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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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检测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二、基层医疗机构对于筛查阳性的孕妇,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阳性,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电子版每天下午4:00前发送XXX邮箱,并告知筛查孕妇在2周内携带转诊单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

三、助产机构对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报送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橙色”报告单在3日内报送,“红色”报告单24小时内报送。

四、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助产机构对妊娠分
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凡高危孕妇应住院分娩,需要转诊、转院应填写转诊单,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五、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再次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及时进行干预。

六、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市高危妊娠管理中心,定期对全市高危妊娠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干预措施。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小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状况完毕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此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旳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深入确诊治疗。

三、深入强化高危孕产妇旳汇报、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层汇报制度》。

对筛查出来旳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旳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旳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深入贯彻高危孕产妇旳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原因旳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原因、致畸原因)评分10分如下旳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只接受(除社会原因、致畸原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旳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旳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原因评分≥
10分旳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旳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旳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旳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规定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及流程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及流程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及流程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妊娠、分娩或产后42天内存在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风险的孕妇。

由于高危孕产妇的病情复杂、变化迅速,需要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因此,建立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及流程对于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1.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高危孕产妇筛查是早期发现和干预高危孕产妇的关键。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筛查制度,包括对孕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询问病史和家族史、进行高危因素评估等。

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建立专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及时转诊。

2. 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负责对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转诊工作。

一旦发现高危孕产妇,应立即建立档案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早期干预和及时转诊。

3. 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后,应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

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的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报告上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高危孕妇信息畅通。

4.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记录。

5. 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对于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护送转诊服务,确保孕产妇在转诊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1. 转诊指征识别医疗机构中的产科医生应熟悉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应及时识别并转诊。

转诊指征包括:年龄>40岁、有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既往有不良妊娠史、存在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等。

2. 转诊通知单填写一旦确定转诊指征,产科医生应填写转诊通知单,内容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转诊原因、转诊目的地等,并将通知单交给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

3. 转诊目的地选择转诊目的地应根据孕产妇的病情严重程度和当地医疗资源情况进行选择。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篇一:孕产妇随访制度孕产妇随访制度:1、孕12周前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并指导孕期保健和进行第一次随访记录。

2、产前健康管理: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产前5次(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心理适应、孕期营养等咨询,进行高危孕妇初步筛查、转诊和随访。

篇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

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来自: 小龙文档网: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孕妇应由各级保健人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每次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三角形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

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每月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危重症及时上报,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随访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分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一般要进行2次以上面访(指定专人负责)。

接到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孕产妇进行第一次面访,并做全面检查,建立高危孕产妇个案卡,进入预产期时进行第二次面访,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对乡(镇)高危孕产妇也要进行2次以上访视,访视时间与工作内容参照县级访视要求。

(五)高危孕产妇转诊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三级转诊模式。

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

转诊时,转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

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5分的孕妇,可在中心卫生院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25分的孕妇,要及时转诊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市级转诊机构;﹥25分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转诊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救治。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管理,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护、及时干预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高危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计划,明确管理内容、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工作流程第五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孕期健康状况,评估妊娠风险;(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娩计划和分娩方式的指导;(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长期随访,了解其远期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工作流程:(一)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由接诊医生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危因素,并进行登记;(二)接诊医生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风险等级,制定随访计划,并进行告知;(三)高危孕产妇按照随访计划到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医生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需要调整随访计划;(四)高危孕产妇分娩后,产后访视医生对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长期随访,由医疗机构安排医生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远期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接诊医生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随访计划和进行告知。

第九条产后访视医生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

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

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4、高危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观察,每月各级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情况。

5、各医院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访。

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的未按时返诊的高危孕妇,每月一次,报到本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

6、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将各医院报出的失访的高危孕妇信息反馈到孕妇现居住地址社区或乡防保站,要求接到信息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本辖区户口的高危孕妇备案。

7、对现居住地址查无此人的信息,反馈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防保站。

三、高危孕妇追访管理各医院负责高危门诊的人员,负责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

如果失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信息报出,由保健部门协助追访。

1、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本地段高危孕妇信息后,负责协助追访。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
(2)推广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对新生儿的照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业务水平。
2.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高危孕产妇信息的共享与实时更新。
3.制定相关政策,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
1.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工作内容
1.高危孕产妇筛查
(1)制定统一的高危孕产妇筛查标准,确保筛查工作全面、规范。
(2)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3)对孕期妇女进行定期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
2.高危孕产妇评估
(1)采用标准化评估工具,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综合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将高危孕产妇分为不同等级,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
2.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本方案旨在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监测和干预工作,为孕产妇及围产儿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2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
一、引言
孕产妇健康是公共卫生领域关注的重点,特别是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安全。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高危孕产妇管理体系,以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2)采用统一的筛查工具,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初筛,及时发现高危因素。
(3)对初筛阳性者进行详细评估,确定高危等级。
2.高危孕产妇评估
(1)采用标准化评估工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综合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孕产妇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对象为经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妊娠风险评估与筛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包括病毒感染、药物影响、环境因素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传染病五类。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对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传染病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将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三、高危孕产妇管理第十一条区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高危孕产妇底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提高高危孕产妇救治水平,开展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转诊与救治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如有转诊需求,应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转诊。

第十七条转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八条转诊医疗机构应相互沟通,共享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协同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提高救治能力。

五、培训与宣传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管理能力。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8.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

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高危孕产妇管理相关制度(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孕妇应由各级保健人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册),使用统一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每次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三角形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

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制度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每月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危重症及时上报,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到其所在的村。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分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一般要进行2次以上面访(指定专人负责)。

高危儿及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高危儿及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高危儿童管理工作制度1、按照《镇安县高危儿体弱儿管理办法》要求,在儿童进行健康体检时,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综合营养评估和辅助检查等,做好体弱儿的筛查工作,及时发现高危儿童。

2、对筛查出的高危儿应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定期随访。

3、针对高危儿童的病种和病情,向家长宣传保健护理管理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并主动反映幼儿在家的情况。

4、做好高危儿的转诊和登记工作。

规范填写“高危儿转诊反馈通知单”和“高危儿转诊登记册”。

督促家长凭“通知单”及时携带儿童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5、对未及时收到转诊回执的对象,认真做好随访工作,每月追踪督促一次,直至收到回执。

6、疾病治疗后,及时结案转为健康系统管理。

7、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人员对高危儿管理工作进行质控,确保管理质量。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按照《镇安县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和专人管理,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注特殊标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并进行动态筛查、定期随访。

2、凡属妊娠禁忌症及中重度高危孕妇,应送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对已确诊返回需继续监护治疗的高危孕妇,遵照上级医嘱继续治疗,做好随访登记。

3、产科人员应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4、危重孕产妇转诊应做到一次到位,转诊前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

5、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妇幼专干负责实施。

妇幼专干掌握辖区内所有高危孕产妇信息,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全程追踪随访,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高危信息。

6、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图高危儿童管理流程图。

高危孕产妇随访指导意见

高危孕产妇随访指导意见

产。
1、加强产查监护胎儿状态。2、行产前 诊断。3、注意休息重视营养;4、预防 贫血及早产;5、在有剖宫产条件的医 院分娩。
1、督促明确诊断前置胎盘类型;2、观 察阴道流血,做好随时住院治疗准备; 3、加强产前监护,查血常规、血型、 胎儿监护;4、在医生指导下终止妊娠
1、有症状者测胆汁酸盐、肝功能,明 确诊断;2、积极治疗;3、加强自我监 护、胎儿监护、尽早发现胎儿缺氧;4 、适时终止妊娠
高危孕产妇随访指导
高危因素
可能发生妊娠危险因素
随访内容
指导意见
易发生妊高症、贫血、羊水过多、前置
胎盘,胎膜早破、胎盘早剥、肝内胆汁
双胎、多胎
淤积综合征、难产、宫缩乏力、产程延 长,产后出血、早产、生长受限、胎位
随访饮食、营养、休息、产前检 查情况。
不正、双胎输血综合征、脐带脱垂、抬
头交锁碰撞、畸形 1、出血致失血性贫血、休克; 2、
巨大儿
1、易致软产道损伤;2、手术机率高; 3、宫缩乏力致产后出血;4、感染几率 随访产前检查、饮食营养情况, 高,易致子宫脱垂;5、新生儿产伤, 监测腹围,胎儿大小。 窒息
1、检测血糖。2、孕36周后每周产前检 查,在医生指导下根据胎儿、胎盘的成 熟情况择期终止妊娠。3、在有剖宫产 条件医院住院分娩,防止产后出血。
窄) 、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破伤风、感 染、围产儿死亡几率增加
1、定期产查;2、加强孕期监护、指导 孕妇入院时机;3、在具有剖宫产条件 的医院分娩。
流产史或带 环妊娠
1、易发生流产;2、易发生胎盆粘连导 致产后出血;3、考虑致流产原发因素
随访导致流产的原发因素,预防 流产;发现流产征兆及时干预治 疗;定期产查,B超监测妊娠环位 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一、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报告、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定义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早筛查、早评估、早干预、早救治;(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三)质量控制、持续改进、提高救治水平。

第五条工作内容(一)筛查与评估1.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孕产妇的首次就诊建档工作,开展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 首诊医生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四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二)信息报告1.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人,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2.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主要危险因素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三)妊娠风险管理1.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2.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继续在现就诊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的,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3.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要及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孕产妇生命体征、出血量、子宫收缩情况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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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一、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在孕妇首次产前检查和以后的每次产前检查时,分别进行常规高危筛查及时评定。

二、每次孕检的孕产妇,若存在高危因素,应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做特殊标记, 并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进行专案管理。

三、高危孕产妇孕期每次产检后,产科门诊医师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高危级别告知下次复诊时间。

四、对筛选出上周(上周一至上周日)高危孕产妇应复诊但未复诊人员,报产科高危孕产妇专项管理人员进行电话随访,告知其产检的必要性,提醒及时来院进行产检。

五、每周六,产科分管副主任汇总上周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计算追访率和来诊率,并说明失访原因和未复诊原因,将相关内容填写至《高危孕产妇追踪情况报表》中报医务科。

县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县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妊娠的定义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妊娠、分娩和产褥期间,可能发生对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妊娠。

具体包括:1. 孕产妇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疾病;2. 孕产妇有不良孕产史,如流产、早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等;3. 孕产妇年龄在35岁以上;4. 孕产妇有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生殖道感染、胎盘位置异常等;5. 孕产妇有胎儿发育异常、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等;6. 孕产妇有其他可能对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

三、高危妊娠的管理1. 高危妊娠筛查(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

(2)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围产期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点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3)产检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2. 高危妊娠分级分类管理(1)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2)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3)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3. 高危妊娠信息报告(1)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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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以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只接受(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
10分的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的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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