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传递与复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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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目的

为保证公文的畅通与有效贯彻执行,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 0公文的定义

3.1上级部门领导对下级部门人员所发出的各种行政指令如会议决议事项、规章制度、工作指

示、通知通告、内部联络函等。

3.2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事项,通常有相关正式单据以及管理

程序中使用的表单,如品质异常通知单、内部联络单、生产计划表、人员增补申请单等。

3.3 下级向直接上级的工作汇报以及待批示的单据,如请假条、外出申请单、转正考核表等。

4. 0 职责与权限

4.1 本公司任何领导职务类人员,均有权向其直接下级发布工作指令,课长级以上(含课长级)

均可向其他部门发出公文,所有下级均有权向其直接上级进行公文请示。

4.2 发件部门:发件部门必须明确公文的主题,内容要简单明了、完整,编写时注意所发公文

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和流程的要求。

4.3 收件部门:收件部门接收到公文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得无故扣压或拖延,如

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提前反馈给发件部门,说明原因与回复时间。

4.4 公文内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的,涂改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名,否则该公文不得生效。

5.0 公文传递方式

部门间、上下级间发布工作指令可用规定的相关表格、文件、电话、短信、电邮、聊天工具等。

6.0 公文呈报、批示的程序

6.1下级呈报直接上级。在下级向直接上级传递公文前,必须检查本人所填写的公文内容,明

确无误后传递给上级审批。

6.2 上级发工作指令给下级。应该措词简明易懂,不能有模糊字眼,表意明确,要有指导性与

可行性。呈上级的公文无须签收。

6.3跨部门公文传递:跨部门下级向上级传递公文前,需经本人直接上级审核后方可向跨部门

传递,不得擅自向跨部门传递公文。

6.4平级间的公文传递:在同一部门的,属职责范围之内,无须向部门领导请示,一般可以用

商讨的形式沟通。跨部门时,属职责范围之内的,无须向部门领导请示,但应该知会其他部门负责人。凡非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传递均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

6.5 公文的执行。经审批后的公文,接收部门或人员因无条件按发出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如

对发出部门的公文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出部门反馈沟通。在双方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双方均可向上级部门申请仲裁,对故意吹毛求疵、拒不配合执行者,发件部门可申请处罚。

6.6各级部门因公需要向直接上级请示审批相关公文,须正式填写各种表单或起草专用报告,

向其直接上级进行呈报,其上级在本人权限内的直接审批回复下属,超过其本人审批权限的由直接上级再呈报上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6.7 呈经理级以上领导的公文应该使用规定的文件夹,并标明呈报的部门。

6.8 直接上级在接到下属呈批的公文时,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请示人明确的书面批复,最迟不

得超过36小时。有出差或紧急情况的,可先用电话回复或由其职务代理人处理。

7.0 复命

7.1首次复命。接收部门在接收到相关公文时,首先要衡量能否在发出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

关作业及配合任务。无论是否能按期完成公文规定的任务,接收部门在接到公文时间算起,必须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发出公文的部门。

7.2中途沟通协调。受文者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如有疑难或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时,应

及时与发令部门或其直接上级沟通,以取得支援,保证任务的完成,严禁隐情不报。

7.3 末次复命。接收部门在完成相关公文规定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回复发文部门。复命内容主

要为完成任务的质量、进度、注意事项等。复命同样按要求签收。

8.0公文的督办检查

8.1所有的公文在下达之后,发出部门人员应当进行督办,可保证公文内容能及时、准确的完

成,使发令人能及时掌握受令人执行命令的进度。

9.0 违纪处理

9.1所有公文必须逐级审批,申请人不得越级呈报。对越级审批者,首次处以警告处分,造成

上级领导矛盾者将给予开除。

9.2所有公文的接收者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回复的,统一由发文部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调查处

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追究该部门直接领导的责任。

9.3首次复命未回复者处以警告处分,未进行末次复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如因未

回复公文导致公司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10.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一切条款同时废止。

1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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