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各船舶代理单位: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口岸船载危险货物信息监管水平,我局将于年内对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进、出口两套申报系统进行整合。
考虑到各船舶代理单位的EDI报文发送系统均系自行开发,各自情况存在差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EDI申报系统整合后能够正常运行,我局将于2007年9月进行联调测试,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进、出口EDI申报报文发送系统的调整工作。
二、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我局公布的EDI整合平台文件(见上海海事局网站:),对进、出口危险货物船申报报文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危险货物船申报格式。
三、经整合的EDI申报系统正式使用前,各单位应保留原EDI报文发送系统,以备应急使用。
四、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指定一至两名责任人员担任联络员,并将名单报海事局危防处。
若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名单重新报送。
五、在系统调整及联调测试期间,如有技术与业务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相关人员联系。
联系方式:业务管理:53931500×1655 王华(上海海事局)技术问题:53931500×1461 宋德宏(上海海事局)58775890×172 杨玲(亿通公司)传真:53931512上海海事局二00七年八月一日——结束——。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海指挥〔2019〕34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指挥〔2019〕344号2019年12月30日文件解读:https:///zcjd/75464.jhtml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019年12月30日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造或修理的船舶在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的试航活动。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由船舶修造企业组织试航的,船舶修造企业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造企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试航活动的,不改变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前两款所称“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简称“试航责任单位”。
第五条船舶试航应当提前制定航行试验大纲,明确试航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
第六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造的船舶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试航证书;(二)修理的船舶应当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结构、设施、设备等修理项目;(三)按规定配备船员,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四)尚未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试航船舶,其配员应当满足同等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五)完成系泊试验;(六)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七)按规定配备试航航经水域和试航作业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沪海通航[2006]36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6〕36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3、客船;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4、客船;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AIS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工作在VHF海上频段的船舶和岸基广播数据传输系统。
它是一种可在船与船之间以及船与岸之间交换数字信息的新工具;它能把船舶信息如船名、呼号、海上移动识别码、位置、航向、航速等自动发送到其他船上或岸上,以快速的更新率,处理多路通信,并使用自控时分多址联接(SOTDMA)技术来满足通信的高密度率,保证了船对船和船对岸操作的可靠和实时性能。
AIS在船上配置,作为雷达的补充,用作船舶之间避碰和自动交换信息的重要助航工具。
是一个辅助的船舶航行信息源,利用基站AIS收集和交换船舶航行等有关信息的功能,可使VTS ( Vessel Traffic Service)改善和加强对船舶交通的服务管理功能,可使港航部门获取有关船舶的装载货物、航行计划、实际位置等信息。
配置AIS的目的是为了自动船舶识别、避免船舶碰撞、协助目标跟踪、减少话音报告、简化信息交换并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了解船舶交通状况。
此外,AIS还可在岸基船舶交通监视管理、海上搜救、海上防污、数字航标、航运管理和物流、航标和搜寻救助等方面应用。
AIS设备组成AIS设备是一种工作在VHF频道上的自动船载广播式应答器。
它能周期地自动广播和接收船舶的静态、动态和与航行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岸与船之间和船与船之间的信息传递,对周围的船舶进行识别、监视和通信。
它主要由以下单元组成(如上图)。
1、鞭状VHF天线和GPS/DGPS天线单元。
2、收发应答器及信号连接单元。
3、信息显示及控制器单元。
4、电源单元。
一般安装要求1、所有航行船舶必须按要求配置主管机关认可的AIS设备,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有相同型号的注明。
2、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供电,且能自动切换,并保持AIS设备常开状态。
3、AIS的VHF天线安装与船舶VHF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垂直方向间隔至少2米,如在同一水平面,则间隔至少10米,AIS的GPS天线安装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有良好的水密措施。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一、总则作为海事领域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海事船舶的配备管理,提高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能力,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海上航行的商船和非商船。
二、航行设备配备1. 导航设备船舶应统一配备GPS导航装置,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在导航装置故障时,船舶应配备备用导航设备(如罗盘、声纳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导航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在船舶维护日志中。
2. 通信设备船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台、卫星通信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
通信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确保航行期间能够及时沟通。
3. 船舶管理系统船舶应配备完善的船舶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定位系统、船舶航行记录仪、船舶健康监测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具备数据记录和报告功能,以确保船舶运行情况能够及时掌握和监控。
4. 救生设备船舶应配备适量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筏、救生衣、救生浮具、救生艇等。
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5. 消防设备船舶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消防设备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三、船员配备1. 船员数量船舶的船员数量应根据船型和吨位大小合理确定,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船员的配备应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顺畅,而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
2. 船员证书船舶上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包括航海证书、通信证书、救生证书等。
船员证书的获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船舶上的船员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和紧急疏散。
船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并参与船舶紧急情况演练。
四、环保配备1. 污染防治设备船舶应配备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污分离器、油品防漏装置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世博会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指南》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世博会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3.10•【文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世博会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各直属海事局:为便于上海世博会期间航行特别水域的船舶能够顺利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我局组织编写了《上海世博会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附件:上海世博会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指南一、适用船舶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所有船舶。
二、自动识别系统(AIS)功能概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是一个操作于VHF海上移动频带的自动连续广播系统,它能在船舶和岸台间交换信息。
船载AIS设备将船舶标识码、船位、航向、航速、船舶长度、船型和货物信息等船舶信息向周围其它船舶和岸基站广播,AIS发射机可在无需船员干预的情况下连续地、自动地发射信息。
当使用电子海图显示系统(ENC)进行标绘显示时,通过从目标船发射的位置信息计算两船会遇的最近点(CPA)和到达最近点的时间(TCPA),船载AIS可快速、自动和准确地提供有关碰撞危险的信息。
三、船舶安装船载AIS的工作流程船舶安装船载AIS的一般工作流程为:购置设备、申办MMSI码(证书)、安装并调试、设备启用。
具体流程图参见附件1。
(一)安装船载AIS前,船方应确认船舶是否已申请并获取有效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
尚未获取MMSI码的船舶,应依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办法说明》(参见附件2)的要求申请MMSI码。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五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五[单选题]1.行政许可由O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A.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B.个人C.企业D.国家机关正确答案:A (江南博哥)[单选题]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O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A. 1B.2C.3D.5正确答案:C[单选题]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除特别指明外,该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多少米?() A. 30米以上B.30米及以上者C.20米以上D.20米及以上者正确答案:D[单选题]4.船龄在()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化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强制报废船龄。
A.15B.20C.30D.31正确答案:D[单选题]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O m及以上者。
A.20B.30C.10D.5正确答案:A[单选题]6.根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中对于内河船舶水尺标志的要求,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O m处划起?A.0. 1B.0.2C.0.3D.0.5正确答案:B[单选题]7.关于《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以下说法错误的是?O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B.该规定规定适用于对新建和所有改建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C.该规定适用于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D.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正确答案:B[单选题]8.在追究验船人员工作过错的同时OA.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B.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责任C.相应追究其所属船检管理处的责任D.不需要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正确答案:A[单选题]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完整和自动识别完整设备管理规定
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地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地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地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地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地检验.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地A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地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地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经授权地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地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地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地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地业经型式认可地AIS可免除本条要求.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地,应按本条项款地要求执行.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地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第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第十二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A级或B级AIS.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地,应按本条项款地要求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A级或B级AIS.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地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航行于其它水域地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地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地,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地设备.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地设备.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地,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地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地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地电源应能保证设备地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地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地检验.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地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地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地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地安全使用须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地船舶应保持适当地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地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地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安全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海政法〔2021〕2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21〕26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1年12月24日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海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各有关单位:今年1-4月,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品及相关作业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频发,同比去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07年3月20日,“WAN HAI 303”轮052E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4月7日,“LINGE TRADER”轮713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氧化剂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3月23日,“EMMA JANNEKE”轮在吴淞口3号锚区,由“海供油8”轮供受油作业时,由于该轮疏于检查,导致油舱满溢,约5.33立方米(近5吨)的180CST燃料油落江。
2007年4月9日,停靠在黄浦江闸北电厂2泊位的“上电油1221”轮在进行油舱间驳油时,因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油舱满溢,约45.33吨燃油溢至江中。
以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案件和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给上海港港口、航运乃至上海的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引起了交通部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上电油1221”轮溢油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领导要求“举一反三,对上海水域所有油类作业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监控,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准作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危防管理相关工作,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强化危防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防业务远程申报和审批,为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准备,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监管手段防止类似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港水域安全清洁,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地方经济建设,现就有关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安全与放污染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海船舶[2012]37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保障国内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导航技术水平,我局全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的普及和应用。
为落实相关工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重点开展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AIS设备。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对AIS设备的检查应纳入国内航行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对国内航行船舶船载AIS设备的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参照《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见附件)进行处理。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设备的安装和配备、设备证书的持有情况、有关船舶信息的录入情况、船员的操作情况等。
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设备的船舶,应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航运企业做好监督检查的宣传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本指南供现场检查人员对国内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和1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航行船舶开展检查时使用。
考虑到上述船舶大多数安装的是B级AIS设备,因而本指南的内容主要针对B级AIS设备。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在检查时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海船舶〔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第五条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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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
(沪海船舶〔2008〕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沿海航行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沿海通航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部分沿海航行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的通知》(海船检〔2005〕406号),要求沿海航行的所有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集装箱船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实践证明,AIS的配备对防止船舶碰撞,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避免船舶碰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上海港水域船舶密度不断增加,航道复杂,导致上海港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为尽最大可能降低碰撞的风险,增加航行安全系数,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上海港的通航秩序,现通知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对于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海船检〔2005〕406号文所要求除外的船舶)不迟于2008年7月1日完成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请相关单位做好规范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航经上海港水域300总吨至500总吨的海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三、在上海港从事港内作业的所有客船、交通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四、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输入信息准确,不得故意关闭AIS。
五、船公司或船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能熟练掌握AIS操作。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