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移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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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移交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在承接查验期,建设单位应移交项目的权属资料档案、技术资料档案和验收文件档案(详见附件1)。
附件1:
资料移交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