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工业发展政策2011年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四章推广使用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11年12月
培训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涉农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四、三项利息收入(所得) 五、专项保费所得 六、节能服务 七、非营利组织 八、就业 九、备案补充通知
二、涉农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 ,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 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 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 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 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 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三、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 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 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 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 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平方米。
二、涉农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 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 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 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 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 理。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9-2019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一、对《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调整要求,由清理责任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
二、对《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月8日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责任单位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3滁政办〔2009〕59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市政府办公室4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局5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市交通局6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7滁政〔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8滁政办〔2011〕26号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9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市税务局10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1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12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13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市税务局14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5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6滁政办〔2016〕21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17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8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9滁政办秘〔2016〕18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教育体育局20滁政办〔2017〕25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滁政秘〔2017〕87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滁政办〔2017〕28号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数据资源局23滁政办〔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24滁政办〔2017〕48号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5滁政办秘〔2017〕132号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6滁政办〔2018〕7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27滁政办〔2018〕3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28滁政办〔2018〕5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住建局29滁政办〔2018〕5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民政局备注需要修订文件29件。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工业生产系统和新型产业形态。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氢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11]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03.14【实施日期】2011.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意见(农机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水稻是我国第一大粮食作物。
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对于增强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以来,各地认真执行《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十年发展规划(2006-2015年)》,不断加大行政推动和示范推广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8%,其中机耕水平达到85%、机械化种植水平达到20%、机收水平超过60%。
但与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相比,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的综合水平依然较低,各个稻区发展水平很不平衡,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水稻栽插机械化严重滞后,是粮食生产机械化中最薄弱环节,已成为当前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原则、目标和重点(一)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经济有效的方针,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以水稻优势产区为重点,以种植和收获两个关键环节为着力点,强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全力主攻机插,加速推进机收,大力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不断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发展原则--坚持行政推动,加大扶持力度。
水稻生产事关粮食安全大局。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确定事宜的公告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确定事宜的公告【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产[2010]19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确定事宜的公告(农机产[2010]198号)各有关企业:目前,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通知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为确保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尽快实施,现将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确定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2011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各产品的补贴额在2010年执行中没有异议的,2011年继续有效。
二、对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产品,由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参照2010年补贴目录中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纳入2011年补贴产品目录。
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全国通用类机具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省级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全国通用类机具产品,以及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非通用类机具产品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纳入本省区市2011年补贴目录。
2011年将玉米收获机纳入全国通用类机具范围(通用类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1)。
三、为便于归类分档,请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全国通用类机具产品,以及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增补目录中的玉米收获机械(不含单独的玉米收获割台)的生产企业,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见中国农机推广网“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资料录入系统”)向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提供必要的产品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及型号、生产企业名称、2010年市场平均出厂价格、基本配置(基本配置的填写内容详见附件2)及销售区域等。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效,如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补贴资格。
2011年农机化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农机化工作实施意见2011年,是执行“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了使我区农业机械化以持续快速增长势头进入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的新阶段。
根据省、市农机化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XX农机化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着力于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于提高农机科技创新能力,着力于推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着力于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于强化农机管理规范化,围绕发展现代农机、特色农机、平安农机,培育发展主体,突破发展瓶颈,提升发展质量,努力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安全水平,实现XX 农机化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一)建设部级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区,加快推进水稻机插秧工作。
继续实施好部级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1—示范项目,在新安镇陈集村、徐集镇东方红村、丁集镇冯郢村、狮子岗乡查婆店村、独山镇马家畈村等地方新建核心示范点,总面积不少于1500亩,每个示范点面积不少于300亩,核心示范点周围辐射推广面积1万亩以上。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力争在全区18个乡镇中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推广面积13万亩以上、推广插秧机100台以上,新建千亩水稻机插秧示范片3个、机械化育秧工厂3个、机插秧整乡镇推进乡镇3个(新安、徐集、江家店)、整村推进村5个(独山镇马家畈村、徐集镇东方红村、青山乡宋岗村、新安镇杨庙村、罗集乡储渡村)的目标任务。
同时,依托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建立示范基地,开展水稻育插秧技术宣传、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
全年完成800人的该技术培训任务。
(二)认真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农业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农机 [2011] 64 号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农业(农机水利)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风景名胜区农发局、财政局: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稳定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促进补贴政策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2011年购机补贴以“核定总量、保障重点、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
2.补助对象为具有杭州地区常住户口的农林牧渔民(含农场职工)、在杭州所在区、县(市)承包经营50亩以上进行农业生产的“新杭州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
3.若申请补助额度超过核定总量时,补助对象的优先顺序是:农村低收入户;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
申请条件相同时,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的农户。
申请条件不易认定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4.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
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产后处理机械、茶叶生产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食用菌生产机械和粮食烘干设备等。
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重点目录》(见附件1)。
5.凡购买列入《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业装备,执行中央和省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6.凡购买列入《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重点补贴目录》内的农业装备,按照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
7.为提高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凡购买《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重点补贴目录》内的水稻插秧机、水稻育秧设备(包括水稻种子发芽器和育秧流水线)、粮食烘干机、油菜移栽机、油菜收获机械,由市财政在中央和省补基础上按定额予以追加;对购买水稻育秧盘的,由县级财政在配套省补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再给予追加;购买其他先进适用农业装备的,市、县(除淳安县)两级按定额各补贴50%(淳安县由市级财政补贴80%)。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2018年第2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2号)精神,促进农机工业健康有序和谐进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服务,结合农机工业进展的实际情形,我部制定了《农机工业进展政策》,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机工业进展政策农机工业进展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进展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我国农机工业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连续进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竞争有序、进展和谐、增长连续的现代农机工业,满足我国现代化农业对农机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制定农机工业进展政策。
本政策所指农机要紧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爱护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作物收成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等。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进展机制,推进农机工业规范化、科学化治理。
促进农机工业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条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对农机的需求动身,加快先进适用、市场急需、质量稳固可靠、技术领先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促进农机工业的振兴。
第三条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治理,整顿行业秩序,剔除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
以产业链为纽带,构建符合国情、布局合理、专业化协作、集中度高的产业格局,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高素养的人才队伍,突破和把握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机产品,增强行业可连续进展能力。
第六条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机品牌,建立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形成产业综合竞争优势。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七条鼓舞研发适合国情、先进适用、与农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支持引进、消化吸取新型高效农业机械设计制造技术,增强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农办加〔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农办加〔201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多个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扶持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政策的效应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正处在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有关扶持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性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是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
这些扶持政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具有较强的指向性、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好这些扶持政策,有利于维护政策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调动企业、合作社和农民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不仅对农民就业增收、农业增值增效、农村繁荣稳定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改善民生起到积极作用。
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把推动政策落实作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重点内容近些年来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有:涉及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发展等的财政政策,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所得税、加工设备进口关税、农产品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信贷支持、金融产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等金融政策,粮油加工业等投资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保险政策,鼓励农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等方面的科技支持政策,土地流转等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新出台的包括税收、就业保障金、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等(见附件)。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一、基本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a.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析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析作者: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11年第13期本刊讯记者从农业部新闻办获悉,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2011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大幅增加,总规模为175亿元。
为详细了解有关情况,近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是多少?补贴资金如何分配?答: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75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去年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
为合理分配补贴资金,财政部、农业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确定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资金规模。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采用因素法或公式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
补贴资金重点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问: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有哪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什么调整?答: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今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一是对补贴范围内的180个品目机具进行适当微调。
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扩大抗旱节水设备补贴范围”要求,适应各地抗旱保春耕农业生产需要,将水井钻机、风力扬水机、抗旱机泵等抗旱节水机械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将近年来农民申购数量较少的药浴机、花生烘干机、理麻机从全国统一补贴范围中剔除,补贴机具品目总数保持稳定不变。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政发〔2011〕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4-22
83
陕政发〔2011〕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11-4-22
84
陕政发〔201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2011-4-22
2009-12-21
48
陕政发〔2009〕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2-29
49
陕政发〔20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1-7
50
陕政发〔201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09-5-31
30
陕政发〔200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航空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9-5-31
31
陕政发〔2009〕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31
32
陕政发〔2009〕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69
陕政发〔2010〕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2010-11-27
70
陕政发〔201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12-6
71
陕政发〔2010〕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确定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确定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农办机[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确定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目前,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
为确保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确定后,及时落实政策,请提前做好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中央财政拟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2011年拟进一步扩大中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目前的12大类45小类180个品目扩到12大类49小类200个品目(详见附件1),最终以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其中,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各省可根据需要对补贴种类进行取舍。
在上述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外,各省(区、市)可自行选择不超过2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果实收获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装载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以及黄淮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暂不补贴。
二、补贴额的确定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2010年补贴产品分类分档标准或补贴额在执行中没有异议的,2011年继续沿用;执行中反映较大或发现明显不合理的,要进一步完善分档办法,重新分档并合理确定补贴额。
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工信部规[2011]143号【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1.03【实施日期】20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一一年三月工信部规[2011]143号)目录前言一、我国农机工业发展现状(一)“十一五”农机工业取得的主要成绩(二)农机工业存在的问题及差距二、我国农机工业所面临的形势(一)技术发展趋势(二)市场需求分析(三)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四、主要任务(一)优化农机产品结构,适应现代农业需求(二)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增强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三)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四)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农机制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五)扩大农机工业国际合作(六)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五、重点发展领域(一)保障粮棉油糖安全增效的技术装备(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环保的装备(三)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需要的装备(四)农业产业化所需的农产品加工成套装备(五)农机自动化、信息化与智能化技术六、重点建设项目(一)布局原则(二)重点项目七、政策措施(一)制定产业政策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二)继续实施并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保障发展所需资金(四)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扶持农机工业的发展(五)整合创新资源完善农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长效激励机制(六)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试验检测条件建设,强化质量监督(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八)塑造人才,实施以人为本的聚才战略附件:重点建设项目和产业布局(一)现代、高效大马力拖拉机及关键零部件(74千瓦以上)产能建设(二)节能环保型中小型拖拉机及关键配套件(18-44千瓦)产能建设(三)新型高效大马力拖拉机配套农机具产能建设(四)通用、高效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五)水稻种植与收获机械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六)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七)大型自走式青饲收获机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八)自走式采棉机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九)牧草收获与压捆机械产能建设(十)大型喷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十一)精量低污染施药机械产能建设(十二)农作物秸秆集储运机械产能建设(十三)茶叶加工机械及关键零部件产能建设(十四)油菜种植与收获机械产能建设(十五)甘蔗收获机械产能建设(十六)农业航空作业装备产能建设前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提出为了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鲁政发[2011]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9【实施日期】201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发展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建设中带有方向性的战略任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农机装备总量大幅度增长,科技创新大幅度迈进,农机工业产值大幅度增加,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升,总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为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我省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关键时期,农业机械化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保障粮食安全中发挥着支撑作用,在集成应用农业科技中发挥着载体作用,在建设生态农业中发挥着促进作用,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发挥着推动作用,在转移农村劳动力中发挥着替代作用,在振兴装备制造业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但发展中仍存在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经济作物机械缺乏,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机械化发展不平衡,农机工业大而不强、研发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特别是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服务手段落后、发展后劲不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一)指导思想。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
鼓励除淘汰之外的产业和项目按照产业集群的原则和准入条件进入依法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主要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凡未列入本《指导目录》中的部分限制类、淘汰类的相关产业及产品,而国家、省的《指导目录》中已标明的,按国家及省的指导目录执行。
本《指导目录》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是我市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投资管理的依据,也是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和进行要素配置的基本导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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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精神,促进农机工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服务,结合农机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农机工业发展政策》,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机工业发展政策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农机工业发展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我国农机工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的现代农机工业,满足我国现代化农业对农机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制定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本政策所指农机主要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等。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发展机制,推进农机工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促进农机工业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条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对农机的需求出发,加快先进适用、市场急需、质量稳定可靠、技术领先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促进农机工业的振兴。
第三条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
以产业链为纽带,构建符合国情、布局合理、专业化协作、集中度高的产业格局,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突破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机产品,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机品牌,建立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形成产业综合竞争优势。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七条鼓励研发适合国情、先进适用、与农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支持引进、消化吸收新型高效农业机械设计制造技术,增强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农机工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积极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在农机产品的应用,大幅提升农机产品自动化技术水平。
第九条优先支持研究粮棉油糖作物全程作业装备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健康养殖、生物质综合利用等装备技术。
持续支持研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本质安全与高效利用技术,为农业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和降本增效提供装备技术支撑。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发动机、电控、传动、液压等关键零部件的开发、制造,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零部件企业要主动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加快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
对关键零部件制造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加强农机特殊型材、耐磨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等研究。
加快推进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以及功能性、智能化、仿生等复合材料在农机工业的应用。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广泛应用柔性生产技术、现代监测技术、数字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等现代制造和管理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农机标准体系,推进农机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第十四条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积极开展农机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完善农机制造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农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安全性差的落后农机产品淘汰和老旧农机产品更新制度,制定发布淘汰产品目录,推进产品升级换代。
第三章产品开发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制定重大农机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企业研发。
第十八条加大对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等重点农机产品开发中心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心。
第十九条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导向,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重大产品技术的开发。
鼓励发展适合农业生产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型农机产品。
优先发展大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大型高效联合收割机等大宗粮食和优势经济作物生产全过程用成套装备,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农用动力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种肥药精准施用装备、农作物秸秆和牧草饲料储运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新型节水灌溉等装备,以及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老旧农机回收再制造工作,推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回收再制造试点工作,研究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二十一条推动农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依托现有产业布局,结合国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专业化协作、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新格局。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农机制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本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联盟等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鼓励农机制造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五条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章准入管理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责对关系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准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准入条件包括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开发设计能力、产品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准入条件审查工作。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公告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我国农机工业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境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并购境内农机重要生产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第六章市场建设第三十一条在国内市场销售自产农机产品的国内外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建立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加强与用户的联系,做好用户操作培训和农机保养等工作,不断提高农机产品售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制造企业营销网络和专业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农机市场体系。
鼓励农机制造企业与金融、服务贸易等企业合作,创新营销方式和服务理念,形成多种机制和多种方式的市场营销格局,促进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
对停产机型要向社会公告,并保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格的零部件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加强农机生产供应链的监督管理,完善配套零部件质量抽查制度,工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为市场提供质量可靠的零部件供应信息。
第三十六条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型;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产品合格证销售农机具;禁止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机具和零配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农机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建立农机召回制度。
对于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农机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第三十九条农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扩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提升品牌价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创建国内优质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四十条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竞争力,将培育品牌工作纳入行业服务中,促使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七章金融财税政策第四十一条国家技术改造投资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大在增加品种、质量升级、节能降耗、环保治理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三条对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予以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四十五条中央财政应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对农机工业实施稳定的倾斜政策,农机产品继续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第四十六条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机工业发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工业倾斜。
第四十八条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
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的费用,可以视为日常生产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开发产品所需的科研设施建设和实验研究等投资,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十九条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功率农机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农业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机产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八章进出口管理第五十条进口的农机具及零部件应不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技术标准,并依法检验合格。
第五十一条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老旧农机具进口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老旧农机具进口,进口老旧农机具必须经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五十二条经营出口农机及零部件企业,应遵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其对产品技术标准和维修服务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第九章其他第五十四条以提升人才素质为核心,以健全培养、吸引和用好农机工业人才机制为保障,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动农机工业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跃升。
第五十五条农机工业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农机产品的供销、农机工业运行情况监测,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间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机工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