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人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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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安全事故

篇一: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2012年1月9日宝管集团输送管公司防腐分厂,发生一起重大亡人事故,事发后宝管公司与宝鸡市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相关调查组,对此事故作出调查、分析,并将最终的事故原因给以通报。经事故调查结果分析主要原因基本确认是天车司机邢某违章操作所导致。针对这起事故,各级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通报进行了层层传达落实,并要求深刻领会,反思深层次原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电工班:朱程暄2012.2.4

篇二:一人死亡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

一人死亡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竟是因为这个小东西】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像上图这样)。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维修人员甚至部分管理人员都这样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因此,安全员朋友们在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的时候,切莫忽略了这个小细节啊!!

【吊钩脱落如何整改】

【安全员等三人为什么会被判刑】

前面谈到,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且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我公司安全分权管理原则,该项工作由特种设备部分管,车间设备员落实,安全员

负责日常的综合监管,发现问题督促设备员整改落实,解决不了的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并上报特种设备部这样一种闭环的管理流程。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大家都很清楚,“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

会有部分安全员朋友提出质疑,说“死亡一人怎么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法官不会是在乱判案吧?他懂不懂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满足哪些条件才算重大伤亡事故,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大家都很熟悉了,它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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