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教育质量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第五条学前教育管理应注重家园合作,加强家长参与,共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水平。
第七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八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设立院长、副院长、教务处长、教研处长等岗位,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校务管理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合作共赢。
第十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学前教育师资队伍,配备专业化教育人员,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的推进和服务。
第三章学前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目标,明确教育方向和发展思路。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做到因材施教,个性化教学。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的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关注师生互动,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教育质量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学前教育管理的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包括招生、教学、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要求进行录取,提高入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安排,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一所幼儿园观摩教师讲授“浮力” 言”,同时探讨了“倾听幼儿百种方法”,他
的课程时,笔者看到这样一幕师幼沟通的 认为“基于幼儿视角的倾听是幼儿与成人
情景:教师准备了塑料泡沫、水盆等材料, 鸿沟之间的重要桥梁”。其后继者瑞纳尔
问幼儿如何让物体 A 从河的一边到另一边 迪将“倾听教育学”界定为“倾听是一个主
针对合格幼儿园教师数量不足、工资 待遇偏低的问题,《条例》提出完善学前教 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建立定向培养学
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的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对在 职园长和教师实施免费培训。要求幼儿 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 合同,保障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表彰奖励 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 师享有同等权利。
针对一些幼儿园办园不规范、无证幼
儿园难以治理等现状,《条例》对设立幼儿 园需具备的条件、申请办学许可的办法、 保育教育人员的准入资格,以及对幼儿园 年检、收费项目和定价办法等都做出明确 规定。《条例》强调,不符合这些条件,未取 得办学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 幼儿园。
《条例》强调,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园舍选址、设施和玩具材料配备、食品 提供等都提出了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并提出,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禁止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 禁止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幼 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除收 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 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倾听的教育是对幼儿生命权利的尊 重,是遵循主体性原则下师幼之间精神默 契的体现,是脱离教育功利主义转向幼儿 本真生活世界的复归。教师对幼儿的倾 听质量直接制约幼儿主动参与、发起课程 决策的程度。从教学角度而言,教师对幼 儿话语的充耳不闻会导致课程的封闭化、 单向化、成人化、知识化、预设化、固定化, 阻碍课程的生成与创新。幼儿园课程应 是开放化、生活化、经验化、多样化、动态 化的,而教师对幼儿及时地认真倾听则是 生成、回归幼儿园人本主义课程、鲜活动 态课程、多样化经验课程、特色化园本课 程的重要途径。
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学前
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二、机构设立与评审
1. 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评审并获得批准。
2. 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供详细的设立申请材料,并按照评审标准
进行评估。
三、师资队伍建设
1. 学前教育机构应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
历和教育背景。
2. 学前教师应定期参加教育培训,提升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教育质量监督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质量监控机制,保障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五、收费标准与资金管理
1. 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开,并不得随意变动。
2. 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性。
六、家长权益保护
1. 学前教育机构应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教育信息和沟通渠道。
2.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强制性收取其他费用,保障家长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以上为《公办民营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前教育机构规章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编制,是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教学行为、保障师生安全、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是指以提供学前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幼机构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培养适龄幼儿的身心发展,发展潜能,促进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学质量和师生安全。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为本、服务为先的宗旨,以人为本,关注每位师生的发展需求,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师生的管理,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班级管理制度,包括班级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纪律规定等,确保师生的日常管理有序进行。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安全的保障,保障师生在校园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学校资金,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师生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幼儿的道德品质、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促进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规章制度,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选拔优秀教师,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托幼机构及中小学儿童少年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托幼机构及中小学儿童少年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大教[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托幼机构及中小学儿童少年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教[2014]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卫生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教体艺厅〔2014〕1号)精神,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在我市发生,维护我市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和中小学儿童少年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及中小学儿童少年健康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幼儿及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各区市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管理幼儿园和中小学儿童少年健康服务工作。
因常见疾病防治需要而组织幼儿及中小学生群体服药时,强化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及中小学生群体服药。
二、立即组织开展幼儿园及中小学健康服务管理的拉网式排查各区市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幼儿园及中小学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检查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是否有违规组织幼儿群体服药的行为,并于4月8日前完成全部排查工作。
对反映和暴露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通报查处结果。
大连:加大对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的整治力度
大连:加大对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的整治力度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21年第11期
打擊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近年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招生火爆,幼儿园大班“空巢”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家长的“抢跑思维”催生学前班、幼小衔接班快速发展,过早教授小学内容、强化知识技能训练,违背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不仅剥夺了幼儿童年的快乐,更挫伤了幼儿的学习兴趣,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发展。
为有效破解这一突出问题,近期,大连市教育局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加大对学前班、幼小衔接班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培训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制度,坚决打击和制止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采用小学教育方式,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型、技能型强化训练的违规问题。
专项治理行动将分为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教育部门排查摸底、建立问题台账销号管理等多阶段开展。
同时,全面筛查和梳理幼儿园大班幼儿的流失情况,及时了解其原因和去向,教育部门根据梳理出的线索,对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对发现办学行为不规范、违规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学前班和幼小衔接班予以严肃查处:一是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二是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半岛晨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3]14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意见
(大教[2003]140号)
近年来,我市农村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在贫困边远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补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村学前儿童受教育率,针对大连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对农村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管理
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做为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补充,必须大力扶持
和发展。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各乡镇政府负责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开办和建设,实行乡办乡管、村办村管或村办乡管。
在业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大人社发〔2016〕22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4〕10号)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7号令)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批工作(一)新设学校审批申请设立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12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原则上按已公布国家职业标准职种的最低等级申办(培训职种不超过4个)。
申请设立职业(工种)等级为五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拟设学校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审批,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下一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办学经历,并于近二年内在市级督导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二)变更、延续和终止审批1.全市现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达到12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其中,对于最高培训等级为四级的学校,经学校申请,达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由办学所在地人社部门结合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自定。
2.原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没有跨行政区域办学的,申请变更、延续和终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办学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变更、延续和终止的申报材料,按《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4〕10号)规定准备。
学前教育规章制度条例
学前教育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条例适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家庭园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条例,确保学前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和关爱每个儿童,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招生和入学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课程管理制度,结合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教育和家校合作制度,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选拔、聘用和管理教师,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教师,提升教师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供丰富多彩的专业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营造良好的教师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根据儿童的发展阶段和认知水平,设计科学合理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营造和谐温馨的教育环境,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氛围。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沟通、协作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儿童的个性化教育,尊重每个儿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其健康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是指为未达到学龄前儿童(3-6岁)提供教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
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运作、提高教育质量,各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一、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和申请条件根据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和规模,可以分为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机构等。
各类机构均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物质条件: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包括宽敞明亮的教室、洗手间、活动场所等,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2. 教育条件:拥有合格的教师团队,具备专业的教育能力和教育教学设备,为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
3. 卫生条件:保证教育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儿童的健康。
申请学前教育机构执照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如机构介绍、师资力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审批程序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学前教育机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申请表格等。
2. 审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现场考察:针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对机构的环境、设备、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进行实地检查。
4. 综合评估:将现场考察的结果与材料审核的评估结合起来,综合评估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情况。
5. 批准发放执照:经过综合评估后,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向学前教育机构发放执照。
三、监督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通过后,仍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日常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会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日常检查,以确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教学质量。
2. 教师培训:教育行政部门会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3. 管理规范:教育行政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管理规范,包括教育教学要求和安全监管要求等,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运作。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68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局)、卫生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幼儿园(所)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辖区内招收0—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所)及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以公办幼儿园(所)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所)为主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所)。
第四条幼儿园(所)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儿童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儿童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所)。
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所),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教育厅是本省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乡镇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所)设置的条件第七条幼儿园(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达到《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要求。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特教幼儿园等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以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核心,以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为目标,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保障幼儿权益。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要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为基础,以规范为要求,以改善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为宗旨。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管理法规的办学资格;(二)有合适的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场地和设施标准;(三)有专业的教育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制定并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教学计划,提供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保育人员,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教师队伍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和整体水平。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材料,提供丰富多彩的教具和教材,创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三章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学前教育的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育管理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幼儿的生活保育工作。
第十二条保育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等保育工作,建立健全的保育制度,确保幼儿生活安全。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后勤运行管理。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一)设立条件1、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条件。
2、场地应当安全、卫生、适用,周边环境无污染、无危险。
园舍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3、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幼儿学习、生活和游戏的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
4、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素养,身心健康,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二)审批程序1、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举办者资格证明、场地使用证明、设施设备清单、师资队伍情况等。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一)行政管理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
2、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构发展中的问题。
(二)教育教学管理1、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兴趣爱好和综合能力。
2、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3、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幼儿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和游戏时间。
4、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安全管理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2、对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校外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校外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指导、监督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第五条(办理机关)举办者应当根据《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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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主管机关。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扶持偏远、贫困地区及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学习特点,关注个别差异,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爱护学龄前儿童。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规定的学龄前儿童接送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二)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三)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房产(或租赁)证明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必备资金证明。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告知理由。
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和年审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停办,应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幼儿园实行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考核和资格审定档案,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要予以调离。
第十一条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具有任职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教师,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小学教师的标准执行;具有任职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卫生保健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小学
卫生保健人员相同;具有任职资格、岗位培训证书的园长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小学校级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推广新的学前教育训练方案、科研项目应经专家鉴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验证。
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利用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广播、电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教具和玩具。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和玩具。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造的居住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必须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排污、排垃圾费用按照小学缴费标准执行。
煤气按民用缴费标准缴纳。
房租按房产部门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经费。
学前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坚持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兴办的,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属于民办的,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在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保收费票据。
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托保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乱摊派、滥收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