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教高[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的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继续教育对象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
5分.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
5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的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6、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相关报刊杂志,经市医学会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Ⅱ类学分5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15•【文号】人社部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
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
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 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 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 予自管学分。
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 ①副高级及的以卫上生卫专生业技人术员人的员学每分年具学体分要数求不:
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 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Ⅰ类 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 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 不超过3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 分管理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的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扩大到初 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 医生。
继续医学教育
实行学分制。 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项目学分
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 要求:
②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 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Ⅰ类学分 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10分,Ⅰ、Ⅱ类均 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 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 要求:
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 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 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
备注: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 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 之不能取代。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 、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 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备注: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 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 完成当年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24版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24版解读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一、《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推进供给侧改革,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进一步丰富拓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涵。
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形式。
二是进一步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产出途径。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其中,推荐项目自下而上遴选,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广项目自上而下设立,重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国家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而设立。
包括面向基层开展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
第三部分学分授予标准。
优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简化计算方式,拓宽获得途径,落实为基层减负。
一是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
二是进一步鼓励有效的自主学习。
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完成25学分;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获得15学分;开展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获得10学分。
该类活动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此外,省级卫生健康委还可结合实际确定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及学分授予标准,提供更加符合地方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16〕9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16〕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市州医学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学分管理,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12日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继教委”)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认可第一条经全国继教委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经省继教委评审,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教项目。
第二条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计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计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护理人员培训制度
护理人员培训制度一、新护士培训制度(一)培训对象:来院第一年的护士,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
(二)培训目标:使新护士熟悉医院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护理工作要求,增强执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护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护士奠定基础。
(三)培训形式:理论授课、临床实践。
(四)培训内容1.岗前培训:护理人员管理政策解读、护士职业生涯规划、规章制度、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理质量指标解读、护患沟通技巧、护理安全教育、感控知识培训、护士礼仪培训等。
2.基础操作培训:掌握常用护理操作。
3.基础理论和专科理论。
二、护士培训制度(一)培训对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经注册的护士。
(二)培训目标:使护士顺利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际工作能力的转变,提高护士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培训形式:以临床实践为主,结合在职自学和科室训练,有计划地组织统一训练。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1.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热爱岗位,廉洁行医,服务热情,工作严谨,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护士素质。
2.临床实践:每年按规定时间参加临床实践,晚夜班数≥80个/年.能独立完成临床护理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判断、处置能力。
3.基本护理技术:按照要求完成护理基本技术操作的训练考核,参见《技术操作规范》(陕西省卫生厅护理培训系列教材)。
4.基本理论知识:医院规章制度、《基础护理学》、《医学临床三基训练(护士分册)》(基础知识部分)以及医院护理工作手册等。
5.专科理论与技能:掌握专科护理常规及常用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掌握本专科常见病的病因、临床表现、治疗原则,能运用护理程序对患者实施整体护理;掌握本专科常见急、重症的病因、临床表现、救治原则、护理措施;熟悉本专科常见检验结果及临床意义,达到各专科培训要求。
6.每年必须取得继续教育学分25分,其中1类学分10分。
7.外语:通过自学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词典阅读简单的外语医学文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doc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doc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 II 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 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 II 类学分 15-20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 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 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一)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药剂、检验、医技、护理等;四、组织管理(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主要职能是:1.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负责对本院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与推荐;3.负责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审定及必修项目的确定;4.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教材的编写。
(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1.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及登记学分;3.负责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查。
(三)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
主要职能为:1.制定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学分登记;3.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一)申报资格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二)申报程序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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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乡村医生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由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学分管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及必修项目的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
2.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远程必修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可适当放宽。
3.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写出综述或笔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乡(镇)卫生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乡村医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有(CN)号的国内刊物6-4学分
内部刊物3-1学分
3. 科研项目
已批准(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课题类别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3 6 5 4 3 2学分
单位课题 4 3 2 1 学分
4.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 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
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3学分,授予参加者1.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 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1)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其以上;
(2)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3)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其以上;
(4)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
(5)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6)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9.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考核
1. 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2. 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3. 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1.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2. 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使用全国和省级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按要求发放和管理学分证书;严禁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3. 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证书的管理。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非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发放电子学分证书。
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开展的Ⅰ类项目均应予以认可。
4. 经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不得授予I类学分。
5. 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
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6.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全国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处罚。
五、其他
(一)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日起施行。
2006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