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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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提示(2019)第6号: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的技术提示

目录

1 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 (1)

1.1 修订背景 (1)

1.1.1 解决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1.1.2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趋同 (1)

1.2 主要变化 (1)

1.2.1 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改为单一模型 (1)

1.2.2 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 (2)

1.2.3 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2)

1.2.4 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 (2)

1.2.5 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2)

1.3 对承租人的主要影响 (2)

1.3.1 对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3)

1.3.2 主要影响行业 (4)

2 租赁的定义和准则适用范围 (6)

2.1 租赁的定义 (6)

2.2 准则适用范围 (6)

3 租赁的识别、分拆与合并 (7)

3.1 识别租赁 (7)

3.1.1 已识别资产 (7)

3.1.2 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10)

3.1.3 识别租赁的流程 (14)

3.2 租赁分拆与合并 (15)

3.2.1 租赁分拆 (15)

3.2.2 租赁合并 (16)

3.3 豁免情形 (18)

4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20)

4.1 承租人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20)

4.1.1 租赁期 (21)

4.1.2 租赁付款额 (24)

4.1.3 折现率 (26)

4.2 承租人的后续计量 (28)

4.2.1 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28)

4.2.2 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29)

4.2.3 租赁变更 (30)

4.3 承租人会计处理的综合示例 (31)

4.3.1 案例背景——租赁初始发生 (31)

4.3.2 承租人处理——初始计量 (31)

4.3.3 案例背景——租赁的重估 (31)

4.3.4 承租人处理——重估处理 (32)

4.4 承租人的列报和披露 (33)

4.4.1 承租人的报表列报 (33)

4.4.2 承租人的附注披露 (33)

5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36)

5.1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36)

5.1.1 一般的租赁分类 (36)

5.1.2 转租赁的分类 (37)

5.2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38)

5.2.1 融资租赁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38)

5.2.2 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38)

5.2.3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处理 (39)

5.2.4 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处理 (39)

5.2.5 融资租赁变更的处理 (40)

5.3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 (40)

5.4 出租人的列报和披露 (41)

5.4.1 出租人的报表列报 (41)

5.4.2 出租人的附注披露 (41)

6 售后租回交易 (43)

6.1 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 (43)

6.2 售后租回构成销售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示例 (44)

7 衔接规定 (46)

7.1 可选择的衔接方案 (46)

7.2 修订的追溯调整法主要内容 (46)

7.2.1 承租人的衔接处理 (46)

7.2.2 出租人的衔接处理 (48)

7.2.3 售后租回交易的衔接处理 (48)

7.3 准则生效日期 (48)

8 实施新准则的准备工作 (50)

8.1 承租人 (50)

8.2 出租人 (50)

1.1 修订背景

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1.2 主要变化

这一变化是本次新准则相较于现行准则最为核心的变化,也是实务中影响面最广的变化,对于承租人而言,该变化可使其提供一份更透明的资产负债表。

同时,新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会计处理,并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1.2.2 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

在现行准则下经营租赁与购买服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即使未准确区分也不会造成会计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异。此次修订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得租赁与服务的会计处理产生较大差异,在此背景下,准确识别租赁成为需厘清的重要问题。为此,新准则对租赁的识别以及租赁与服务的区分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对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作出了规定。

1.2.3 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新准则总体上继承了现行租赁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即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在分类方面,新准则强调了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的规定更原则化,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1.2.4 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的修订,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

计处理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评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满足销售的条件,根据满足条件与否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2.5 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承租人方面,新准则根据会计处理模型的变化,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并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对租赁相关的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在出租人方面,主要增加了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融资租赁的销售损益、融资收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与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等。

1.3 对承租人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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