
具体来说,“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5]这种主人翁精神即是人民作为独立实践主体的自觉意识的觉醒。人们不仅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推动生产力发展,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还具有从事政治、哲学、科学、艺术、宗教等能力,自觉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自觉遵守法律制度,自觉进行文化艺术创造,而这种自觉性意识反过来象征着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蕴的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也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