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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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3号【发布日期】202x-12-16【生效日期】202x-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共吉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2005年第2次厅党组会议和2005年第1次厅务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监管水平,经厅党组审定,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督检查结果,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按厅长办公会年初通过的计划或厅领导批示进行。

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可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重点抽查要达到30%。

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对厅内各职能处室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厅直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二)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四)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六)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七)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八)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九)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工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十)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一)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印制及收费收支情况;(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范围和措施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财政工作,应当一并报告财政监督情况。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的核心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管理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管理社会的经济活动。

因此,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是保证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职责的重要措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重要性财政部门作为一个对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保证其内部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以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高压反腐、反贪污的大环境下,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更加迫切,而解决财政问题是保证公共财政管理的重中之重。

如何有效建立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成为当前国家财政管理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制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基于法律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该充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其内部监督检查动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实践和根据经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需要充分结合实践经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经验,合理使用调查手段和方法。

3、全面和系统: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监制和检查,确保能够真正有效地揭示出各项问题。

三、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内容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门在内部监督检查时,应该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从不同的维度考虑,对财政部门的财务、人事、采购等方面进行立项。

确保监督检查可以全面、科学及有效地进行。

2、选派专业检查人员:内部监督检查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该对财政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的工作经验,在工作流程中可以顺畅的实施检查。

3、规范审核流程:社会财务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流程、规章制度,保证审核的严格性、正当性、公开性、公正性,确保财政管理流程透明化,并且不受人为的干扰影响。

4、重视数据报告的重要性:数据报告是财政管理过程中的核心数据,各类报表的编制应该结合财务证书的审核,真正保证财政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注意数据报表的保密性,避免因为数据的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1月10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2.02•【文号】财政部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一○年二月二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近年来,**市财政局紧紧围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管财、从严治财”这个核心,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通过对财政局内部机构和各镇财政所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堵塞了财政局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现将我局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些做法汇报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努力为内部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预防问题和自纠问题的一种机制,其实质是通过自揭家丑,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这项工作的特殊性,触及到一些股室和财政所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阻力大。

近年来,局党组特别是严瑞强局长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做好内部检查工作:(一)是大力支持成立机构、配备人员。

我局于2000年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市财政稽查分局,配备了4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

2001年机构改革后增设了财政监督检查股,增配一人。

股(分)局合署办公,联合工作,极大地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二)是加强教育、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过去,财政部门只注重对外部监督检查,不注重内部监督检查,有的人认为财政干部素质高,知法懂法,不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近年来,局党组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采取不同形式的会议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提高了中层以上干部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局党组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维护财政的声誉和形象出发,从帮助、爱护和教育干部出发,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陕财监[2007]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陕财监〔2007〕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的意见》经2007年4月27日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的意见二○○七年六月一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的意见为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我厅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科学理财,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厅开展内部监督检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和日常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理财、规范理财和科学理财的需要,是对财政管理机制的自我完善。

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是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推进财政体制创新,健全财政内部制约机制,保障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遏制财政违纪行为发生的必然要求。

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对于促进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财政改革和财政部门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监督局)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检查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查单位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厅党组审定后,向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管理及方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企业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监督应当贯穿财政政策制定、财政体制设计和财政管理运行的全过程,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已于2006年11月4日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

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制度格式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制度格式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七条在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一被查单位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检查计划;四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五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六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第八条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二检查项目的名称;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六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九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四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六检查组组长签名;七报告日期.第十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本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按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第十一条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该追回的资金要全部追回,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被查单位应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第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归档.第十七条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被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第十八条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对个别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黑尤江省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申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第四条贷款条件一男年龄60岁以内、女55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各一定的劳动扶能;二具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方面的合法手续,并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三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其他贷款、担保条件.第五条贷款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第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并签注推荐意见.第七条贷款审核借款人持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推荐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签注意见后,推荐给受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进行复审,对符合担保务件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各经办银行要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各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贷款发放经担保机构复审、经办银行核贷后同意发放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与借款人或第三者签订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同时按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账户.经办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第九务贷款归还与结息还款与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双方自愿商定.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第十三条贴息范围有关部门在审核贷款项目时应考虑使下岗职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尽可能减轻下岗职工的还息压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申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和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第十四务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财政部申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财玖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第四章贷款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第十五条贷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可委托各地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参照以上方法仍然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该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第十六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当地财政筹集.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比例应按贷款担保基金额度的3-5倍发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文付.第十七条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木息.担保基金发生代偿后,由担保机构依法向借款人进行清收.第十八条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对该行担保业务.当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章五第微利项目和信用社区第十九条微利项目的种类微利项目就是只有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市场摊床、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大字、美术牌匾、美容美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第二十条微利项目的审核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文件中第九条有关规定,微利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二社区各种台长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四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五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加与欠款追索工作;六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七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各地应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来源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全省各地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信用社区”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以下人员可以免除反担保:一经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经"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获得者;五省、市级劳动模范;六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七烈士家属;八市级及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第六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小企业认定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二十五务小企业贷款条件各地要积极用好用活国家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申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符合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 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对这类贷款,政府将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担保方式由借款小企业和经办银行具体协商.第七章经办银行考核、贷款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考核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新嗲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第二十八条贷款服务一各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经办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三各地担保机构在与各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确保到期贷款的归还.第二十九条贷款监督各地人民银行要对当地经办银行执行本办法情况加强指导与检查.各经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各地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发挥街道、社区了解熟悉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的作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地相关部门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迭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文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申心支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各地已颁布的办法与此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此办法为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财监[2010]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财监[2010]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财监〔2010〕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现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进一步重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一种自我监督和对财政部门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措施,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财政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财政部门要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检查在规范财政部门管理、促进内部职能机构履行职责、完善财政部门内控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工作机制。

要切实将内部监督检查作为财政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本级财政工作统筹考虑,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扎实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职责权限、方式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为各地依法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交流和培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扎实推进本地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监查

财政部门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监查
2 0 1 l , ( 5 ) .
审核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 实施、 效果等, 并做到对行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 财 政 部 门 监 督办 法 》 中规定,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监 督应 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这就要求各级财政
的票据进行严格的监管,以此来规范事业 单位 的财务审批程序 和制度。第三要加强事业单位 的资金和财产 安全控制,定期清
四、 结 语
虽然国家陆续 出台的法律法规为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其 内部 控制,通过其认真贯彻执行取得 了一些成效。但是 由于企业的 经营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运作,部分内部控制规范并未考虑
财政 部门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进 行有效监查
周 娟
( 敦化 市财政局 吉林 ・ 敦化 1 3 3 7 0 0 )
摘 要:2 0 1 2 年l 1 月,财政部印发 《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 范 ( 试行) 》( 以下 简 称 《 内 控规范》 ) ,要求各地 自2 0 1 4 年1 月1 日起在全 国范围内开始 实施。《 内控规范》将预算、收 支、政府采购、资产、 建设 项 目、合 同、 内外监督等纳入统一 的管控体 系 中,单位各部 门之间形成联动机制,构筑起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管理体 系。 文章对此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财政部 门; 内部控制;有效监管
有效实施 内部控制, 一能提 升各部门、 各单位领导班子对 内 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 强风险管控意识 以及执行 内控 制度 的 自觉性。二能促使各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规章制度,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护 国有资产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社会 公 众利 益。三能切实将预算、 收支、 资产、 基建、 政府采购、 经 济合 同等行政事业单位 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 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 的风险防控和 内部管理水平, “ 把权力锁 进制度 的笼子” , 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为民 生服务。 三、 财政部门在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的作用 《 内控规范》 要求,国务院财政 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 以 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应 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答记者问

月 1日起 实施 。2 o o 2年 1 1 月 6日财政
部发 布 的《 政部 门 内部监督 检查 暂行 财
办法》 财 监【0 23号) 20 ( 20 1 和 03年 1 2
月 3 日财 政 部 发 布 的 《 政 部 内部 监 0 财
( ) 不 执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决 定 三 拒
第 二 十五 条
财 政监 督机 构 应 当
关 规定 归卷存 档 。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推 进
的。
定期 回访被 检 查单 位 整 改 落 实 内部 监 督检查 处理 意见 和管理 建议 的情 况 , 定
期 检 查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查 出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 向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并 报告 。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专 题 报 告 制 度 。 政 监 督 财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对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第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内部监 督检 查信息 化建设 , 实现 财政 监 督 机 构 与其 他业 务 管 理 机 构对 于 财 政 管 理信 息系统 的信 息共享 。 分 利用计 充 算 机信 息 化技 术 开 展 内部 监 督 检 查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的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的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 三 十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就 |l| i 毫 l 1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答记者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篇一: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头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局仔细检查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续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白桥镇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不断完善约束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菏泽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科委管理体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按照局领导指示,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从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检查。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核查时,必须廉洁自律、依法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条对局各职能股室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股室在审计工作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若干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管理制度的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预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开始集中集中收付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等个别情况;(三)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四)乡镇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五)向县级各单位批准预算、决算情况;(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七)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八)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与管理模式情况;(九)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的执行情况;(十)对市、县审计局在县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十一)各职能股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十二)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检查的重点是:(一)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建设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优质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五)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工作情况;(六)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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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Biblioteka 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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