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新胜社区两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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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胜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权利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责,是社区全体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主管的基本形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1、贯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1、依法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听取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变更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社区居委会或有1/3以上居民代表提

2、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居民会议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居民代表;

2、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

3、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已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将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的事项及事项执行的情况在社区公开栏中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2011年2月16日

(一)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公共事业发展项目及实施方案;

2、负责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撤换、罢免和补选;

3、讨论制定居规民约;

4、撤销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涉及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可以按居民小组或楼院为单位组织召开。

(四)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18周岁以上的人或60%以上户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应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范围大户数多的社区可分片、分时召开,根据统一汇总作出决定),居民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全体居民必须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一、共驻共建内容

建立社会单位与社区交流协商互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发展社区公共事业建设,改善社会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活动;优化、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资源,共谋社区发展,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共驻共建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职责

1、主动与共建单位开展思想工作连做、社区治安联防、公益事业联办、计划生育联管、和谐社区共建、党员教育连抓、贫困对象联邦等工作。

2、定期走访共建单位,主动为共建单位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3、向共建单位通报社区工作情况及社区重大事项,反馈共建单位党员、职工参与社区活动情况。

4、主持召开社区共驻共建会议,组织召开形式多样的共建联谊活动。

(二)共建单位职责

1、支持并参加社区建设,明确负责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的专

(兼)职人员。

2、建立社会单位与社区、单位干部职工与社区居民共建帮扶联系点,每年为共建社区办实事。

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

4、动员引导和督导本单位有专长的人员参加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活动,为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提供服务。

5、在考核评比时,应主动听取并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

6、参加社区共驻共建会议和共建活动。

7、执行社区共驻共建会议确定的各项决定。

三、共驻共建会议

(一)社区共驻共建会议内容:研究决定共驻共建目标、任务及措施;协商确定共驻共建工作职责;安排落实共驻共建工作任务;协调共驻共建单位之间、共驻共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二)社区共驻共建会议议事规则:

1、社区共驻共建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社区共建单位代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

2、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共建会议,每半年应该召开一次,有特殊事项,可临时召开社区共驻共建会议。

(三)社区共驻共建会议议事程序:

1、社区居委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共建单位,共驻共建会议的议题可由社区居委会或共建单位提出。

2、议题提出者对议题方案进行说明,与会代表充分讨论、协商,集中正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3、社区居委会将共驻共建会议内容及决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共建单位,并在社区公开栏中公开;定期向共建单位报告共建

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务、政务、财务、服务(事务)等方面。其具体内容是:应让全体党员和居民知晓的社区党组织工作情况;社区居民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救济资金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社区居委会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情况;居委会干部年度民主测评情况;社区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管理事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监督;居民关心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社区公开的内容应当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三)公开的时限:社区公开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即1、4、7、10月的15日为居务公开日,非常年性事务可根据需要适时公开。财务公开应由居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查签字。

(四)对群众不满意的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应及时进行核查整改,并再次公开,直至群众满意为止。居务公开要规范归档。

社区公开栏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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