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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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提高参建各方的守法、信用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主要考核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定期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县财政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资金拨付管理、参与工程变更管理。县审计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审计以及工程变更审核。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

展考核管理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县监管办负责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限制违规企业在我县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县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后履约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情况,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上报情况对参建各方进行考核。

第五条每半年考核一次,考评结果定期(每年6月与12月)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六条对建设单位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1.未按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扣20分;

2.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选择,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未按规定招标的,扣20分;

3.明令、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提供方降低建设标准,违反建设程序的,扣20分;

4.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未配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的,扣10分。

5.因建设单位协调处理不及时,导致项目延期5日以上的,扣5分;延期20日以上的,扣20分。

6.政策处理安排不合理,不及时的,扣10分。

7.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原材料检验的,扣10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8.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进行管理与上报主管部门,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0分。

9.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提前付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推迟付款造成工人上访的)。

10.工程签证时,依据不充分予以签证的,扣20分。

11.工程签证时,工程量计量不准或现场未复核的,扣10分,单价套用错误的,扣10分。

12.各单位的工程资料未按规定收集归档的或归档不及时的,扣10分。

13.对参建各方的违约行为,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的,扣10分。

14. 违反相关廉洁规定的,扣20分。

1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履职的内容,因未履职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第七条对监理企业的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一)监理机构

1.未按规定设置监理机构的,扣20分;

2.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不一致的,且无变更手续的,扣20分;

3.总监、主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到位率不满足要求,大于合同约定80%的,每人次扣5分;低于80%的,每人次扣20分;

(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4.未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扣20分;不具有针对性的,扣5分;

5.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扣10分;

6.监理资料完成不及时,扣5分;不真实,扣20分;

7.未能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扣20分;

8.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监理通知单到期未回复),扣10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事项未及时上报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扣10分。

9.未审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组织机构,检查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扣10分。

10.未审查开工条件和开工手续的,扣10分;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及时审查与批转的,扣

5分;

12.关键部位施工旁站不到位的,每次扣10分.

13.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及质量进行检查;每次扣5分;

14.未按规定对工程原材料、设备等检查验收的,每次扣5分;

15.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各部位的验收,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

16.未审查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0分;

17.未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每次扣10分;

18.发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按规定上报,每次扣20分。

(三)投资、进度控制

19.施工企业上报的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核不准确,每次扣10分;

20.工程签证审核依据不充分予以签证的,每次扣20分。

21.工程签证事项中,工程量不准确或现场未复核,单价不合理的,每次扣10分;

22.设计变更、索赔等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每次扣10分。

23.未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因进度计划不合理造成工期延误的,扣10分;

24.工期滞后时,未督促施工企业调整进度计划,并提出具体建议,每次扣10分。

(四)合同管理:

25.施工、设计、勘察、检测等参建各方合同履行不到位,对其违约行为未上报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每次扣5分。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加分:

(一)企业受××县政府(衢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上表彰的,加20分;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0分;所获表彰加分有效期为1年;

(二)企业获衢州市级及以上建筑业诚信企业荣誉的,加10分;

(三)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项目综合奖项的,每次加40分、30分、20分、10分;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在工程质量、获得综合奖的项目不再累计单项奖、标化工地、绿色施工、科技创新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单项奖项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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