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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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试题
2004年2月21日
一、填空:
1、我国刑法第12
2
4
6
7
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A.是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
C.表示宽大的政策D.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
B.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C.某些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D.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3
A.主要要件B.次要要件D.选择要件
B.危害法律的行为
C.作为和不作为D.不法状态
5。
A.精神障碍人
C.醉洒的人
B.强奸罪C.诬告陷害罪D.抢劫罪
7。
A.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B
C.行为人不能亲自实施犯罪活动
8。
A.未发生危害结果B
C.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
9、某甲欲杀害某乙,一天路遇某乙扬言:我有一把刀子,迟早要结果了你。某甲的扬
B.犯罪预备C.犯罪未遂遂D.犯罪中止
10、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
。
B.甲单独构成犯罪
D.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1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
A.从轻处罚B.不处罚C.减轻处罚
B.都是主犯
C.都是从犯D.有的可能是胁从犯
。
B.违法行为
C.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D.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
B.不法侵害者C.公民工D.单位
15
A.伸张正义C.平民愤D.惩罚犯罪
16。
B.15日以上15年以下
D.1年以上15年以下
B.可以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C.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D.就是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
18。
A.并科原则C.吸收原则D.相对原则
19。
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原则D.绝对加重
20、法定最高刑为5。
A.15年B.20年D.5年
21、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依法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3年以上5年以下
C.3年以上7年以下D.2年以上7年以下
三、多项选择题
1。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
D.有限制的普遍原则E.无限制的普遍原则
。
D.刑法规定为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不予追究
E.适用我国刑法,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D.妨害社会性E.故意和过失
。
E.人在受到威胁时实施的
。
E.犯罪的行为
D.社会义务E.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A.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C.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E.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D.对象的错误
E.亲自实行犯罪者
。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D
。
C.重伤致人死亡的
17。
A.未提出申诉
D.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18。
D.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E.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死刑
。
D.报复陷害罪E.非法拘禁罪
四、名词解释:
1、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有能力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P60
2、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P55
3、特别防卫权:所谓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P123
4、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简述题:
1、紧急避险的特征。P124
答:紧急避险行为有如下特征:
首先,从客观上看,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却是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合法权益,因而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2、刑罚执行有哪些特征?P197
答: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根据这一定义,刑罚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
(2)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将法院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3)刑罚执行的时间是在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3、绑架罪的概念及特征。P360
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要挟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的目的等。
六、案例分析:
1、被告人王辉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买赵阳的拖拉机一台,商定10天内付款。因天色已晚,赵阳便留在王辉家中。王辉顿起谋财害命之心,于次日凌晨,乘赵阳熟睡之时,手持菜刀照赵阳头部猛砍,赵阳奋力自卫。博斗中,王辉又照赵阳头部、身上连砍数刀,致赵阳当场死亡。王辉在毁尸灭迹过程中,被邻居接见。王辉为了逃避罪责,于当天到县公安局,隐瞒杀人动机,编造死者图财行凶,自己在自卫时将赵阳砍死。
问:王辉故意杀人谎称“防卫失手”,能否视为自首?
答:王辉故意杀人谎称“防卫失手”,不能视为自首。在本案中,王辉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的规定。
所谓自首,也称为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自动投案自首。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王辉在犯罪后,为了逃避罪责,虽有到公安局承认杀砍死赵阳的事实,但并无如实供述自己的谋财害的罪行,却谎称“防卫失手”,掩盖事实真相,隐瞒犯罪情节,企图蒙混过关。王辉犯罪后的这种做法,显然不具备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所谓“以自首论”,也就是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作为犯罪主体,王辉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显然不适用《刑法》关于特别自首成立的规定,因而也不能“以自首论”,即不能视为特别自首。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王辉在犯罪后的做法,不过是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成立的规定,不能视为自首。
2、被告人王某,男,30岁,农民。被告人王某自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间,流窜于甘肃农村,采用帮助到城市里找工作等欺骗手段,先后将5名女青年骗到河南农村卖给当地农民为“妻”,从获利1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并说明理由。
答: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而王某在本案中的情形,具有拐卖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