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非标类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非标类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非标类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类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资产管理部通过查阅、核对、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业务参与人以及项目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调查的过程。
尽职调查是资产管理部进行非标类类项目审查的前提。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委托人(单一定向)及融资人、托管人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第三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四条对项目委托人(单一定向)及融资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项目委托人(单一定向)及融资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项目委托人(单一定向)及融资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投资标的相关的业务情况:项目委托人(单一定向)及融资人与投资标的相关情况,投资标的本身的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投资标的是否是国家宏观调控所限制的。
具体资料可参考附件:尽职调查清单。
第五条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托管人资信水平;(二)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是否健全等。
第六条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包括投资标的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投资标的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如有),同时应当对投资标的的未来价值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办法模版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配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则》、《投资银行项目操作和质量控制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尽职调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分为承揽阶段的初步尽职调查和承做阶段的详细尽职调查两部分。
承揽阶段的尽职调查,主要为判断项目的可行性之目的而进行;承做阶段的尽职调查,主要为制作申请文件、出具结论意见之目的而进行。
第三条承揽阶段的初步尽职调查,相关业务人员或主承揽人本人应首先按照公司下发的最新立项标准通过电话、公开信息披露、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非现场方式查询资料、调研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条承做阶段的详细尽职调查,是承揽阶段初步尽职调查的自然延续,项目主办人(若有)、保荐代表人(若有)、承做负责人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第五条项目进入承做阶段后,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不同的尽职调查事项,承做人员应采用收集文件资料、核对、访谈、现场考察等各种尽职调查程序和手段收集充分的证据资料,并以合适的形式归入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档案。
工作底稿档案是投行业务人员出具结论性意见的依据,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登记公司、证券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报送文件的基础,也是业务人员是否尽职的书面证明,其相关要求按《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指引文件执行。
第六条对于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做人员应及时向承做现场负责人汇报。
对于不能决断的问题,承做现场负责人应视需要及时向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承做负责人分别汇报。
若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承做负责人亦不能对问题做出决断,若该等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则应及时与公司质量控制部沟通、讨论、确定解决方案,质量控制部应采取查阅相关规定、咨询内部业务骨干、咨询外部专家等方式为承做人员提供及时的技术援助;若该等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的范畴,则应视需要及时向主承揽人、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副总裁副总裁、总裁逐级汇报。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业务流程指引第一号——尽职调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保荐代表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以下通称“业务人员”)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控制和降低保荐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及工作底稿,与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和管理相关工作底稿。
第三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保荐业务基本特征制定。
业务人员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增加、完善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对拟进行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申请项目立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签署辅导协议、出具保荐意见的事项,业务人员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申请项目立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签署辅导协议、出具保荐意见的必备文件,并作为项目工作底稿予以保存。
第五条事业部内核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操作指引的制订、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尽职调查是保荐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贯穿保荐业务始终。
同时,根据保荐业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尽职调查应有不同的调查目的,并根据调查目的确定相应的调查内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方式。
各阶段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不应局限于本指引所列举的内容,还应结合发行人自身规范程度、市场环境及发行人配合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和完善。
对各阶段有所重复的调查内容,应根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的深入程度,对已调查清楚且无重大变化或变化不足以影响调查结论的事项,可适当调整调查内容。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模版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2号——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一、宗旨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1、合理保证发行人的销售、采购真实发生、金额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避免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对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要求是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拟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依据有关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有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本指引对应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1、项目组应编制销售、采购清单,依照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列明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款项或采购总款项的比例。
2、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以外的客户或供应商纳入核查范围而应实行访谈或函证的,应列表汇总有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款项或采购总款项的比例。
3、采取抽样方式选择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的,项目组应制作抽样方法说明,说明抽样比例及其确定依据、抽样过程、抽样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
4、用加盟、连锁形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加盟商的名单,列明每一家加盟商在报告期(或合作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用经销方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规定时间范围内经销商的名单及销售金额、数量等明细。
发行人的直接客户并非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项目组应核查有关产品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并在工作底稿中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投资决策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以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及价值所在。
第三条投资尽职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保密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调查内容第四条投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尽职调查: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核实其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揭示潜在财务风险。
(二)法律尽职调查:调查目标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包括合同、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确保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商业尽职调查:评估目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商业模式及未来增长潜力,判断其市场价值。
(四)技术尽职调查:针对高科技企业或技术密集型企业,深入了解其技术研发能力、专利布局及技术优势。
(五)管理尽职调查:调查目标公司的管理水平、管理团队的能力和经验,评估其管理风险。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行业趋势、政策环境等。
第五条投资尽职调查应根据不同投资项目、行业特点和风险因素,灵活调整调查内容和深度。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投资尽职调查工作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协同财务、法律、业务等技术支持部门共同开展。
第七条投资部门在启动投资项目前,应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
第八条调查团队应根据调查计划,收集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内部文档、访谈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调查团队应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验证,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调查报告应包含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和投资价值等内容,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调查结果运用第十一条投资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综合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投资建议。
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制度模板
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的尽职调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资产收购、合作经营等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调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公司投资尽职调查工作由投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及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共同完成。
二、尽职调查内容第五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等。
(二)业务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行业地位、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
(三)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财务比率、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税收情况等。
(四)法律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许可证书、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合规风险等。
(五)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管理人员、员工情况、核心团队稳定性、管理层激励机制等。
(六)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注重对拟投资项目相关文件的收集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章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二)企业许可证、资质证书、专利证书等;(三)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政策等;(五)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市场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等。
三、尽职调查程序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分为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一)初步调查:通过公开信息、网络查询、访谈等方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进行深入调查。
(二)深入调查:组织专业团队,采用现场调研、访谈、函证、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三)总结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升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等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为申请项目立项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条件进行的基本调查。
全面尽职调查是指项目经公司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全面了解,充份熟悉其经营情形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份理由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发行申报资料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而进行的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或部门指定人员。
全面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业务部门应合理配备项目组建员。
项目组建员应具备履行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合理计划尽职调查工作,使尽职调查得到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过程遇到重大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向业务部门报告,解决方案应当经业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负责贯彻。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基本情形、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部监控、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详尽调查,并取得充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如实记录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判断投行项目可行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考察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应当留痕。
项目组应当对各类形式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留痕,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以书面方式予以保存(特殊方式下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进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项目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本规定所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底稿目录》(以下简称“《尽调目录》”)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制订。
项目组应结合《尽职调查指引》及本规定的精神,在《尽调目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收集尽职调查底稿。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五条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六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国泰证券(投资)企业尽职调查
国泰君安证券一、公司概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1992年9月10日成立)和君安证券(1992年8月25日成立),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目前注册资本为61亿元人民币。
自成立之日起,国泰君安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扎根于国内资本市场,是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广、机构分布最广、服务客户最多的证券公司之一,旗下设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家子公司,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有29家分公司、193个证券营业部。
介绍:二、业务表现1、直接投资—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10亿元,2012年8月已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增资至15亿元。
主要业务功能包括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代表母公司开展战略投资、大中型企业的重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另类投资等各类创新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咨询及财务顾问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业务。
重点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确定性较强的大众消费和服务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和收购;设立并管理包括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在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杠杆投资介入实体产业的资本运作;对具有爆发式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审慎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开展投资管理咨询及财务顾问等业务。
国泰君安证券自1993年开始涉足股权投资业务以来,先后战略性投资了中国石化、申能股份、大众交通、中兴通讯等多家企业。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继了母公司在股权投资业务上睿智的投资素养和专业的服务精神,积极开展各类投资业务,成立以来已在电子、消费品、医药保健、新闻媒体、新材料、环保等行业开展了投资,形成了梯队型的投资项目储备,所投企业部分已成功登陆资本市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尽职调查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提高投资收益和风险把控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条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包括项目信息搜集、尽职调查方案设计、调查执行和尽职调查报告撰写等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严谨、客观、可操作、适用性强。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根据业务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做好投资前的风险评估工作,明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六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流程,制定具体的尽职调查方案,并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意见审核。
第七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内容的全面、详尽和准确。
第八条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市场环境分析、竞争对手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建议等。
第九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按照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全面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建议。
第十条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期间,申请方应按照业务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并向尽职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落实职责,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投资银行业务部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前,应首先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并成立专门的尽职调查小组。
小组应由业务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结合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引入行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共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小组成员应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梳理相关资料,确定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并做好调查计划及其执行的进度控制。
证券投资银行部立项前初步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XX证券投资银行部立项前初步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为指导各项目组做好立项前对意向企业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对项目组立项前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各项目组应根据意向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意向企业的足以影响立项决策的事项进行调查。
各项目组应针对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立项前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
各项目组应在初步尽职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
立项前初步尽职调查的内容如下:一、公司基本资料1、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工商局打印);二、调查股权情况。
1、包括现有股权结构情况、是否存在国有股权、集体所有制股权、外资股权等及相关性质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代持等,历史股权转让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如果历史上存在国资股东,应关注国资退出程序是否完备,如是否有相关批复、是否进行招拍挂等。
3、外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如果历史上存在外资股东,应关注外资退出程序是否完备,如是否履行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
4、集体所有制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如果历史上存在集体所有制股权,如供销社持有,应关注集体所有制股权退出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5、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
三、调查公司出资情况1、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是否进行评估作价,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出资资产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文件。
4、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尽职调查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尽职调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本公司决定是否推荐公司挂牌的基础。
只有通过尽职调查,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才能判断拟推荐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其拟披露信息是否真实、规范,进而决定是否推荐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三条本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小组的成立、项目小组的备案、尽职调查、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小组人员的资格、备案、职责第四条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由项目小组负责。
第五条项目小组人员资格。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针对每家拟推荐挂牌的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在拟推荐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以及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项目小组成员均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为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拟推荐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项目小组负责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两个以上的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项目小组人员职责。
项目小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21年4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和指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调查就是指投资业务人员遵从勤奋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专访、查询资料等方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展开调查,以有充份理由相信目标被投资企业合乎管理公司及****基金的投资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投资业务人员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投资业务人员还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对于涉及到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
第二章基本建议第四条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详实撰写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充分披露目标被投资企业各项风险。
如出现无法完全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付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合规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对项目成员合理分工,逐项顺利完成合规调查有关内容。
第六条项目小组应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项目合规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当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1-对有关风险展开重点调查。
如果须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聘用登记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帮助顺利完成尽职工作。
项目小组应付登记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展开合理批评。
项目小组在提及该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付所提及的意见负责管理。
第一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第八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目录1、目的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5、政策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
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工作,减少安全生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尽职调查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组成部分。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保护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对投资企业或资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宜和条件进行审核,获取并确认拟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业绩表现及社会影响等安全信息,充分评估可能的安全生产风险,为拟投资项目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投资活动的安全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负责投资工作的部门或子公司在涉及高危行业项目投资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时,应通知本级安全管理部门参加投资尽职调查项目组。
第五条公司或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视投资项目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安全尽职调查,出具安全尽职调查报告。
第六条公司投资尽职调查项目组负责审核公司组织的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子公司上报的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安全尽职调查工作方法(一)审阅文件资料。
通过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内部安全资料审阅,发现是否存在异常及重大问题。
(二)参考外部信息。
通过网络、行业杂志等公开信息渠道,了解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三)相关人员访谈。
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
(四)企业实地调查评估。
采用风险评估方法对企业厂房、土地、设备、产品等实物进行评估。
(五)小组内部沟通。
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第八条安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安全尽职调查遵循统一的流程,安全尽职调查一般可分为准备、预评估、再评估、报告编写、审批与审核五个阶段。
第九条安全尽职调查报告的应用(一)投资项目组可根据安全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批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进行谈判或终止投资。
股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指引(整理)
记录编号:20××-××××-××XX公司股权投资工程尽职调查指引一、企业尽职调查内容提纲Contents of Due Diligence Report1、企业根本情况、开展历史及构造:The basic information, evolve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2、企业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3、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Marketing,Sales, and customer resources4、企业资源及生产流程管理Enterprises resources and production management5、经营业绩Business performance6、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分析Industry analysis7、公司财务情况Financial status8、利润预测Profitability forecast9、现金流量预测Cash flow forecast10、公司债权和债务Creditor’s rights and liability11、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Properties, valuable assets and intangible assets12、公司和股东涉诉事件及政府相关决定的影响Lawsuits & related issues13、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Business obstacles and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14、募集资金Financing plan15、撰写尽职调查报告Due Diligence ReportIncluding:Amount of Investment、Cost Estimation、Risk Assessment、Return Analysis、Exit strategy、Maturity、Equity Management、etc.内容为:工程投资规模、本钱估算、风险评价、收益测算、退出通道设计、最终回收价值和回收期限、股权管理方式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切实履行公司及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简称“从业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法规及业务规范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从业人员对拟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主体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其证券发行、股票挂牌、恢复及重新上市或并购重组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条件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备案要求,确信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当事人的证券发行申请及募集文件、股票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等相关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结合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业务发展阶段、股权结构以及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差异,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对象、尽职调查主要内容以及尽职调查的方式、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以有效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第五条从业人员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应贯穿整个投资银行业务的始终,并应根据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在不同阶段的特点,适时调整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 (3)第三章尽职调查要点 (4)第四章尽职调查程序 (9)第五章尽职调查责任与监控 (13)第六章附则 (14)附件:项目尽职调查内容指引 (15)##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纲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关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投资银行总部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目的是解析发行人(或称尽职调查对象)生产经营的竞争能力和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银行业务中的风险,以及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证券发行上市业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以及企业公开发行债券业务,其尽职调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管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尽职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
项目组应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出具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由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撰写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质量控制部对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组应当保证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第四条项目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项目组应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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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为申请项目立项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的基本调查。
全面尽职调查是指项目经公司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全面了解,充分熟悉其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发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而进行的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或部门指定人员。
全面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业务部门应合理配备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合理计划尽职调查工作,使尽职调查得到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过程遇到重大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向业务部门汇报,解决方案应当经业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负责落实。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并取得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如实记录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判断投行项目可行性的基本依据,
也是考察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应当留痕。
项目组应当对各类形式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留痕,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以书面方式予以保存(特殊方式下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发行人提供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由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有检查、管理、督导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主要针对IPO业务类型制定,对其他业务类型参照执行。
第二章尽职调查实施
第十条项目组进场后,应与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可通过召开尽职调查动员会等方式,对发行人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提供的协助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根据与管理层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沟通结果,考虑重要性原则,将可能影响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重要问题列为重点调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时,应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发行上市可能存在有重大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充分性及全面性,避免出现尽职调查工作存在重大问题遗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根据不同专业和特长,分别对财务会计、法律和行业相关事项选派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项目组成员负责尽职调查。
项目组成员应明确本人的分工和职责。
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在项目组中发挥的作用应当予以明确。
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合理分配尽职调查时间,包括尽职调查动员会的召开、搜集与整理相关资料、与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沟通、发行募集
文件初稿编制进程等事项的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不能过分依赖于发行人,应保持独立性,对于项目判断的关键点(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的关键点,如毛利率异常的关键点在销售和成本环节),项目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并获取充分、适当的调查证据,以得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是衡量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发行人发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重要前提。
调查证据的充分性主要针对证据数量,适当性则主要针对证据质量。
充分性与适当性与被调查内容的重要性有关,越重要的内容,越要取得详细和可靠的资料。
项目组成员应当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审慎评价在项目关键点上调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十七条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时,对发行人发行申报文件中有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项目组尽职调查时,对发行人发行申报文件中需披露但无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判断。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工作应贯穿于项目的全部阶段,项目组上报证监会以后也应当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项目组应当及时将尽职调查的结果反馈给发行人。
项目组应当同发行人共同协商处理尽职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事项,就特定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处理方式应当同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达成一致,存在重大分歧并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时,项目组应当及时向投行业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对拟向公司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编制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和发行人质量初步评估报告,并随同其他立项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立项小组审核,具体规定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尽职调查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主要包括发行人改制与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股东出资,重大股权变动,主要股东及员工,五独立,内部职工股及商业信用等方面的调查。
2、业务与技术调查。
主要包括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生产和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主要包括同业竞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4、高管人员调查。
主要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经历及行为操守,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情况,持股及对外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的调查。
6、财务与会计调查。
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部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现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等方面的调查。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等方面的调查。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主要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