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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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10212 严梓豪

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

一、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的一般理由国际司法

协助的拒绝

一般因素内国因素

①对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

②对内国公共秩序的关心;

③违反委托内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所必需的程序外国因素

对外国司法程序的不信任

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有关委托的

八种情形①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必要程序;

②对于外国法院委托的文件的真实性还存在质疑;

③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④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诉讼行为;

⑤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⑥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或者公共政策;

⑦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⑧亚非国家《关于国外送达民、商事案件中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的范本文件》第九条规定还把“委托的执行可能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或委托涉及不应该泄漏的机密情报”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被请求国是否可以基于公共秩序保留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的争议观点支持说反对说通说我国司法实践

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和被请求国的内国法规定了一项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故可以基于公共秩序保留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如果可以证明互

惠的存在,国际习

惯法就给某一国

家施予了一项提

供司法协助的义

只要国家没有明

确表示放弃某项

主权权利,即国家

都可以可以基于

公共秩序保留拒

绝给予国际司法

协助

如果有关司法协

助请求的执行可

能损害我国国家、

社会的重大利益,

违背我国法律的

基本情况,只要有

关国际条约未作

相反规定,就应该

承认和适用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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