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办发2009年936号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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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办发…2009‟936号

关于印发《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总行制定了《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过渡期小企业信贷政策与管理要求,按照《小型企业向中型企业过渡期间信贷政策规定》(工银办发…2009‟835号)执行。

二、由于政策制度调整的部分内容涉及CM2002系统支持,在新系统投产前,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仍按照现行小企业授信模块核定授信额度;对于新建立信贷关系的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小企业,“自定义标识11”中不必录入小企业标识,但在“自定义标识7”中应录入“小型企业”字段。

三、各行要继续加大对“小企业D”贷款的清收处臵力度, 2010年,将取消“小企业D”标识。

四、本政策与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

第一部分小企业客户的界定和标识管理

一、小企业客户界定

小企业是指按照我行小企业信贷政策制度管理并按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企

业,包括过渡期小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其中:(一)过渡期小企业:指已在我行办理小企业融资业务,且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其资产或销售额略高于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中的小型企业标准,暂不具备大中型企业授信管理与评价条件,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的企业。

(二)小型企业:指单户融资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即一类行3000万元、二类行2000万元、三类行1000万元,客户规模符合《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型企业标准,或虽超过上述标准但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不具备一般法人客户授信管理与评价条件的企业客户。但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小型企业:

1.房地产企业。

2.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公共事业服务企业。

3.不符合本政策行业信贷准入要求的企业。

4.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关联小企业。

(三)微型企业:指单户融资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即一、二类行500万元,三类行200万元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

二、客户标识管理

(一)小企业客户标识分类

小企业客户经认定以后,须在CM2002系统中予以标识。小企业自定义标识包括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和小企业统计标识(自定义标识7)。

1. 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用于我行内部的信贷管理,其中:

(1)“小型企业A”用以标识过渡期小企业;

(2)“小型企业B”用以标识小型企业;

(3)“小型企业C”用以标识微型企业。

为便于统计小企业成长为一般法人客户的相关情况,对调出小企业并将按一般法人客户管理的企业客户,在自定义标识11中标识为“中型企业B”。

2.小企业统计标识(自定义标识7)用于对监管机构报送数据,按照《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在“自定义标识7”中分别录入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

(二)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的调整

1.调整规则

(1)各行在CM2002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时,要按照上述标识管理要求,准确判断和录入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除小企业B、C之间的管理标识调整外,单户企业在每个会计核算年度内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管理标识;

(2)“自定义标识11”的调整原则上在每月末的最后一周进行操作,各分行要严格掌握标识调整时间,不得随意进

行标识调整操作;

(3)对于有贷款余额,且“自定义标识11”为“空白”“中型企业”“中型企业B”或“小企业D”的企业,在全部贷款(低风险信贷业务除外)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小型企业A、B、C”;

(4)“小型企业A、B、C”有不良贷款、逾期贷款或欠息的,在全部贷款(垫款)收回之前,不得调出;

(5)“小型企业A、 B 、C”有贷款余额,并且按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办理融资业务不足1年的,不得调出。

2.调整权限

(1)小型企业B、C之间的标识变更,由一级(直属)分行审定调整或授权二级分行审定调整;

(2)小型企业B、C转为中型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将《客户情况表》和《CM2002系统调整申请书》报总行,经总行审批同意后调整标识;

(3)对超出以上规定的标识变更事项,需报总行审批同意。

(三)小企业统计标识(自定义标识7)的录入由客户经理负责,为保证数据的稳定,企业规模变化引起的“自定义标识7”由一级(直属)分行审定调整,原则上单户企业年度内只调整一次。

(四)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为“小型企业

A、 B、 C”的客户,其“自定义标识7”字段的“企业统计标识”一律录为“小型企业”。

第二部分客户评级管理

一、客户评级范围

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外,在我行办理其他融资业务和为我行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四合一”流程要求和审慎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

二、客户评级要求

(一)通过评级流程评定小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时,应根据《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工银办发[2009]507号)规定,按照《小企业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通过CM2002系统完成,且机评结果原则上不得上调。

(二)具有小企业授信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分支行相应具有小企业客户机评信用等级审定权限,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信贷业务审批一并进行。有小企业授信和业务审批授权的分支行,同时有对仅进行客户评级而暂不授信或办理融资业务的小企业客户的机评信用等级审定权。各级行有权签批人按照其授信及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与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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