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起草体系的构建(一)
【2018-2019】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探讨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探讨(一)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1、定期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并作出相关决定。
自201X年以来,市委在每届任期内都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相关文件,明确市委领导人大工作及其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201X年12月,市委三次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首都科学发展,规范约束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各层次的全面协调。
201X年12月,市委四次人大工作会议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重要内容。
提出:要继续坚持每届党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党委专题会研究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重要立法市委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等好的做法,推进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同时强调,要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同级党委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
据此,人大常委会党组进一步完善了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健全了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2、对重要立法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指示。
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重大立法项目,均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其中五年立法规划以市委文件形式下发。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2 6项法规中,有13项法规草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市十四届人大以来,市委常委会已就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办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控制吸烟条例、宪法宣誓组织办法、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多部法规进行了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14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为应对严峻复杂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对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按照中央部署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
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
我国已有的国家安全立法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
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立法研究起草工作方案
立法研究起草工作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壮大,法制化建设已成为我国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立法工作是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形成规范化的社会生活和促进公平正义尤为重要。
而立法起草作为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则是保证法律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要手段。
因此,本文将介绍关于立法研究起草的工作方案,旨在为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
工作目标本研究起草工作的目标,是为了促进法制化建设,构建公正、权利、公平和受益于人民群众的法规。
工作内容1. 立法研究本次研究起草工作的重头戏是立法研究。
通过研究调查、文献梳理等手段,深入了解与立法内容相关的社会事实、政策趋势、国际经验、学术探讨等,从而准确把握社会热点问题的本质和形态,并为立法制定提供充分准备和支撑。
2. 参考法规分析立法起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要做到科学、规范、严谨。
要避免过分学术化,需要充分考虑制定法规的实际运用及其成效,比如通过分析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经验,发掘出其中值得借鉴的部分,为今后立法起草提供必要参考。
3. 制定草案在对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基础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化、国际化等新趋势求变,制定新法规,并对其中的条款、章节、文本语法和表达进行优化。
同时,深入论证立法目标和途径,并研究起草特点、难点进行系统性分析,从而推进立法工作的推进和优化。
4. 立法评估立法评估是立法起草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对法规特征分析、场景模拟评估、社会效果和公共反应、影响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立法目标、途径和法规实效等方面,并获得对法律法规效能的深刻和具体认识。
5. 立法推进立法推进是从草案立项到通过,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进行前期的立法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收集等环节,充分囊括各方意见,推动立法进程,避免产生法规中的不健全因素从而对社会稳定与法制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工作流程•首先对本次立法研究起草的工作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并进行详细的工作计划;•接着,进行立法研究及对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工作,确定法律法规的制定范围、内容、精神和目标方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自治区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政府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
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关于 草案起草情况说明
关于草案起草情况说明近年来,草案起草工作在中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草案起草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步。
草案起草旨在制定和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将从起草流程、参与人员和改进措施三个方面,对草案起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草案起草的流程非常重要。
草案起草的流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起草、讨论、修改和最终定稿的环节。
首先,起草工作由专门的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负责,他们会依据立法决策的要求和相关社会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和资料搜集。
这些材料可以来源于各级政府、学术界、企业界和其他社会组织,以确保草案制定具备全面性和权威性。
其次,起草过程中会组织专门的研讨会、座谈会和立法听证会,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代表等参与,对草案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建议。
这样可以确保草案制定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性。
最后,在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版本的草案,并提交给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审议和决策。
其次,草案起草涉及的人员也非常重要。
起草草案需要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参与,包括立法学者、律师、经济学家、社会学者、行业专家等。
这些专业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为草案起草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
同时,草案起草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以确保草案的代表性和合理性。
政府部门可以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提供意见和建议。
这样的多元参与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制定草案过程中的片面性和专断性,提高法律质量和执行效果。
最后,为了进一步改进草案起草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和完善立法咨询机构和专家库。
立法咨询机构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专家库可以为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加强立法调研和信息收集能力。
立法调研可以及时了解社会现象和问题,信息收集可以增加了解权威意见和专家观点的渠道。
再次,加强公开透明和参与机制的建设。
中国药事法规体系的立法程序
中国药事法规体系的立法程序中国药事法规体系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个体系的立法程序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立项、起草、审议、公示和正式发布等环节。
首先,立项是制定药事法规的第一步。
立项是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问题的紧迫性,提出制定或修订药事法规的建议,并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确定立项计划。
立项计划中需要明确法规的目的、范围、重点和时间等要素,为后续的起草工作提供指导。
接下来是起草阶段。
起草是指根据立项计划,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等编写药事法规的草案。
起草工作需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教训,确保草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起草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相关行业和公众的意见,以确保草案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然后是审议阶段。
审议是指将起草的药事法规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评审和审议。
审议过程中,专家和学者将对草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审议的目的是确保草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出现漏洞和矛盾。
审议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草案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接着是公示阶段。
公示是指将经过审议的药事法规草案公开发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的目的是增加草案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示期一般较长,以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对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最后是正式发布阶段。
正式发布是指经过公示和修改后的药事法规正式颁布和实施。
正式发布的药事法规将具有法律效力,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以便各方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药事法规。
总之,中国药事法规体系的立法程序经历了立项、起草、审议、公示和正式发布等多个阶段。
这个程序确保了药事法规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1.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6月2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铁映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本法的起草经过1980年共青团中央等单位曾着手调研青少年保护立法问题。
1987年8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分别进行有关青少年保护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教委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两年多来,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了我国地方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
《草案》于1989年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并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草案》。
二、关于立法的必要性(一)为未成年人立法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11亿6千万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4亿,约占总人口1/3以上。
现在的未成年人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预备队,在二十一世纪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在其向成年人过渡期间,由不成熟到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同时,一些地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也还比较突出。
这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
(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逐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和经验启示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和经验启示作者:何晓明余文斌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01期法规草案起草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质量的高低。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及杭州、宁波、绍兴、舟山等市人大积极探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并形成了较为规范有效的运行模式,对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立法起草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一、“双组长”制的含义和运行模式(一)“双组长”制的含义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是指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全程组织推进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调解决法规草案重要制度设计和重大问题的立法起草制度。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是地方立法起草制度的探索与创新,对此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双组长”,其共同作为起草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
并不是所有法规项目都需要实行“双组长”制,需综合考虑法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重要性等,部分重要法规项目才实行“双组长”制。
三是关于实施阶段。
做好法规草案起草是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起草阶段是“双组长”发挥作用的主要环节。
因此,“双组长”全程负责组织推进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在法规审议和法规实施阶段,“双组长”仍需发挥作用。
(二)“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1.关于法规项目确定。
一是确定标准。
对实施“双组长”制的法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符合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等标准的重要法规项目实行“双组长”制。
二是确定时间和载体。
人大常委会在谋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同步考虑实行“双组长”制的具体法规项目,在年初出台的年度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2.关于组成人员。
除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外,起草小组可以设副组长、组员和联络员,日常工作由副组长具体负责。
法律草案的撰写要点
法律草案的撰写要点在起草法律草案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文本规范、内容要点和表达方式等。
本文将介绍几点撰写法律草案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文本规范1. 标题:在法律草案的开头,应明确标注法律草案的名称,例如“法律草案名称”。
标题需要明确、简洁,并尽量准确反映草案的主题。
2. 章节结构:草案应该依照合适的章节结构来进行组织,使得内容条理清晰、易于理解。
可以按照“引言、目的、定义、规范、违规处罚与补救、附则”等方式进行章节划分。
3. 字体与格式:使用统一的字体,通常推荐使用宋体或者仿宋字体,并确保字号适中,不过分夸张。
草案中的文字应该尽量使用中文,避免使用外文、拼音等。
4. 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可以使文章表达更准确。
应注意正常使用逗号、句号、顿号等标点,并避免过度使用省略号和感叹号。
二、内容要点1. 引言:在引言部分,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草案的主旨目的,揭示背景并提出相关问题。
2. 目的:明确法律草案的制定目的及意义,解释草案的立法动机,指出该草案的实施将解决何种社会问题。
3. 定义:列出草案中涉及的关键术语或概念的明确定义。
这样可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对某些术语的不同解释导致的争议。
4. 规范:详细描述法律草案的规范内容,包括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
草案应该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准确性。
5. 违规处罚与补救:在草案中,需要说明对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并指出相应的补救办法。
这样可以保护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6. 附则:根据需要,可以在草案中添加一些附则,如过渡性规定、异常情况处理等。
附则应该对实施规定进行补充和解释。
三、表达方式1. 使用简明的语言:法律草案应该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冗长复杂的句子结构及使用过多的修辞手法。
尽量使用直接、清晰的表达方式,使读者易于理解。
2. 逻辑严密:在条款之间或章节之间应保持逻辑严密,防止草案内部存在矛盾或重复的规定。
同时,在整个草案中保持逻辑层次的清晰与连贯。
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随着我国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已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足够重视,同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的起草也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备的行政能力。
目前,专门总结和研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起草的文章很少看到,实践中又需要从理论上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的起草加以指导。
本文拟对如何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一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概述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及其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为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便于审查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便于行政首长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决定而撰写的对该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性公文。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为一种行政公文,产生的历史很短,它是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布后,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经常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类似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与其他行政公文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从属性。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附件。
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将图表、统计资料等作为附件。
(2)解释性。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补充,对该规范性文件具有解释的作用。
如果该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原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就是权威的解释。
(3)动态性。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为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服务的,它随着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规范性文件主文草案的修改而修改。
(4)思想性。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其内容承载了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背景和过程、文件体现的管理思路、手段措施的针对性等,对统一思想认识起重要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往往忽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其实,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规范性文件比喻为药品,那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是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修改)(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拟制定的法规草案、规章存在较大争议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0年6 月5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且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办法”、“规定”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但是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司法部令第58号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正文:----------------------------------------------------------------------------------------------------------------------------------------------------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部颁规章制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司局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商。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
第五条编制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可以征求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实施。
第七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计划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
第三章起草第八条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司局承担;必要时,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起草。
第九条业务司局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说明。
第十条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起草起草法律草案例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我国政府决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
本案例旨在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草案的起草过程进行详细分析,探讨立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立法目的和依据1. 立法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行为,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2)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4)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立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起草过程1. 成立起草小组根据《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成立由环保部门、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起草小组。
2. 收集资料,研究起草起草小组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实践经验等进行深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为起草工作提供依据。
3. 初步草案起草小组根据研究资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形成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草案。
4. 征求意见将初步草案印发至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5.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6. 提交审议将送审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1. 立法权限问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确保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
2. 法规冲突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发现部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22修正)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17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增强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第四条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须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
根据前款第(三)项制定的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安文)各位委员:今年四月份,我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部署,开始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一稿形成后,法制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首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作了初步修改。
以后,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各办的意见,征求了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民委、法研所、省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省直单位和哈尔滨、齐齐哈尔、杜蒙自治县等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又反复进行了斟酌和修改。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下面,我就《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加以说明。
一、制定此《规定》的目的我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在省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例如,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在什么情况下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履行什么程序等等。
由于这些问题不够明确,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和实施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制定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对上述问题,做出一些规定,划出一些杠杠,以进一步协调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工作,维护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定》的法律依据拟定此《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条:1、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和经验启示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和经验启示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种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也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通过尤其优秀的实践效果展现出它在实践中的价值和经验启示。
一、“双组长”制的基本模式和特点“双组长”制是指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设置两名组长,分别为主任组长和常设组长,对立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同推进。
主任组长是相关领导或专家学者,负责指导工作、提出意见;常设组长是法规草案起草小组的常设成员,负责协助主任组长分析问题、研究制定方案。
在具体操作中,主任组长和常设组长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主要包括:1.权责明确。
主任组长和常设组长在工作中各自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了权责清晰的工作制度。
2.协同配合。
主任组长和常设组长在立法工作中相互配合,互相信任,共同完成工作,形成了高效的协同合作机制。
3.专业化。
主任组长和常设组长分别代表领导和专家学者,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使得立法工作更加专业化、精细化。
4.审议决策。
主任组长和常设组长共同参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决策,共同完成立法的重要环节。
“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起草质量。
通过“双组长”制,使得立法工作变得更加专业和精细,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研究和审议,从而有效提高了起草质量。
2.加强了监督管理。
在“双组长”制下,两名组长互相监督、协同合作,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得立法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3.促进了法治理念。
通过“双组长”制,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更加注重了法治理念,加强了对法规草案的严格把关,使得法规草案更加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
4.强化了团队建设。
通过“双组长”制,有效加强了成员之间的协作,促进了团队建设,使得法规草案起草小组更加团结和有凝聚力。
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
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立法起草工作是国家法律制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为了提高立法起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总体要求。
1. 立法起草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国家发展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 立法起草工作要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 立法起草工作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多方共识,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相关领域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为立法起草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立法起草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确保立法起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加强社会各界参与,建立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多方共识,提高法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5. 加强立法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立法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工作保障。
1. 加强对立法起草工作的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确保立法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立法起草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便于信息共享和管理。
3. 加强对立法起草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立法氛围。
五、结语。
立法起草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立法起草工作,为国家法律制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规章起草实施方案
规章起草实施方案一、引言规章起草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社会秩序、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规章起草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起草和实施。
二、规章起草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
规章起草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公开透明。
规章起草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合理科学。
规章起草必须合理科学,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不能脱离实际、片面任意。
4. 统一标准。
规章起草应当统一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确保规章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5. 保障权利。
规章起草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规章起草的程序1. 立项决策。
规章起草应当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立项决策,明确起草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2. 研究论证。
规章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确保起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草案起草。
根据立项决策和研究论证结果,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章起草的草案,明确规章的名称、内容、适用范围、实施机构等具体内容。
4. 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修改完善。
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单位应当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确保规章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6. 审议批准。
经过修改完善的规章草案应当提交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议批准,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7. 公布实施。
经过审议批准的规章应当及时公布并实施,确保规章的实际效力。
四、规章起草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规章起草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起草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评估制度。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规章实施效果的评估制度,及时了解规章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对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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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起草体系的构建(一)摘要:法规草案起草体系的构建涉及多个方面。
本文从指导原则、起草主体、起草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结合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探讨。
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地方性法规起草体系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规草案体系指导原则主体方式程序配套制度法规起草是立法过程中一个必经的基础性阶段,是指“有由关机关、组织、人员将拟议提交有权机关审议、表决的法的原型按一定的要求形诸于文字的活动。
”在我国,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起草相当不规范,在操作上带来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构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体系就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法规草案起草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支持。
一、法规起草的指导原则法规起草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为做好起草工作,组织和实施都应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2000年开始实施的《立法法》将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纳入立法程序范畴对起草却未作规定仅在第二章第五节“其他规定”,中的第48条作出附带性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在法律上起草权依附于提案权,起草并不作为正式的一个立法程序。
所以,目前很多立法实践因此忽视起草工作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尽管有些情况由普通公民、团体起草的草案,那至多是一个立法建议,只有在被有权主体接受、采纳并经过相应地加工整理之后,才有可能作为正式的立法议案由有关的提案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请审议。
这种情况下的起草当然不属于立法程序的内容。
但是如果是立法机关作出了起草某项法律草案的决策并成立了起草班子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起草,性质就不同了。
这就意味着某项具体的立法工作的正式启动,此时的起草是立法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支配。
同时,立法也是一个实体法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程序,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直接影响着实体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也就是说,只有按照正当立法程序立法才是民主的立法,只有民主的立法才具有合法性,立法程序本身就是立法结果合法性的标志。
再者,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法治宣传的重要方面。
草案的起草作为立法中文本的成形环节,应当十分重视法治原则。
2、立法机关主导的原则。
现代立法所要实现的是一种整体利益。
而不是某种局部或个别利益,它既包括行政管理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也包括立法要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
立法利益绝不是狭隘的部分或个别利益,法应当维护利益的整体性。
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立法机关的主导不仅仅存在于审议和表决阶段也体现在起草过程中。
立法机关应当使自己的立法目的和意图成为贯穿草案全文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
目前立法实践中部门(一般是行政机关)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趋向,导致部门利益膨胀和权利义务失衡,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
3、民主科学原则。
民主是法律法规获得权威和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
如卢梭所言:“法律乃足公意的行为”,而“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立法机关的职责不仅是通过既定的程序使这种意志上升为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它应在程序上确保法律法规能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不能只作为一个使规则“合法化”,(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即成为“法律”)的表决机制,更应确保法律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切实为人所尊重其权威且作为行为规范)。
在立法学上,如果立法仅以反映客观规律为目的,则立法者的理性认知的能力对立法结果具有决定的作用;如果立法以反映民意为目的,则立法者的公正和立法过程中各方参与程度对立法结果起着决定的作用。
对立法程序价值和功能传统认识是将立法程序作为法律有效无效的一个形式条件,而不是法律良好与否的决定因素。
如果法律良好与否不依赖于程序,那只能依靠更高的理性判断。
良好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只能建立在立法的科学性和相关的立法者的理性认知的基础上。
如果因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和科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就只能依靠立法监督。
实际上,《立法法》的确将立法监督作为保证法制统一的主要手段。
而立法监督作为事后监督,对实现立法民主和统一的作用及实效大打折扣。
法规的起草必须遵循民主科学原则。
4、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法规起草大多由专门机关承担。
但是,法规起草的专业性、法定性和职权性并不排斥广泛的参与。
相反,一部真正完善的法律法规草案应当来源于群众的各种意志和愿望的综合与集中,在起草阶段应向公众开放并接受批评、建议。
因此,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必须妥善协调起草主体的主持起草权和民众的民主参与权之间的关系。
从立法实践经验来看,以往的宪法修改等重大立法活动非常重视倾听群众意见。
如在起草香港基本法过程中,成功地运用了咨询制度和新闻媒介评议制度。
因此,疏通和规范法律起草阶段的各种参与途径实属必要。
二、起草主体实践中起草主体较多,主要有:1、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作为法定立法专门机关,具有熟悉程序、法律功底扎实、立法经验丰富的优势,对法规的宏观把握是其他主体无法具备的,在法规起草方面应该是主要力量。
立法机关还应对其他主体的起草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以主导起草工作。
2、提案机关。
由提案主体起草草案的做法己成为一项惯例,由于当前地方立法提案主体基本上限于同级政府,于是由政府作为起草主体的做法成为固定的、甚至唯一的起草方式,政府起草实际上却往往是政府主管部门起草。
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立法与执法应当分离。
这种单一的起草方式有违背法治要求之嫌,弊端甚多。
在1869年之前英国政府也是由部门起草案。
这种作法产生了很多弊端:草案行文不规范,不能确切表述政府的立法需求;很少顾及已有的立法,矛盾、冲突比比皆是;各部门自作主张滥立开支项目,政府对财政开支无法统一控制。
1869年政府接受本杰明、西蒙等人的建议,设立法案起草案。
从1910年开始,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法案一律由法案起草室统一起草。
由法案起草室统一起草能够准确地将各部政策转述为法律用语,减少草案与已有法律的矛盾与冲突,便于政府统一掌握各法案的起草进度,并有助于杜绝起草过程中在支出无序的弊端。
3、法学家、法律工作者。
他们从事法律的研究和职业,拥有丰厚的法律学识和法律工作经验,深谙法律法规的原理、结构和技巧,是高素质的起草主体。
另外还有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等主体。
他们在一定的方面或领域具有专业或经验上的特长,能够做好相关的法规起草工作。
笔者认为,每个起草主体都有其特长及优势,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精细分工和高度专业化,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而人们所拥有的知识通常仅局限于某一(几)个领域。
任何单一的起草主体都无法完成法规起草的重任。
所以,应该认识到多种起草主体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确立起草主体多样化制度,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相应的起草主体,也可由多个主体同时或协作起草,由立法机关对草案予以审查评价,提出起草意见建议,最后确立最佳草案。
这种制度可以较好的集思广益,践行立法起草的民主科学原则,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助于法规起草工作。
三、起草方式法规起草可多种形式,不宜只采取一种方式,应根据法规草案的性质、特点选取最佳方式。
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有:全民讨论、授权政府部门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委托起草等。
法规草案采取全民讨论这种方式的必要性在于该立法草案事关地方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全民讨论的立法草案,一般先由起草机关拟订法律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规草案。
在地方范围内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再根据这些意见对法规草案加以修改。
最后提交立法机关讨论通过。
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即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有关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召开由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和自上而下的方式(群众直接将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反映给有关部门)。
从以前的实践看,这种方式能最大限度的让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发现立法草案中的问题,保证法规草案的质量。
但许多立法只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不需要全民讨论,且全民讨论费时费力,全民讨论并不能成为常用的形式。
委托立法起草。
从《立法法》表现出的决策权、起草权分离表明立法起草权可以委托,因为立法起草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实行委托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
而且就立法起草而言,“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由是,法律的每个条款,必须在准确而富有远见地洞察到它对所有其他条款的效果的情况下制定,凡制定的法律必须能和以前存在的法律构成首尾一贯的整体”。
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所涉事项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相当的法律知识和立法技巧。
这只依靠立法机关起草是不现实的。
有学者主张建立职业起草人制度。
笔者认为该制度在近期不具现实性。
从务实的角度看,在适当的情形下,可以委托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主体完成起草。
委托立法也会出现草案事项范围不当,受外界干涉导致立场有失偏颇,草案条款不切实际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方式。
对于综合性立法项日和事关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公民权益保障类和涉及公民重大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和与市场经济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的市场服务、经济权益保护类的立法项目,因为涉及重大事项或政府切身利益,不应由其他主体起草,应由人大为主,吸收其他主体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组成起草小组起草法规草案。
由于此类立法需慎重考虑,反复论证,工作量大,人大有限的立法力量常常力不从心。
授权政府部门起草。
即在立法机关完成立项后,立法机关要求或同意政府作为提案主体起草法规草案。
这种起草方式主要适用于管理内容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为执行上位法作具体规定的行政管理类立法项目。
要防止“政府组织起草”变成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或变相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
需要强调的是,“授权”并意味着立法机关放弃对起草工作的主导权。
立法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发挥对起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果起草单位在起草中违反立法机关立法目的和意图时,立法机关应当撤销授权,由自己直接起草。
人大代表起草。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2款、第46条第3款的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作为提案人直接起草法规草案。
通过这样的起草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在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立法事务中的作用。
这本应是法规起草方式的常态,但是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法律素质和立法技巧的不足,这一方式在实践中较少适用。
以上每种方式在适用上难免导致不可避免的弊端。
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参考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法案起草合作方式制度”,实行以立法机关主导的合作起草、起草方式的多样化的起草制度。
合作起草以地方立法机关为主导,根据立法的目的和要求,由立法机关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相关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协同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