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_第十章_条约法
国际公法-第九章-条约法
2021/8/2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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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名称(names of treaties) 条约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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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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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条约的缔结程序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相对效力与一般国际法 强制规律(强行法);
条约的解释和无效、终止; 条约的保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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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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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一)定义
➢一般认为,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 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 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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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条 约名称,如文件(act)、总文件(general act)和最后文件(final act)、会议记录 (agreed minute)、安排(arrangement)、执 行协定(implementation agreement)等。 1992年立陶宛和俄罗斯之间缔结的一个关俄 罗斯从立陶宛撤军的条约称为“时间 表”(Time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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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换文或换函(exchange of notes or exchange of letters) 7.宣言(declaration) 8.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 of joint communiqué) 9.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 10.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国际法第十章
(五)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 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 条约的保管机关由谈判国在条约中或以其他 方式指定。
p9
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和有效期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效是指在法律成立的条约对各当事国发生 拘束的法律效果。 (二)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的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中铭文规定,可分为无 限期和有限期两种。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 2.条约的执行
p3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篆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效力和解释等问
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作用在于 调整和规范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关系。
p4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
的能力或资格;缔约权是指有有权缔结条约 的机构的权限。 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 有缔约能力,缔约权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 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 协议而进行的交涉,是缔结条约的第一步。
p6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
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 保留是指“一国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 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 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提出
p 15
2.条约当事国嗣后共同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3. 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1)体育嗣后履行不能 (2)条约长期不适用 (3)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 (4)条约履行完毕 (5)情势根本变更 (6)违约 (7)单方面解约或退出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9)战争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书面程序阶段,当 事国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阶段,当事国进行 口头辩论和陈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证 人提供证言或证据。最终,法院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 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02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密切联系。国际公
法为国际私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而国际私法则在涉外民事领
域具体适用国际公法的规则。
03
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国际公法
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而国际经济法则在具体经
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调查等,这些方法主要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司法解决 是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强制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途径
强制性方法的概念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 度。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互利原则
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追求互利共 赢,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和 进步。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法-课堂笔记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 3、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4、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三、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三、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英国和埃及自1898—1955 年对苏丹的共管)。
2、租借(清政府在1898 年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等)。
3、势力范围(19 世纪末,欧美列强迫使清政府将大片领土作为其势力范围等)。
4、国际地役。
四、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的专属权利,领海的属地优越权、资源开发权等)。
2、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一般适用于商船)。
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对本国领海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实行司法管辖)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03
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04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
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八、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error)。 3、诈欺(fraud) 4、贿赂(corruption) 5、强迫(coercion)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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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 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 定。
• 1、每一国家都有缔约权。 • 2、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 2、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 • 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一)条约的分类
• 1.按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
条约。 • 3.按非缔约者可否加入,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
•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 (乙)谈判方另经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 • (丙)谈判方在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作出意思
表示,使签署有此效果。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 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力。
• 遇有下列情形,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以批准表示: • ⑴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 ⑵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 ⑶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 ⑷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签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条约的加入 • 加入(accession)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派外交部×××为全权代表同日本国 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 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二)签署(signature)
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根据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所载一切完全遵守。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在批准书上签字,并加盖国印,以资证明。
•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 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 2、错误(error)。 • 3、诈欺(fraud) • 4、贿赂(corruption) • 5、强迫(coercion) •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七、条约的解释 •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y),是
指对条约的整体和个别条款的含义、内容和适 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 条约解释的原则: • 1、善意原则。 • 2、整体性原则。 • 3、目的原则。 • 4、通常意义原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 ⑴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 ⑵条约中的特定条款不得保留。 • ⑶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时不得保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
• 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 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公布之。
•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 条约。
第一节 概述
• 三、条约法的编纂
• 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 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 • 我国1997年5月9日加入。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规定,以加入表示 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有下列三种情形:
• (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 • (2)另经议定条约的国家协议,有的国家可以加入; • (3)全体当事国嗣后同意该国可以加入。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四、条约的保留
• 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是指缔约方为排除 条约中某些条款对该缔约方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而作的片面声明。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 书的人员:
•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 (2)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
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 (3)国家向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
关派遣的代表,为了议定该会议、组织或机关 中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
八、条约的适用 •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 一、条约的无效
性条约。 • 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
执行条约。 • 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性条
约。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二)条约的名称
• 1.条约(tready) • 2.公约(convention) • 3.协定(agreement) • 4.议定书(protocol) • 5.宪章(charter)、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 •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 7.宣言(declaration) • 8.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四)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 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 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 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 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 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statement)
第一节 概述
• 三、条约的格式和文字
• 1、约名:条约的题目、缔约方、所涉事项及 名称;
• 2、约首——序言:宗旨目的、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等;
• 3、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 4、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 缔结条约使用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
定。双边条约的正本为两份,每份都用缔约双 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一作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 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 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约和重要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 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 二、条约的终止 • 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of treaty),是指
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 条约到期; •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 条约被代替 ; • 退出 ;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 单方终止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treaty making capacity),国家和其他国 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 际法决定。
•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 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 2、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 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第十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
实施
第一节 概述
•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 条约(treaty),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 以国际法为准,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其相互 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 际书面协议。
• 1、条约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条约是 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 在条约法上有三种不同的意义: • (1)认证条约约文,即确认约文是作准的和
最后的;(草签) • (2)表示国家初步同意,但须经批准才承受
条约的拘束;(暂签) • (3)确定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正式签)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条约法公约》第12条规定,签字构成一国同 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有:
法)规定。 • 3、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地方政权机
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二、缔约程序
• (一)谈判(negotiation)
•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之间为 就条约的内容和形式达成一致进行交涉而获致 协议的过程。
• 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 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 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