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情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张女士无偿给邻居杜某接送孩子2年半,但因为一次意外,杜某的小孩掉下电动车挫伤。
杜某以张某载行两个孩子,违反交规,致自己孩子受伤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六千元赔偿。
最新《民法典》判定张某虽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情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在感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社会。
大家知礼敬,懂感恩,互相照顾彼此的利益、情感。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1做好事不留名,是人之常情。
这是《爱,与死神赛跑》中毛陈冰说的最动人的话。
我被毛陈冰感动着,感动于她这么一个身高155厘米、体重只有88斤的纤弱女孩却能千里走单骑,把热血献给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感动于她家里不富裕,却能四处凑足1500元,瞒着父母去贵州献血;更感动于她献血之后始终不肯与外人见面,更不肯透露姓名。
献血已经感人,而默默无闻的鲜血更感人。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我也看到了许多像毛陈冰那样做好事不留名的好人。
可爱的解放军叔叔日夜兼程奔赴灾区,夜以继日地在废墟里寻找幸存者,不知疲倦地为灾区人民搭帐篷、建临时居住所,我只从电视上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却不曾知道他们姓啥名什么。
那些白衣天使,他们马不停蹄地给伤员们检查、输液,带着微笑去安慰受了惊吓的孩子们,我看到了一颗颗救死扶伤的爱心,却不知道他们是谁。
还有那些从四面八方赶来的志愿者,他们默默无闻地忙碌在灾区的每个角落。
而没有奔赴灾区却时刻心系灾区的全国各地的好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义无反顾地捐钱、捐物。
想想我自己,我也曾做过好事,觉得最有意义的便是5·12大地震后,我们班20多个同学组织了捐款小队,来到城市广场进行募捐。
来捐款的人很多,签字的名单满满的一大张。
可在这中间,我看到了一些年轻的小伙子也像毛陈冰一样捐了钱以后默默地走开了,我心中非常敬佩这些人。
社会法治也需人情作文
社会法治也需人情作文
“哎呀,妈妈,你就通融通融嘛,我就玩一小会儿游戏。
”我抱着妈妈的胳膊撒娇道。
那是一个周末的下午,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地板上,家里弥漫着一种温馨的气息。
我呢,一心就想着玩游戏,可妈妈就是不同意。
“不行,你作业都还没写完呢,玩什么玩!”妈妈一脸严肃地说。
我嘟囔着嘴,不情愿地坐到书桌前,心里那个郁闷啊。
就在这时,爸爸走了过来,他笑着对妈妈说:“哎呀,孩子嘛,偶尔放松一下也没什么不好呀。
”妈妈瞪了爸爸一眼,说:“就你惯着他!”爸爸耸耸肩,冲我眨眨眼,然后对妈妈说:“咱也不能一直这么严格呀,社会法治还讲人情呢,对孩子也不能太死板嘛。
”妈妈听了,若有所思地沉默了一会儿。
我赶紧趁热打铁,说:“就是呀,妈妈,你看我平时也挺听话的呀,就给我玩一会儿嘛。
”妈妈看着我,叹了口气,说:“好吧,那只能玩半个小时哦。
”“耶!妈妈最好了!”我高兴地跳了起来。
我开心地玩起了游戏,心里想着,爸爸说得真对呀,有时候确实不能太死板呢。
就像在社会上,法治是很重要,但人情也不能少呀。
如果一切都只按照规定来,没有一点人情味,那这个世界不就变得冷冰冰的了吗?就像我和妈妈,如果妈妈一直都那么严格不通融,那我和妈妈的关系不就会变得很紧张吗?而爸爸的调和,就像是那温暖的人情,让我们的家更加和谐。
玩了一会儿游戏后,我自觉地关掉了电脑,开始认真写作业。
我知道,妈妈的严格也是为了我好,而爸爸的人情让我感受到了理解和关爱。
在生活中,我们需要法治来规范行为,但也需要人情来温暖人心。
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呀!。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通过明确法律、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社会利益。
然而,社会上的人情因素又常常影响着司法实践,有时候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法治与人情似乎存在一种矛盾。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解法治和人情的定义与内涵。
法治是基于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它强调公正、公平和法律的约束力。
人情则是指个人和群体之间的感情纽带和情感关系。
人情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然而当人情因素介入司法决策时,就有可能对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平衡法治与人情,首要的是建立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确保法律的权威和适用性。
只有当法律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地规范社会行为时,司法才能有坚实的依据来判断和裁决案件。
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人情因素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和事实。
尽管人情因素可能引起司法工作者的同情和偏袒,但是司法判断不能仅仅基于个人的情感和主观喜好,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和法庭人员要对所有涉案方进行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人情因素的理解和处理。
人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
司法工作者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能够判断何时适当考虑人情,何时应该坚守法律原则。
这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成熟度。
最后,司法机关还可以积极倡导社会伦理与道德,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普及和执行。
当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遵守时,人情因素可能对司法的干扰就会大大减少。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与教育机构、媒体和社会团体合作,共同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在实践中,司法平衡法治与人情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兼顾人情因素,并通过客观公正的判断和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平衡法治与人情,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
法理是人情的保障,人情是法理的依归作文
法理与人情
王道不外乎人情,法律不出乎人生。
因为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法是社会生活的规律。
质言之,法是由人所立,并非由法所立;法是为人而立,并非为法而立。
这须首先认识清楚,方不到假法图私,舞文弄法。
凡不近人情、大拂人情的法律,都失去了法律所以为法律的道理。
父母有教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一定亲属相互间有受扶养和扶养的权利义务,不悖公序良俗的习惯在法律认许下有其效力。
刑事法上,童稚之人、疯狂之人犯罪不罚;老耄之人、精神耗弱之人,犯罪减轻其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虽过当仍得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
犯罪情状可以悯恕,犯罪知悔而为自首,都不必强置重典、罚如其罪。
这些不是本于人情而立法条,还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我思想落伍,竟在法治时代而谈人情。
殊不知法治尽管修明,而法律关系毕竟是人与人的关系,既不能将人沦为万物,又不能将人升为超人,也就不能逆人之情,拂人之性,撇开情理与事理,专以与人生脱节的法理是尚。
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律,明明以情、理、法同重,而一部分行用法律的人每不注意法律的全盘精神,善为运用,只知握紧单一的条文,硬梆梆地实用起来,虽对法理说得通,却不见得合于天理,适于人情。
我辈都是人类的一员,法律又是由人而设,为人而设,只要是经过天理陶冶的人情,得情理之正,处事理之常,岂可不谈,岂可不讲!。
法治社会也需人情的作文
法治社会也需人情的作文《法治与人情》咱现在啊,都说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啥都得依法办事。
但你们知道不,这法治社会其实也离不开人情呢。
我就给你们讲个事儿哈,前些天我在小区门口看到一起小小的纠纷。
一个快递小哥不小心把一位大妈放在门口的花盆给碰倒摔碎了。
大妈那叫一个生气呀,逮着快递小哥就不依不饶地要他赔。
快递小哥呢,一脸的委屈,说自己也不是故意的,一直在那解释。
大妈可不听这些,就觉着自己的花盆被毁了,就得赔。
这时候周围围过来好多人呐,大家就在那你一言我一语地劝。
有的人说让快递小哥照价赔偿,毕竟是他弄坏的东西;但也有人觉得大妈也别太咄咄逼人,人家快递小哥每天风里来雨里去的也不容易。
本来嘛,按法律来说快递小哥确实得承担责任。
但后来呢,事情有了转机。
有个大哥就站出来说,哎呀,大妈您看这花盆也不是特别贵,这快递小哥也不容易,要不这样,大家一起帮着重新买个花盆,把这事就给了了。
嘿,你还别说,这一说好多人都响应,连快递小哥都连连点头说愿意。
大妈呢,刚开始还有点不情愿,可看着大家都这么热心,自己也有点不好意思了,最后也就点头同意了。
这事儿就这么皆大欢喜地解决了呀。
从这件小小的事情就能看出来,法治是重要,可人情也不是没用呀。
要是只讲法治,那快递小哥可能就得掏出一笔钱来赔,他可能一天就白干了;但要是只讲人情不考虑责任也不行,那大妈不就白白受损失了嘛。
在法治社会里,有时候加点人情的温度,这生活才更有人情味,更和谐嘛。
法治和人情,它们其实是可以相互补充,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的呀。
所以说呀,咱这法治社会也不能少了人情这一味调料哟!。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古人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
但许多同学都会认为,法制离我们还很远。
其实,法制已经深深地陷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我们不能一无所知。
作为当代社会中朝气蓬勃的青少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学习法治知识,将会受益终身。
我们法制素质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
我们就更应该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学校一向重视对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我们营造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做出了严峻的挑战。
身为中学生,我们应从身边小事规范自己的言行。
有几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一、不顶撞师长,不无视校纪班规。
二、尊重理解他人,不说脏话,不给同学起绰号。
三、诚实守信,不欺瞒同学师长。
四、健康绿色上网,不进营业性网吧、舞厅。
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的正确的法治意识。
对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们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健康信息,合理利用网络。
面对陌生人提出的过分要求,应学会拒绝。
遇到违法的事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向警察等人求助。
其次,我们必须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在我防范能力。
我们也应积极的参加学校、社区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
通过活动我们能够得到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大大的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亲爱的同学们,我们是七月的朝阳,是祖国的未来。
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以法治为保证。
我们任重道远。
所以要从我做起,现在做起,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
人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与法同行,共创和谐美好社会。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家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
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李某也存在过错,且家庭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法院决定在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
三、法律与人情味的碰撞1. 法律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人情味的柔性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原告李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而被告张某则在外工作。
在离婚后,原告李某担心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不足,希望被告张某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考虑到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人情味出发,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1]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
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作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
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教学论文)
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1]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
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作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
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人情溶于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与人情自古以来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很多案件中,法律的规定往往需要结合人情世故来加以理解和执行。
本文将以一起邻里纠纷的案件为例,探讨法律与人情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合。
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随着张某家经济条件的改善,张某在自家庭院内修建了一座亭子,用于休闲娱乐。
然而,亭子的修建却给李某家带来了诸多不便。
李某认为,张某亭子修建在两家房屋中间,遮挡了阳光,影响了采光;同时,亭子高度较高,影响了李某家的视野。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拆除亭子或进行调整,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拆除张某亭子或进行调整,恢复两家原有采光和视野。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考虑到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试图寻找一个既能维护李某合法权益,又能兼顾张某利益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张某修建亭子的初衷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品质,并未考虑到李某的权益。
而李某虽然对张某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同时也对张某的辛勤劳动表示同情。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解:1. 法律依据: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明确指出张某在修建亭子时应当考虑到李某的权益。
2. 人情因素: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张某了解到李某的困扰后,表示愿意对亭子进行调整,但希望李某能够给予一定的宽容。
李某也认识到,张某修建亭子是为了改善生活,自己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
3. 折中方案: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提出一个折中方案:张某对亭子进行调整,降低亭子高度,并在夜间关闭照明设备,以减少对李某的影响。
同时,李某也承诺不再干涉张某的正常生活。
三、案件结果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对亭子进行调整,并承诺在夜间关闭照明设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人情(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情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逐渐减弱,但仍有一些案件因人情关系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人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甲乙两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乙负全责,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乙则认为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双方协商无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表示自己有亲戚在法院工作,希望法官能够照顾。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深感人情关系的压力,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决定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三、人情关系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判断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在了解到甲乙双方都有亲戚在法院工作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因人情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会使法官在判断案件时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2. 延长审理期限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人情关系,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案件事实,这无疑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司法公信力当公众得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人情关系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这种影响可能会对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使法官在面对人情关系时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2.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增加案件透明度,从而减少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3. 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针对法官亲属或朋友涉及案件的情况,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五、结论人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和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中国社会人情对法治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
【 参 考文献】
[ 1 ] 左 文明, 王旭 , 樊偿. 社会 化 电子 商务环境 下基 于社 会 资 本 的网络 口碑 与购 买意 愿关 系[ J ] . 南开 管理评 论 , 2 0 1 4, 1 7
( 4 ) : 1 4 0~1 5 0
情发生冲突 , 抑或是情与理产 生冲突时, 在大部分人心 目中所主 导他 们的仍然是“ 人 情” 。 因此 , “ 要人 情还是要 法 治” 就成为 了一个值得人思考的 问题 , 本文将针对 中国社会 中的法治与人 情这一 问题 , 进行 简要 的讨论 。
【 关键词】 法治; 人情; 中国 传统思想; 现代法治社会 【 作者简介】 徐惠欣( 1 9 9 5 . 8 一) , 女, 吉林长春人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研究方向: 法学
2 0 1 7年 第 1 6 卷 第 3 期
中国社会人情对法治 的负面影 响及其对 策
口徐 惠欣
【 内容摘 要】 在当 代 中国, 由于传 统思想以及传 统行 为方式对人们所造成 的影响 , 使人们 在法 治社 会的 背景下仍难 以避免 面对 事情更加感情用事 , 尽 管这种 对人 情的重视 在某种程度上 来说 是 隐性 的、 是 潜藏在人 们 内心 的。但 是 当法治与人
[ 2 ] 洪涛, 张传林 , 李春 晓. 我 国农 产 品电子 商务模 式发 展研 究( 下) [ J ] . 商业时代 , 2 0 1 4 , 1 6 : 5 9~ 6 0
第 三方认证 的权 威性 和建 立稳定 的合 作伙伴 保 障及 权威 性 在建立 和提高消 费者信任 的过 程 中非常 重要 。只有 当消 费 者感觉 商家或网站是 可信赖 的, 才会 与 之交 易 , 进 行 生鲜 农
法律容人情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也容许人情在其中发挥作用。
本文将讲述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如何在尊重人情的基础上,寻求公正与和谐。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明(化名)。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将小明送至李某处暂时抚养。
在此期间,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小明也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然而,张某外出工作的时间越来越长,小明在李某处的日子也越来越多。
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与李某协商,希望将小明的抚养权转归李某。
李某虽然同意,但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小明已超过哺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抚养权。
然而,由于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抚养权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
三、人情因素考量在本案中,人情因素成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关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明的意愿:小明在李某处生活得非常愉快,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受保护、受尊重的权利。
”因此,小明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
2. 李某的抚养能力:李某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能够为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能够满足小明的情感需求。
3. 张某的实际困难: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无法亲自照顾小明。
张某表示,若将抚养权转归李某,自己将尽力履行探望权,保障小明的成长。
法律与人情作文
法律与人情作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
体体现,它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人情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与人情可能会发生冲突,这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在面对法律规定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违法。
因为法律的制定是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的,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应该置法律于不顾。
然而,法律并不是铁板一块,有时候会因为特殊情况而显得不够人性化。
这时,人情的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它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可以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给予他人理解和帮助。
比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需求,这时我们可以通过人情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对于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做到既遵守法律,又注重人情。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给予他人理解和帮助。
这样既能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能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总之,法律与人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树
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情的因素,使得法律与人情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达到平衡和统一,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莫让人情大于法
莫让人情大于法前些年,我本人曾经历过这样一件事:家人拿着市公安局的批件到一个派出所落户,去了两次,工作人员都说管户籍的民警“下片”了,需改日再来。
同事提醒我,这类手续健全的事项,办事人员没有理由拒办,但可以找借口拖延,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花个百八的才能“搞定”。
于是,我决定亲自试试,便抽空跑到派出所。
工作人员又说户籍员不在。
我找到指导员,先告诉他我在某机关工作,然后说已经为此事请假来了三次,今天无论如何要办完。
指导员面带愠色,到一间办公室给民警下令:“想办法把XXX找回来,给人家户口落下!”过了10来分,那个户籍警出现了,我没花冤枉钱把事办成,心情却喜忧参半。
一个住在南方的朋友告诉我,他家门前有一片私建滥建的小平房和小二楼,前些日子,来了几十个执法人员,带着警车铲车,动员其中几户拆迁。
那几户的房子较小,又离街道远一点,户主和执法人员争辩说,旁边的二楼占道比我们严重,为什么不拆?执法人员回答,“是领导决定的,我们只管执行。
”随即下达了限期拆迁的指令。
但几十天过去了,仍没有动静,居民们都说,是这些住户“做通了执法部门的工作”。
这位朋友还告诉我,他在某著名旅游城市买了一间公寓,因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而不能办理房产证,三年来,业户们找政府部门多次,没有结果。
今年春节后,业户中一位省军级离休干部,坐着轮椅到市政府求见市长,几天后,市长做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办理。
一个在某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朋友说,每办一个案件,都有人来说情,通常情况下,依据案件性质、危害程度和请托人的关系,给予适当关照,但不出大格。
最难办的是上级领导干预,一个电话打来,多大的事都会烟消云散,而且当月的罚款任务还要照样完成,只好在没有关系的违法违章户那里去“抠”了。
大量事实表明,“人情大于王法”已经成为我国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特别是在商务活动中,除了科技和经营水平等阳光因素外,关系和背景往往成了最主要的竞争优势。
缺少先天背景的老板或从业者,会把关系运营和“打点”作为重要经营方略。
法治与人情 任务驱动型作文
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6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
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王某
2因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已受到法律制裁,张扣扣却为此心
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
蓄意报复王某2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主观恶性极
练习一: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文章。(60分)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发生 一起杀人案:71岁的村民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三子王正 军被同村村民张扣扣杀害。张扣扣的杀人动机是为1996年在 一次冲突中被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的母亲报仇。案发前, 35岁的单身汉张扣扣和67岁的父亲生活在一起,他有一个姐 姐已经出嫁。
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
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的刑事裁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练习二:
近日,浙江杭州一居民楼五楼突发火灾,4个大 人和3个小孩被困。消防队员迅速赶到现场灭火,并 成功救出了7位居民。不过,刚救完火,他们就被一 辆私家车车主拦住了。原来,消防车开进小区的时 候,把该车主的小轿车给撞了,左前保险杠和翼子 板被撞破,白色外漆也掉了一地。当时,私家车就 停在了着火点五六十米外的双车道消防通道上。发 现自己的车被撞后,车主心疼修车钱,打电话报了 警,要求赔钱。就消防车是否应该赔偿该私家车主, 社会上引发了争论,请谈谈你的看法。
2021高考作文时评素材:从《我不是药神》说法律人情,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
2021高考作文时评素材:从《我不是药神》说法律人情,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1、法律人,让法与情不两难法与情,永远是两难!可我和我的同事们偏偏就在从事着这个永远两难的工作,我们一直在无情规则与有情思想之间寻找着平衡,努力让我们的执法不失力度又不失温度。
电影人有情,所以让电影很无情。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必须高于生活。
戏剧冲突是戏剧反应社会生活的基本手段,有尖锐激烈的矛盾才有优秀的影视作品。
父亲的医药费,离婚后儿子的归属,电影一开始就以激烈的矛盾展现了一个被生活压弯了腰的小人物程勇。
打破一潭死水的契机来自于白血病人吕受益。
他的到来使程勇甘愿冒着走私和贩卖假药的风险,为生活博一线生机。
从金钱驱使到共同进退,程勇也被这些善良、坚强的白血病人改变了。
所以,在已经全身而退的情况下,吕受益的死,小黄毛的牺牲使他不计成本也要帮助这些被高价药捆绑住的病人。
最后,在戏里戏外无数人的眼泪中,电影人将主人公送进了监狱。
可电影的无情正是因为电影人的有情,他必须通过铁窗的无情引发共鸣、发人深省。
法律人有情,必须让现实更有情。
生活不是艺术,生命、自由比艺术作品更宝贵。
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说检察官,不能以一个案件的悲惨结局和不公待遇,才换来深思和觉醒,我们必须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
所以现实中,检察官对电影主人公的原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知之非难,行之不易。
面对着冷冰冰的法条,我们一直在法与情的冲突中找寻最完美的平衡,让每个作恶者自食恶果,也让良善者善始善终。
办案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两难。
有身患重病的偷盗者,无法正视生活困顿和疾病折磨让他走上歧途;也有疏忽的驾驶员,一时大意不当酿成事故致使至亲之人死亡。
旁观者可以议论后附一声叹息,可我们必须考虑如何罚当其罪不失公平,又不失人情。
我们对遭受损失和伤害的被害人提供及时司法救助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犯罪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让犯罪人认罪悔罪,又罚当其罪。
因为,法律研制不出神药,但是可以守护良善的心不受伤害;检察官研制不出神药,但是可以保护良善的人不被偏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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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案例,说的是:有一位女出租车司机因急性肠炎,被迫违章停车上厕所“救急”,被交警处以重罚。
大多数人对女司机深表同情,认为警察对她进行罚款是错误的,有人认为执法者不能死搬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对于此特殊情况讲点人情,而免予处罚!有的人甚至于上升到警察服务意识的高度,认为把老百姓当成了“坏人”。
本人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警察处罚女司机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
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
那些主张处罚错误的人认为如果让这个女司机继续开车,可能由于注意力失散,造成车祸,这样损失不是更大吗?如果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我忽然累了想睡了,车子停一下肯定是可以了:我把小流氓打死也没事了,因为是为民除害,显然这样的推理不能成立。
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从单一的人的角度,或者说我是那执法者,在确定情况后,也会放行车辆。
但在法律上,我们是应该考虑提出建议,修改这不科学的法呢?还是抨击那执法者?法律总是滞后的!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本人认为法律在某些地方还是应有人情味,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
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法律还是离人情远点!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
法治还是人治其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
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
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
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
再谈这个案子,关键在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给了执法者多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交警而言,心中是要充满人情的,不能认为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不能认为自己仅仅是法律售货机,是人,就要有人的灵性。
所以,交警要做的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追求个案的公正。
当然如果法律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罚这些钱,毫无回旋余地,即使不近人情,交警也只能这么做。
因为规避法律在此时可能是正义的,但不受法律的限制,却会带来更大更多的恶。
在中国,法治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没有善法,虽然很多法律规定得莫名其妙。
最大的问题在于法治的观念,在于法的权威,在于公民的普遍法律意识。
我们要树立的观念应该是,法不是不近人情的,恰恰是最大的人情,执法者的铁面无私下应该是包容着人情的。
我也是很支持法治的,法律注重的是程序,是条条框框的条文。
所以,法律与人情似乎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互不相容。
一旦,法律参入了人情的成分,法治就会受到破坏,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就会穷起不止。
所以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的尺度办事。
不可有任何的人情可言。
虽然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人情因素。
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
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
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
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而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
公道与人情□顾晓宁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社会,中国人始终被纠合在公道与人情这对矛盾体之中,中国人渴求人情,中国人也期望公道,现实的情况是中国人偏向了人情,公道似乎就没那么多,于是人也活得不那么舒坦。
由于本土历史文化的原因,中国人,人人都离不开人情网,人人都渴求人情,人情的外在表现就是关系,关系同时也是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评价。
因为人情已演变成每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重要资源。
当人情变得无处不在时,人情网络就会相互交织,本来人情是为了急功近利而使用的谋略,却由于相互使用而抵消,最后往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当人情发展到这种状况时,中国人又更加期望公道。
陌生人是不讲人情的,因此相对更客观,唯有客观才会有公正。
我常常出差在火车上,旅客之间因为彼此是陌生人,所以交谈时可以无话不说,有话直说,评价事物由衷而发。
但是回到熟悉的环境,比如单位开会研究具体的人和事时,往往就很难做到这点。
公道是人类的普世价值,但人情也决不是一无是处。
古语说:法不外乎人情。
人情是中国人一种重要的动员力量和聚合力量,在纠纷中,我们注重调解做法的前提也是人情文化,中国潜规则之所以能够盛行大概也是拜人情文化所赐。
人情既是天使,也是魔鬼。
当人情大行其道时,公道便自在人心了。
2005年我曾有机会到新加坡考察学习,该国也是以华人为主体的社会,承载着的是和我们一样的历史文化渊源,街道上同乡会、同乡馆比比皆是,人情也是那些从大陆漂洋过海闯南洋的人赖以生存的依靠。
但是,由于多年推行法治,人民却大致获得他们比较满意的公道。
看来法治是克服人情的利器,唯有法治才能控制住人情的任性,为大众索回公道应有的地盘。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说过: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因此,要处理公道与人情这对长久以来困扰中国人的矛盾,就要把人情压缩到它能够承受的最小空间。
(作者单位: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许多理论法学家通过对西方法治传统和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深入研究,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进行了理性的建构和设计,并为之大声疾呼改革。
然而,效果并不如他们所预期的那样明显,虽然在某些方面确实进行了改革,但是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非他们所能接受的“非法治物”依然在中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着。
诉讼人情化就是其中之一。
一、诉讼人情化:伦理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弥散(一)人情的含义界定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是由中国家族伦理精神演绎出来的人际结构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1]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当我们涉及法律谈人情时,对人情的理解不能脱离历史和传统。
从作为“人之感情”意义上的人情起初只是一种“私情”,是以某个个体为中心,随着亲人、朋友、熟人等所触及范围的扩大而逐渐由厚变薄,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爱有差等”的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因而,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不可避免有着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
但当每个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并存,相互之间能够理解与尊重时,也就是说,每个个体能够“将心比心”地将他人的“私情”和自己的私情一样作为考察对象时,此时的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或“普遍之人性”,它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公共性或普遍性。
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为“情理”、“民情”、“众人之情”或“社会舆论”。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人情”。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与特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从而使人情与经济、政治、权力等交织在一起而更加复杂化。
在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人情案”、“关系案”。
这种意义上的人情,本文不做讨论,因为此时的“人情”已经具有了超越精神的政治、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已非纯粹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情。
(二)诉讼人情化及其现实表现从理论或理想层面上讲,人情与法律应是统一的,但由于理论和实际生活的距离,也由于语言本身、尤其是中国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它也可能与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和更大范围内的普遍性不一致。
通过国家权力、根据法律的规定解决纠纷本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但就由于法律与人情之间可能出现的不一致,使得历史上和现实社会中的诉讼人情化现象的存在成了不争的事实。
本文所要论述的诉讼人情化,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因迁就人情而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作出判决或裁定。
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因为考虑到要使裁判结果是否符合人情,从而被当事人所接受并真正地解决纠纷等因素,不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比如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大义灭亲”或其他“私力救济”行为所导致的刑事犯罪。
[案情1]被告马金荣,58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其长子石玉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释放后仍恶性不改,欲强奸其养妹,马遂与其他两个儿子石玉亮、石玉义见其恶性难改,遂用绳子将石玉祥捆绑在地,并用撅头照石玉祥的右臂肘关节处、左腿膝关节处猛砍数下离去,致石玉祥死亡,后马金荣投案自首。
案发后,有13个村民联名上书政法机关,称马金荣“大义除恶子”,请求对马金荣宽大处理。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马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刑,缓刑五年。
根据当时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被害人被砍伤致死,后果严重,按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点院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可以说给予了很轻的处罚。
[2](P13-15)[案情2]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接仙村15岁女孩小芳因其母亲长期以来与邻居任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于2001年6月21日下午,偷偷地在母亲的晚饭里拌上了含剧毒的灭鼠药。
其母亲吃后昏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接到群众的报警后赶到了案发现场,审讯中,女孩对投毒杀害母亲一事供认不讳。
公诉人认为,本案是一件非常特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小芳有预谋地毒杀母亲,性质非常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
但是,考虑到她毒杀母亲的动机缘于母亲的不良举止所带来的压力,加之,犯罪嫌疑人尚处在未成年人年龄范围之列,因此,在量刑的时候,应当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彭州市桂花镇接仙村村民委员会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求情信,恳请法庭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