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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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购买技术服务的规定

公安机关购买技术服务的规定

公安机关购买技术服务的规定
公安机关购买技术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公安机关在购买技术服务时,应该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在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的水平和经验的服务商。

2. 市场联动:在进行技术服务采购时,公安机关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明确需求,确定服务内容,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取符合条件的服务商。

3. 费用审查:在确定服务商之后,公安机关应该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费用审查,确保费用合理、合法。

4. 合同管理:公安机关应该通过签订合同,规定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维护公共利益。

5.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不良情况,确保服务质量和信誉。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技术服务时,公安机关应该遵守政府采购法、《公安机关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应该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确保公开、透明,不得违规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部机关各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装备财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每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下一年度装备计划.(见附件11)第六条装备财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部机关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七条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局应当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窨井盖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事故频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窨井盖安全和影响道路平整舒适的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0〕3号)要求,做好我市窨井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窨井盖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和“缓堵促畅”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和守护好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淄交政办〔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淄交政办〔2024〕48号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现将《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2024年9月25日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为支持我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5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建立和完善集约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稳定经济运行,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奖补范围及条件本办法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及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在新能源车辆运营、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一)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的功能建设、基础设施、组织模式、信息平台达到《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在考核周期内考核等级认定为合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2013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财库〔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doc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doc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1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目录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2)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2)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2)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2)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法规:(3)3. 防火墙产品ISCCC认证级别与等级保护要求对比:(4)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4)3.2 防火墙ISCCC认证技术要求:(5)3.3 技术要求对比结论(5)4. 经常接触产品的ISCCC认证情况:(6)5. 目前获得ISCCC认证的产品名录:(10)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行为,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三、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根据《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强行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目录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 (2)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 (2)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 (2)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 (3)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法规: (3)3. 防火墙产品ISCCC认证级别与等级保护要求对比: (4)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4)3.2 防火墙ISCCC认证技术要求: (5)3.3 技术要求对比结论 (6)4. 经常接触产品的ISCCC认证情况: (7)5. 目前获得ISCCC认证的产品名录: (14)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行为,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三、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根据《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强行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2]450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2]450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2]450号)部属各局级单位: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装备财务局负责公安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拟定公安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二)编制公安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三)收集、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部机关各种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辽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辽机管〔2023〕30号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现将《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3月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3月日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确保依规、快速、高效、公正、透明,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1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三、审批事项名称01:省直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审批行权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组织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2.省财政专项范围内申请单位每年9月份前,报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3.住房管理处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申请资金单位下达本年度指标文件。

4.申请单位依据指标文件提交相关要件,住房管理处进入发放审批程序。

5.住房管理处初审。

6.住房管理处复审。

7.报送局领导签批。

办理时限:发放人数10人(含)以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50人(含)以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100人(含)以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名称02:易地调动干部住房地区差价补贴审批行权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辽省直房委字〔2005〕5号)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办理流程:1.发放单位建档。

警务装备采购制度汇编模板

警务装备采购制度汇编模板

警务装备采购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警务装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1.2 本汇编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装备的采购活动。

1.3 警务装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采购准备2.1 采购计划公安机关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安排,编制年度警务装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预算等。

2.2 采购预算警务装备采购预算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规定合理编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3 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三、采购程序3.1 公开招标(1)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地方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描述、技术规格、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3)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4)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评审投标文件。

(5)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6)中标公告采购人应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地方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3.2 竞争性谈判(1)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地方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2)邀请谈判采购人根据报名情况,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谈判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逐步明确采购内容和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谈判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3 单一来源采购(1)申请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对单一来源采购进行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19•【文号】财库〔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深化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推动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现就批量集中采购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14年12月1日起,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不断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采购活动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中央预算单位;出现采购活动失败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重新组织采购;因采购需求原因无法重新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中央预算单位修改采购需求。

三、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并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

框架协议应当列明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和救济措施等。

试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试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试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作者:秦玮璐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9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进行,我国公安制度体系得到了有效完善,公安机关一直以人民为工作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目标,确保了人民安居乐业,保证了社会稳定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贡献了巨大力量。

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的财务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了公安机关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最近几年来,公安部和财政部为了提高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先后出台了《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政策,严格控制了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公安机关一定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一、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 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进行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的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扩展,由此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业务,过去的财务管理制度已经不能覆盖现在所有的工作任务,无法有效约束和限制部分工作人员的行为。

尤其是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导致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直线下降。

( 二)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虽然我国公安机关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不断进行研究和实践,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否则将会直接破坏固定资产的完全性和完整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安机关不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只在意采购环节,没有严格管理相关流程,对资产的支出和收入没有进行详细的记录,后续的监督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的开展,没有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清算盘点。

此外,部分公安机关不重视公共设备,不能够定期维修和保养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设备,从而导致设备严重磨损。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鄂公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公办发〔2018〕20号厅直各单位:经厅领导批准,现将《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机关各总队、处、室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交管局、机场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江汉油田公安局、随州警训基地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系统)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和警务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

领导干部任期满2年的,应当进行任中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的,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人事厅领导、分管审计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机关纪委、督察、法制、信访、警务保障、审计、行政、党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在审计部门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警用装备采购 管理制度范文

警用装备采购 管理制度范文

警用装备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警用装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用装备的采购活动,确保警察队伍的装备达到标准,保障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对警用装备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警用装备采购的目标是保证装备的质量、性能和供应,实现经济、高效、安全、可持续的采购。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四条警用装备采购应遵循明确的流程,包括需求分析、采购计划、招标或谈判、合同签订、供应商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采购需求分析应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并由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根据需求分析结果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规模、时间和经费等要素,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招标或谈判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供应商的交货期、质量要求、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第九条供应商评估应对供应商的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信誉度等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提供优质装备的能力。

第十条采购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采购档案和审计制度,以便后续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高效。

第十二条采购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编制,经过财务审核。

第十三条采购过程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签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五条采购的装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采购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采购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采购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应及时处理,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供应商的准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质认定、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九条供应商的评价应定期进行,评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竞争力等。

第二十条供应商出现失信行为或供应装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取消合作资格,追究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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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公装财[2002]45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装财[2002]450号)
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装备财务局负责公安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拟定公安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安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
(三)收集、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
(四)负责部机关各种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
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
(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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