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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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案例,说的是:有一位女出租车司机因急性肠炎,被迫违章停车上厕所“救急”,被交警处以重罚。大多数人对女司机深表同情,认为警察对她进行罚款是错误的,有人认为执法者不能死搬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对于此特殊情况讲点人情,而免予处罚!有的人甚至于上升到警察服务意识的高度,认为把老百姓当成了“坏人”。

本人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警察处罚女司机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那些主张处罚错误的人认为如果让这个女司机继续开车,可能由于注意力失散,造成车祸,这样损失不是更大吗?如果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我忽然累了想睡了,车子停一下肯定是可以了:我把小流氓打死也没事了,因为是为民除害,显然这样的推理不能成立。

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从单一的人的角度,或者说我是那执法者,在确定情况后,也会放行车辆。但在法律上,我们是应该考虑提出建议,修改这不科学的法呢?还是抨击那执法者?

法律总是滞后的!

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本人认为法律在某些地方还是应有人情味,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

法律还是离人情远点!

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法治还是人治其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

再谈这个案子,关键在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给了执法者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交警而言,心中是要充满人情的,不能认为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不能认为自己仅仅是法律售货机,是人,就要有人的灵性。所以,交警要做的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追求个案的公正。当然如果法律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罚这些钱,毫无回旋余地,即使不近人情,交警也只能这么做。因为规避法律在此时可能是正义的,但不受法律的限制,却会带来更大更多的恶。在中国,法治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没有善法,虽然很多法律规定得莫名其妙。最大的问题在于法治的观念,在于法的权威,在于公民的普遍法律意识。我们要树立的观念应该是,法不是不近人情的,恰恰是最大的人情,执法者的铁面无私下应该是包容着人情的。

我也是很支持法治的,法律注重的是程序,是条条框框的条文。所以,法律与人情似乎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互不相容。一旦,法律参入了人情的成分,法治就会受到破坏,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就会穷起不止。所以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的尺度办事。不可有任何的人情可言。

虽然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人情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而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

公道与人情

□顾晓宁

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社会,中国人始终被纠合在公道与人情这对矛盾体之中,中国人渴求人情,中国人也期望公道,现实的情况是中国人偏向了人情,公道似乎就没那么多,于是人也活得不那么舒坦。

由于本土历史文化的原因,中国人,人人都离不开人情网,人人都渴求人情,人情的外在表现就是关系,关系同时也是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评价。因为人情已演变成每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重要资源。当人情变得无处不在时,人情网络就会相互交织,本来人情是为了急功近利而使用的谋略,却由于相互使用而抵消,最后往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当人情发展到这种状况时,中国人又更加期望公道。

陌生人是不讲人情的,因此相对更客观,唯有客观才会有公正。我常常出差在火车上,旅客之间因为彼此是陌生人,所以交谈时可以无话不说,有话直说,评价事物由衷而发。但是回到熟悉的环境,比如单位开会研究具体的人和事时,往往就很难做到这点。

公道是人类的普世价值,但人情也决不是一无是处。古语说:法不外乎人情。人情是中国人一种重要的动员力量和聚合力量,在纠纷中,我们注重调解做法的前提也是人情文化,中国潜规则之所以能够盛行大概也是拜人情文化所赐。人情既是天使,也是魔鬼。当人情大行其道时,公道便自在人心了。

2005年我曾有机会到新加坡考察学习,该国也是以华人为主体的社会,承载着的是和我们一样的历史文化渊源,街道上同乡会、同乡馆比比皆是,人情也是那些从大陆漂洋过海闯南洋的人赖以生存的依靠。但是,由于多年推行法治,人民却大致获得他们比较满意的公道。看来法治是克服人情的利器,唯有法治才能控制住人情的任性,为大众索回公道应有的地盘。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说过: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因此,要处理公道与人情这对长久以来困扰中国人的矛盾,就要把人情压缩到它能够承受的最小空间。(作者单位: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

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许多理论法学家通过对西方法治传统和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深入研究,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进行了理性的建构和设计,并为之大声疾呼改革。然而,效果并不如他们所预期的那样明显,虽然在某些方面确实进行了改革,但是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非他们所能接受的“非法治物”依然在中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着。诉讼人情化就是其中之一。

一、诉讼人情化:伦理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弥散

(一)人情的含义界定

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是由中国家族伦理精神演绎出来的人际结构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正如俞荣根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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